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插隊遭毆打。小學生校內毆打同學。校園內,兩小學生打架受傷,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該如何劃分? 今天,鄭報融媒記者從惠濟區法院獲悉,該案一審已判決,學校與打人學生家長責任六四開。
小學生插隊遭毆打 小學生校內毆打同學
張曉寶是鄭州市一所小學四年級的學生。2016年5月,在放學站隊時,因人多擁擠,張曉寶插隊站在了同學李子玉前面,並不小心踩到了李子玉的腳,兩人便起了爭執。李子玉隨後將張曉寶推到,並猛踢他的下體。隨後兩人被同學拉開。因受傷嚴重,張曉寶隨後被送往醫院治療。張曉寶為此住院17天,花去了4000餘元的醫療費用。
隨後,張曉寶的父母多次找到李子玉的家人和學校商量賠償事宜。由於分歧過大,張曉寶的父母一紙訴狀將李子玉的父母及學校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其護理費等共計7400餘元。
法庭上,李子玉的父母辯稱,本案發生在下課站隊時學生人數較為集中的狹窄走廊上,本身這一地點就容易發生踩踏、肢體衝突、擠壓等事件,而當時學校老師未在現場監督維持秩序,也沒有發現兩人發生了肢體衝突並及時制止與處理,導致兩人相互推搡打架受傷,故被告學校未盡到管理和保護職責,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另外,張曉寶在站隊時不遵守規則有插隊行為,也存在過錯,故其應和李子玉一起共同承擔次要責任。
被告小學在法庭上説,學校每週都向學生進行安全保護義務教育,學校已經盡到保護義務。況且張曉寶及李子玉是在放學站隊時打的架,不屬於學校監管範圍,故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為證明自己的觀點,被告小學還向法庭提供保險單及投保花名冊各一份,證明小學為在校學生投保的情況。
被告保險公司則辯稱,本次事故屬於突發事件,學校根本沒有時間發現和制止,學校已經盡到安全保護教育義務,原告的傷害應當由侵權人的監護人承擔責任,且該公司雖然承保了事發小學的校方責任險,但根據雙方的約定,該小學應該承擔了責任之後提供相應材料向公司理賠,故該保險公司不應作為被告。
惠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該案原告張曉寶及被告李子玉均系被告小學的在校學生,本案事發時均不滿十週歲,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對其二人均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和義務。
作為小學生,本身就活潑好動,並缺乏自我控制、自我保護能力及理智、穩妥解決矛盾的能力。本案事發於小學生中午放學站隊、整隊的時間段,容易出現擁擠、混亂、打鬧等局面,但被告小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整個事件發生過程中盡到教育、管理、保護職責,應當承擔責任。被告李子玉踢打原告張曉寶,致使原告張曉寶受傷,作為直接侵權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綜合本案實際情況,以被告小學承擔60%的責任、被告李子玉的監護人承擔40%的責任為宜。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曉寶醫療費等共計4248餘元;被告李子玉的監護人賠償原告張曉寶醫療費等共計2832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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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法
活潑好動本是未成年人的天性,而由於心智尚未成熟,缺乏成年人具備的分析、辨別、判斷能力,一些未成年人在嬉鬧時由於忽略了安全,互相踢打碰撞、用尖鋭物體戳向他人等所引起的傷害案件時有發生。
本案也正是一起較為典型的一起校園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此類案件中,雖然一些孩子主觀上無傷害他人的惡意,但由於自己的行為給對方及家人所造成的傷害往往已難以彌補。
為此,提醒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孩子父母應正確履行好自身的監護職責,加強對孩子的教育約束,引導孩子遵紀守法,不從事危險活動,玩耍打鬧要適度,避免傷人傷己案件的發生。也提醒作為教育管理機構的學校也應當積極履責,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及時發現並制止學生的危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