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有義務看好每個“池子”的“流水”

原標題:銀行有義務看好每個“池子”的“流水”  借池子“投訴”中信銀行的事件,提醒那些不尊重客户隱私的金融機構,你們有義務看好每個“池子”的“流水”。

  □本報評論員 王學鈞

  5月6日,知名脱口秀藝人池子微博發文稱,中信銀行上海虹口支行未經授權將個人賬户明細,提供給老東家笑果文化公司,訴其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5月7日凌晨,中信銀行微博發文向池子致歉,承認自家員工未嚴格按規定辦理相關賬户信息查詢事宜,稱已按制度規定對相關員工予以處分,並對支行行長予以撤職。

  面對“投訴”,中信銀行並沒有迴避,而是在第一時間完成調查核實,第一時間給當事客户道歉,第一時間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這種姿態值得肯定。對中信銀行而言,這恐怕也是唯一正確的選擇。

  要知道,池子可不是一般人。作為一位擁躉無數的脱口秀明星,池子的“投訴”會格外引人關注。如果中信銀行不能第一時間“滅火”,很可能就會引發輿論場上的一場軒然大波。這樣的輿情不僅應對起來更加棘手,也會對中信銀行的企業形象造成嚴重的損害。從這個角度看,中信銀行的道歉信發得很及時很明智。

  其實,法律也不容許中信銀行有所怠慢。在法律上,個人銀行賬户明細,也就是我們常説的個人“流水”,屬於受嚴格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沒有特定的法律授權,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查詢別人的銀行賬户信息,銀行則有義務為存款人保密。而笑果文化公司到中信銀行查詢池子的個人賬户信息,中信銀行向笑果文化提供池子個人賬户信息的舉動,都不屬於“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中信銀行未經池子允許,擅自向大客户笑果文化提供池子的個人賬户信息,已經屬於違法行為。

  更嚴重的是,正如池子所説,這種違法行為已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明確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這個意義上,中信銀行對池子的回應就不應到此為止。對已涉嫌犯罪的相關人員,僅僅“予以處分”顯然是不夠的。

  要想讓這起事件求得一個“正解”,還得有關各方共同努力。中信銀行要敢於自我加壓,在徹查此事的同時,切實拿出辦法改善自己的管理。相關執法部門、監管部門應及時介入,在還原事情真相的基礎上,依法對相關人員給予懲處。當事人池子不要“見好就收”,既然已經發出了律師函,就把官司打出個像樣的結果。其他人也當保持警惕,一旦發現自己的個人賬户信息被銀行泄露,要及時投訴維權。

  這麼做並不是非要跟哪個銀行哪個人過不去,而是想借此提醒那些不尊重客户隱私的金融機構,你們有義務看好每個“池子”的“流水”。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221 字。

轉載請註明: 銀行有義務看好每個“池子”的“流水”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