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劇報告:從《一粒紅塵》喬楚故意放火燒燬徐晚來工作室被判刑兩年來看現行法律對放火罪的規定

  近日東方衞視晚間黃金檔正在熱播電視劇《一粒紅塵》,昨晚(7月3日)播出的第38集中,喬楚因為指使他人放火燒掉徐晚來的工作室,雖然喬楚的朋友積極的向徐晚來進行了賠償,也獲得了徐晚來的諒解,可是喬楚依然被法院判處2年有期徒刑,畢竟喬楚的行為屬於主觀故意的,喬楚作為律師明顯知道放火的後果,卻依然這樣指使他人放火。放火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裏的一種,而危害公共安全罪裏面除了放火罪還包括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今天就藉着電視劇的橋段來普及一下放火罪。

觀劇報告:從《一粒紅塵》喬楚故意放火燒燬徐晚來工作室被判刑兩年來看現行法律對放火罪的規定

  放火罪是古今中外較為常見的嚴重刑事犯罪之一。在我國古代,以法治火已有之。我國商代法律已經開始規定用刑罰手段管理火政,以後從殷代的“殷王法”、西晉的《晉律》、南北朝北周的《火律》,到唐代的《永徽律》、明代的《大明律》以及清代的《大清律例》等法律,均對放火及其處罰作了規定。由於放火罪的社會危害較大,世界各國的刑法都對放火罪的罪名作了具體的規定。

  中國195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將放火罪列為妨害國家統治秩序罪,195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初稿)》將放火罪規定為破壞公共財產犯罪,1963年將放火罪規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一,1979年《刑法》以及1997年《刑法》仍然將放火罪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中。

  放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放火”是指行為人使用各種導火材料,點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種即可以引起火災的危險因素,引起公私財物的燃燒,製造火災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由於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如果不是出於故意,不構成放火罪。放火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因個人的某種利益得不到滿足而放火,因對批評、處分不滿而放火,因泄憤報復而放火,為湮滅罪證、嫁禍於人而放火,因戀愛關係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論出於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動機,對於正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定罪量刑的關鍵。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第五十七條對於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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