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拍照邊扶老人 真相竟然是這樣太可怕了

  邊拍照邊扶老人真相竟然是這樣太可怕了!最近幾年關於老人摔倒扶還是不扶的問題搞得糾了心,因為現在太多年輕人因為扶老人而被訛上賠鉅額,這導致很多老人真正需要幫忙的時候卻沒人伸出援手,這就是社會的悲哀

邊拍照邊扶老人 真相竟然是這樣太可怕了

  近日,在鄭州南陽路與黃河路口處,一名老人趴在地上頭上還流着鮮血,樣子看起來十分痛苦,而現場有非常多的人圍觀,其中幾名年輕人拿起手機拍照,並表示可以互相作證,老人是自己摔倒的,隨後,就有路人撥打110和120,一些市民還走到老人面前對其進行一些簡單的清洗。

  跌倒的老人在眾人拍照互證後得到了及時的救助,這本該是感人的一幕,可這種感情被網友獲知的另外一個重要信息完全給沖淡了:先拍照再扶人。

  扶老人事件背後的誰是誰非,唯有靠證據説話,沒有證據就百口莫辯了。前不久,四川彭州學生扶老人反遭誣陷,幸好有監控還其清白。可安徽淮南女大學生扶老人事件,因事發地剛好處在監控盲區,時不時曝出的所謂“證據”,令事件劇情一波三折,公眾都在期待有關部門早日公佈調查結果。

  儘管扶老人被訛只是個別現象,但不少人已經從早些年“扶與不扶”的討論中無奈地得出了“不敢扶”的答案。如今,拍照再扶也是好人做好事的無奈之舉,但這樣就能真的自證清白嗎?稍加分析就可以知道,拍照再扶也非一勞永逸。可當扶人者與被扶者是一對一時,所拍照片的真實性會不會被質疑?

  會不會“多等幾個證人再救”?真要如此,那還是救人嗎?尤其當老人急性病發作,救人分秒必爭時,等來了證人之後拍照再救,還能救得過來嗎?另外,拍照再扶會不會成為被扶者誣陷的新理由:不是你撞的,你扶之前為什麼不拍照?或者,撞人之後只拍一個扶人的證據,這會不會成為撞人者逃避責任的新招?

  在很多時候,拍照只能證明扶人的過程,無法證明老人是如何倒地的,對解決扶老人事件中“是撞倒還是摔倒”的爭議作用不大。而且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該先由被扶者證明被撞的事實,而非先由扶人者自證清白。

  按照拍照再扶的理念,除非在所有的地方都裝上監控,而且要保證無盲區,然後給每台車輛裝上行車記錄儀,每個行人攜帶行走記錄儀,把所有的行動都記錄保存下來,這樣就不會再有“是撞倒還是摔倒”的爭議了。且不説經濟條件不允許,實際操作困難,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那還有隱私嗎?人與人之間的信任不能通過這樣的方式維繫。

  拍照再扶反映的是社會誠信焦慮。假如人人講誠信,那麼扶與不扶就是一個簡單的判斷題,不會演化得如此複雜。在扶老人事件的爭議中,正是因為有一方不誠信,才使得事件變得撲朔迷離,公權力不得不介入其中,有限的公共資源被擠佔,更使不少人從“老人難扶”的困境中生出了“不扶老人”的冷漠之情。出現這種局面,根源在於誠信失範,失信本小利大,沒查出來,就可以獲得不該有賠償,或者逃避賠償責任;查出來了,頂多揹負幾句罵聲。

  要終結扶老人事件的爭議,關鍵不在拍不拍照,而是要通過增加失信者的法律責任來解決。是撞倒還是摔倒,當事人應該心知肚明。如果刻意隱瞞事實,在警方介入後,還不能如實陳述的,警方必定要投入更多的人力與物力來調查事實真相,最後如果不對失信者處罰,就是對失信的放縱。

  懲罰此類事件中的失信者,除了將之納入失信黑名單之外,要充分使用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手段。在扶老人事件社會關注度如此之高的社會背景下,如果在“是撞倒還是摔倒”上虛假陳述,就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可以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是老人故意摔倒訛詐涉嫌犯罪的,就應該用刑罰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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