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吳文輝核心團隊出走,閲文集團(00772.HK)新管理團隊隨即陷入“新合同”風波。
針對部分作家對新合同的質疑與“斷更”,5月6日下午,閲文集團舉行首場作家懇談會,針對最受關注的“著作權”條款、付費免費模式、作家相關福利,閲文集團方面進行了一一回應。
不過閲文集團方面沒有透露參加首場懇談會的作家名單和人數,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閲文集團方面表示,接下來會視情況組織多場懇談會,“免付費模式由作家選擇,閲文集團將在一個月內推出新合同”。
在業內人士看來,作家與閲文集團的根本分歧還在於免費與付費模式之爭。一位業內長期觀察人士則坦言,這意味着吳文輝團隊建立的舊網文帝國秩序的崩壞。“新的變化就要來了,新舊體制的衝突現在才只是開始。”
儘管閲文集團方面針對焦點問題沒有迴避,但多位不願具名的網文作者向記者表示擔憂:“掌握在作者手中的話語權非常有限。”
針對作者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中國經營報》記者專訪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佔領律師,針對閲文集團方面對焦點問題的回應進行了釋疑。
《中國經營報》:針對外界普遍關注的著作權,閲文集團新任CEO程武回應稱,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部分。著作人身權,是作者不可轉讓、不可剝奪的權利,屬於作家獨有。閲文集團絕不會通過任何方式分享或獲取這種權利。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究竟有和不同,作家如何行使相關權利?
趙佔領: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著作人身權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4種權利,而財產權包括複製權、改編權、翻譯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等13種權利。
兩者區別有很多,首先是歸屬不同:著作人身權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權原始主體所有;而著作財產權不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權原始主體所有,也可以歸著作權繼受主體所有。
其次是保護期不同:除發表權外,作者終身享有著作人身權,沒有時間的限制。作者死後,作者的著作人身權可依法由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國家的著作權保護機關予以保護。而著作財產權具有嚴格的保護期限。在著作權的有效期限內,作者的著作財產權可以依法繼承、轉讓和許可他人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內容不同:著作人身權不具有直接的財產的內容,而著作財產權則是使著作權人獲得財產利益為主要內容的權利。
兩者所受的限制也不同:著作人身權基本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的限制,而著作財產權則依法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的限制。
《中國經營報》:閲文集團稱作家和平台是合作關係,合同中的“聘請”字眼表述不當。對於作家,“合作”和“聘請”的關係有何不同,與此對應的權利和義務有何不同?如果雙方關係是合作而非聘請,是否意味着作家並不享有“五險一金”?
趙佔領:“聘請”一詞容易被理解成聘用,容易把作家與平台的關係理解為勞動關係或僱傭關係,進而受到勞動法規的約束。而合作關係則明顯不同,主要遵守合同法的規定,只要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可。
如果建立勞動關係,閲文集團需要依法繳納社保,安排員工加班還需支付加班費,解除勞動關係也需要依法進行,而合作關係主要依據合作協議約定處理相關問題。
《中國經營報》:此前有作者提出新合同部分條款構成侵權,是否存在?下一步雙方協商解決的關鍵點是什麼?
趙佔領:合同中對版權、授權等網文核心問題的條款談不上是對作者權利的侵犯,雖然在作者看來不盡合理,但並不違法,因為合同需要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後才能簽署,對於相關條款不滿意,作者可以選擇不簽署。
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平台方基於龐大的用户量擁有更強的話語權,所以在合同條款的簽署上也更具備優勢。如果作者不具備很大的市場號召力,就沒有太多談判的能力,自然議價能力也比較弱。簽署這樣的協議,其實就是由雙方的市場地位所決定的。
本報記者 李立 上海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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