學生在校園遭遇安全事故要鬧,對老師安排座位不滿意要鬧,孩子被罰抄課文還要鬧……近年來在一些地方,“校鬧”頻發讓學校疲於招架,讓教師無所適從。(半月談網6月29日)
“一個家長來鬧,全校雞飛狗跳。”“校鬧”現象不僅干擾了正常教學秩序,令一些老師和學校管理者頭疼,而且破壞了良好教育生態,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對此,理應依法依規治理,杜絕類似現象發生。
然而,現實往往比理論要複雜得多——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老師手上只有教鞭。遇到蠻不講理的,老師和學校管理者再有耐心,只怕也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説不清。”如果遇到動粗耍橫的,更是幾無還手之力。從這個意義上説,“校鬧”看起來是家長和學校的衝突,實際上是矛盾突出的社會問題,學校和老師往往不具備獨立解決這一問題的能力。
學校和老師解決不了,一些地方治理者卻又心存顧忌。因為擔心激化矛盾,所以對“校鬧”行為一讓再讓,有時沒有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因為擔心“影響穩定”,所以猶豫不決,乃至投鼠忌器,甚至做起“和事佬”,讓學校花錢了事。心存顧忌而息事寧人,息事寧人而養成“鬧”的風氣,“鬧”的風氣盛行導致一些官員更加心存顧忌。這種“惡性循環”助長了“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畸形維權邏輯。
一個法治社會應該有完備的責任體系,各方的責任都是有邊界的,只要盡到應盡之責,法律就應該為之撐腰。對於發生在校園的事故、糾紛,該學校承擔的責任,學校不能推卸;不該學校承擔的責任,學校也應堅持原則,不能息事寧人。對社會治理者而言,則須科學理解“穩定”的含義。何謂“穩定”?穩定不是息事寧人炮製的一時假象,而是法律和制度築起的鋼鐵長城。
事實上,法治才是解決問題、定紛止爭的最經濟、最有效手段。認清了這一點,很多看似難解的問題,解決的路徑也就變得非常明晰。
依照教育部、最高法等5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要依法依規認定哪些是正常維權,哪些是“校鬧”行為。對影響教學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校鬧”行為,依照刑法等法律的規定追究責任,決不能姑息。
疏通訴求反映渠道、完善糾紛解決機制、明確損害賠償辦法,建立學校安全事故調解、賠償、訴訟機制,堅持保險賠償為主、人道補償為輔,堅持合法途徑解決糾紛,依靠司法裁決維護公平正義等,説到底就是要給公眾一種“鬧與不鬧賠償結果都一樣”“鬧了反而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明確行為預期。
此外,有關部門也需加大普法宣傳教育,讓人們對學校的責任邊界有清晰認知。一方面藉此督促學校和老師恪盡關心愛護學生之責,把校園安全真正當成“天大的事”。一方面努力把社會輿論從盲目的“同情鬧事者”轉化為理性判斷和分析問題,形成實事求是、秉中持正的輿論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