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訴主持人敗訴,究竟怎麼回事?因央視主持人王志安在其新浪微博上發表針對“走廊醫生”事件的相關言論,“走廊醫生”蘭越峯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王志安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8月11日下午,海淀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判決認定王志安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不構成侵權,駁回了蘭越峯的全部訴訟請求。
蘭越峯系綿陽市人民醫院工作人員,2014年前後,因曾反映綿陽市人民醫院存在過度醫療等問題受到媒體關注,被稱為“走廊醫生”。在眾多關注者中,就包括央視主持人王志安。
據瞭解,王志安作為中央電視台《新聞調查》欄目組派出的調查記者,前往當地進行採訪,隨後調查節目《走廊醫生》於2014年3月29日在央視新聞頻道《新聞調查》欄目中播出。
2014年3月到6月間,王志安發表了多篇微博,並在微博中上傳此前《新聞調查》有關蘭越峯事件的視頻,來表達對蘭越峯行為的不認同和否定態度。
另據新京報記者瞭解,當年2月20日,當地主管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做出《關於綿陽市人民醫院醫生蘭越峯反映有關問題的調查報告》,稱未證實綿陽市人民醫院具體醫療行為存在違反診療規範和醫療衞生行業相關規定的情況;未發現綿陽市人民醫院存在醫療收入非正常增長的現象。該院醫療收入增長與‘過度醫療’問題不具有密切關聯性;同時調查組認為蘭越峯的個人利益訴求和職位訴求與‘過度醫療’無關。
2015年1月20日,蘭越峯的委託代理人向新浪微博運營方微夢公司(簡稱新浪微博)發送了主題為《關於王志安微博侵權信息》的電子郵件。收到郵件後,新浪微博刪除了涉訴的微博。此後,“走廊醫生”蘭越峯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王志安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王志安刪除微博、向其致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一審認為王志安發表的涉訴微博言論不構成對蘭越峯名譽權的侵犯,王志安及新浪微博均無須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駁回了蘭越峯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都未親自到法庭聽後判決。
下午4點44分,王志安發微博對判決表態:“這個判決不意外,我關於走廊醫生的調查經得起法庭和歷史的檢驗,蘭越峯因為這起新聞生活發生一系列變故,她需要關懷,但不是英雄的稱號。希望蘭醫生能擺脱走廊醫生新聞對自己的影響,復歸平靜生活。”
獲悉判決結果後,蘭越峯連發數條微博表達了對判決的不滿,她表示自己不為私利,對結果有準備,同時她表示自己不會放棄,王志安有關走廊醫生的新聞調查是經不起審查的。
蘭越峯認為王志安在微博稱“很多此前關於走廊醫生的新聞都是虛假新聞”及“蘭越峯不過是一個為了自己私利,綁架了醫院甚至整個醫療行業的一個非典型醫生”的言論對其構成誹謗和侮辱,應當承擔侵犯其名譽權的侵權責任。
“公民擁有言論自由,無論私人問題抑或公共話題,王志安有權進行評論乃至批評,只要行使言論自由不逾越法律的邊界,均受到合法保護。一旦超出前述言論的權利邊界,因故意或者過失對對方實施侮辱、誹謗等行為,足以使對方的社會評價降低,則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王志安針對《新聞調查》的視頻發表言論是進行“意見表達”,內容是針對該視頻內容進行評論,而“走廊醫生”事件已成為關係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件,蘭越峯因“走廊醫生”事件已成為公眾人物,王志安的評論屬於對公共事件及公眾人物的公開評論範疇。基於前文有關公眾人物言論的分析,加之王志安對蘭越峯的主張援引了公眾人物人格權限制之抗辯,故應當對該評論採取相對寬鬆的過錯認定標準。
根據央視新聞頻道發佈的《走廊醫生》新聞調查,以及綿陽涪城區政府新聞辦公佈的調查報告可見,王志安有關對“走廊醫生”新聞的評論內容並不構成對蘭越峯的誹謗及侮辱。
此外法院還認為,王志安微博中使用了“本人更像是個病人,明顯有偏執性人格,甚至有輕度妄想”等,是對公共事件中公眾人物蘭越峯的“善意規勸”以及對某些媒體不當行為的監督批評,其本身並無誹謗或侮辱蘭越峯人格的主觀惡意,該行為系公民對公共事件及公眾人物的正當批評監督,作為公眾人物的蘭越峯在該公共事件中人格權應當受到適當限制,王志安的這些言論並不構成對蘭越峯名譽權的侵犯。
而就新浪微博是否承擔連帶侵權責任,法院認為鑑於本案中蘭越峯主張王志安侵害其名譽權缺乏相應的事實與法律依據,王志安對蘭越峯的侵權責任不成立,新浪微博也就需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