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會對罪錯“熊孩子”放任自流

法律不會對罪錯“熊孩子”放任自流

8月8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該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專門學校和專門教育的法律定位,不再使用“收容教養”概念,將有關措施納入專門教育。草案還規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評估決定後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近年來,未成年人霸凌或惡性違法犯罪事件時有發生。其中有不少案件,由於施暴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刑事處罰。這必然會引起公眾熱議和被害人的不滿,而在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尚有難度,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的背景下,以專門教育矯正犯錯“熊孩子”的做法,無疑具有一定的緊迫性與合理性。

梳理近年來的報道可知,一些未成年人實施校園暴力、霸凌事件時有發生,甚至有些行為已經超出了欺凌程度,惡劣到殺人越貨。但是,根據刑法,只有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才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等惡性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也就是説,未滿16週歲者有嚴重“犯罪行為”,但又不能施加刑事制裁的,可由政府收容教養。

遺憾的是,由於這些規定體現在原則層面,加之實踐中很多地方沒有設立專門的收容教養機構和場所,也沒有比較成熟的做法,以致無法落實。在一些未成年人蔘與的殺人案件中,均未對涉罪“熊孩子”收容教養,有的責令父母加以管教,有的甚至送回原學校就讀,使其處於“放任自流”狀態。在大連13歲男童蔡某殺害10歲女童案中,公安機關決定對蔡某收容教養3年,是近年來少見的對涉罪“熊孩子”收容教養的案例。

一方面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是不能實施專門教育或“收容教養”,這導致施暴“熊孩子”處於無人監管狀態,根本嘗不到無視規則的苦果,不會樹立對法律和規則的敬畏。這既是對公平正義的戕害,也是對受害人的不公。例如,2018年12月,湖南省沅江市12歲少年吳兵持刀殺害自己母親後被釋放,引發當地恐慌和學生家長的強烈反對。

明確專門學校和專門教育的法律定位並加以落實,顯然可以解決當前對犯錯“熊孩子”無法矯正的“空檔”問題。特別是,“收容教養”的概念容易讓人聯想到“勞動教養”。一些家長有此擔憂而牴觸排斥“收容教養”。而“專門教育”具有中性色彩,以此區別於“收容教養”,可以有效免除有關人員心理上的不適。

值得説明的是,擬增設的“專門教育”制度亮點頗多。如對於“觸犯刑法”而因年齡問題不受處罰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入專門學校。對於有其他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學校也可申請將其送入專門學校。省級政府則應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分級分類進行教育和矯治,有針對性地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也就是説,草案對嚴重犯錯未成年人進入專門學校接受教育矯治的情形、渠道、入學程序予以了明確。並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應成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這一“裁判”機關。有效地解決了難以教育犯錯“熊孩子”的現狀,也是對犯錯未成年人的切實負責,對公平正義的切實負責。是對家長不會管教、無力管教、過度溺愛、學校“不敢管”的有力糾偏。

當然,相關配套措施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如在決定對犯錯“熊孩子”實施專門教育之前,如何有效管控已經犯下大錯的“熊孩子”。對於“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採取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是否可以提起訴訟。專門教育應包含什麼內容,是否包含適度的懲戒權。這些問題都需要加以明晰,進而讓專門教育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得以較好地貫徹執行,讓誤入歧途的罪錯未成年人改過自新,迴歸社會。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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