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重慶一男子彩票中獎之後逼妻離婚,成為全國關注的熱點事件。
對此,大多數外行看的是熱鬧,而法律界的內行卻更看重其中的門道—
丈夫中獎460萬後逼妻離婚 案件判決結果下達
以案説法·“家庭共同財產”是個怎樣的法律概念
上個月,重慶梁平法院判了一起案子,丈夫買彩票中獎後逼妻離婚,最終妻子知道丈夫隱瞞自己中460萬元後,將丈夫告上法庭,經法院審理,妻子最終獲得115萬元。法院的判決依據是認定這個獎金屬於“家庭共同財產”,妻子作為家庭共同成員,理應分得這筆財產。
家庭共同財產在法律上怎麼界定的?它跟大家比較熟知的夫妻共同財產有何區別?且聽法律界人士的解讀。
案例:丈夫婚前中大獎,法院判妻子得四分之一
女子袁麗與丈夫劉向(均為化名)結婚近20年。今年2月17號晚上,袁麗正在孃家準備過年,卻被丈夫告知馬上離婚,過來一個星期後丈夫仍打電話催離婚。無奈袁麗只能馬上坐車回家,籤離婚協議,但丈夫始終不説為何離婚。
在離婚協議簽訂後,袁麗卻被朋友告知自己丈夫買彩票中了460萬的大獎,而袁麗質問丈夫卻得到否定的回答。經過袁麗的細心觀察以及調查,發現自己的丈夫的確中了大獎,並且就在簽訂離婚協議的第二天,就去領獎了。
之後,袁麗將其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得到一半的獎金。然而在法庭上,被告劉向辯稱彩票並不是他購買的,而是其母親購買的,自己代為領獎,並請多人作證,要求法院駁回袁麗的上訴。雙方各執一詞,爭論激烈。這起官司也在當地炒得沸沸揚揚,經媒體報道成為全國關注的一個熱點事件。
今年9月6日,重慶梁平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彩票是第三人購買,該彩票中獎獎金460萬元(税後),為家庭共同財產,由被告人劉向支付原告袁麗應分得彩票獎金115萬元。
法條無明確規定,但客觀存在
在這個判決中,重慶梁平法院引用了“家庭共同財產”這一概念。那什麼是家庭共同財產呢?
記者諮詢了我市多名法律界人士,大家都認為,這個概念是存在於法理之中,現有法律條文中沒有家庭共同財產的概念。如《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中都規定了“共有財產”,但沒有明確“家庭共有財產”,《婚姻法》則僅僅規定了夫妻共有財產。
但是,法律界都認可有這個家庭共同財產這個概念。因為,在現實中,家庭共同財產又客觀存在。如在農村地區的兄弟分家現象。如一個家庭裏兄弟兩個,哥倆20歲不到就出去打工掙錢,而掙來的錢都是交給父母,家裏開銷也是有父母統一支配。到後來哥倆相繼成家,開始分家。這裏分家的財產中,就涉及了家庭共同財產的概念。
還有一種情況是在城鎮經營的一些個體户,如果是一個大家庭共同經營的,那麼這個個體單位經營所得的財產,也算是家庭共同財產。
為何這些年司法實踐中對家庭共有財產涉及的比較少,法律界人士表示,因為農村家庭分家時,一般都是按照當地的風俗,如請孃舅或者家族中的長者等,很少會因糾紛鬧上法庭。
家庭共同財產對認定動產比較困難
我國物權法將財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關於不動產如房子很好界定。但在大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對那些不動產的認定會引發一些爭議。如一對小夫妻跟隨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平時日常開銷有老人承擔了,小夫妻的錢存了起來。過了一段時間,家裏需要置辦一件大家當。比如説是一套價值50萬元的紅木傢俱。實際去購買時,由小夫妻中的女方用銀行卡劃卡支付。然而,過了一段時間後,這對小夫妻鬧離婚了,雙方在分割財產時,女方提出,那套紅木傢俱是他們小夫妻之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兩人要對半平分,各得25萬元。
顯然,如果法院這樣處置的話,對那對老夫妻來説很不公平。因為,這裏面涉及到一個家庭共同財產的概念。這對小夫妻平時吃用開銷都有老兩口來承擔,這筆購買紅木傢俱的錢雖然由小夫妻出了,但是,小夫妻如果沒有老兩口平時的這種接濟,在短時間內恐怕積攢不了那麼多錢。
雖然在現實中,多數老人不會去跟小輩爭,但如果一定要分個説法出來,這對老夫妻也要作為家庭共同成員來參與分這套紅木傢俱,不是沒有道理。
能否以户口為單位來界定家庭共有財產?
相比於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沒有具體法律條文規定。而且,夫妻共有財產還有一個結婚證可以做界定的依據。如最新《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以婚姻登記為準。領取結婚證之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領證之後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此,有人提出,家庭同有財產的界定可以以家庭户口薄為準。只要是家庭户口薄上的成員,就能算是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可以進行劃分。對於這一提法,很多法律界人士表示不認同。
江蘇常強律師事務所律師衡澤駒認為,户口簿只能界定家庭成員,不能界定家庭共同財產的增減變化。而且,對於一些沒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來説,能否作為家庭財產的共有人,法律界爭議很大。如一對小夫妻跟父母生活在一起,期間,這對小夫妻生了兩個孩子。有一天,這對小夫妻鬧離婚,現在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怎麼分?這兩個未成年孩子也能參與分割嗎?顯然有失公平。
“夫妻關係是一個法律術語,而家庭關係從來不是法律術語。”江蘇律幫律師事務所律師武雙雲認為,以户口簿來界定家庭共同財產在現實中行不通。首先在“北上廣深”這些大城市,上一個户口手續繁雜。而且客觀上還存在很多“掛靠户”,如果以户口簿為準,那麼這些掛靠户也都可以參與家庭財產劃分。這顯然會是亂套的。其次,武律師認為,就算是農村中存在的小夫妻跟父母一起生活居住的情況,一般來説,父母創造的財富會多於小夫妻,如果以户口薄為標準來分割家庭共同財產的話,對於那些剛過門或者進門才幾年的小媳婦來講,顯然是沾光的,這對老人來講是不公平的。
在訪談中,多數律師都認為,要將家庭共同財產這一提法引入法律,主要的困難是實際中難以界定。
重慶法院的判決引發我市業界不同看法
觀點碰撞·多位律師傾向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重慶晨報》的報道,重慶梁平法院認為彩票系第三人購買,該彩票中獎獎金460萬元,為家庭共同財產,由被告人劉向支付原告袁麗應分得彩票獎金115萬元。
江蘇律幫律師事務所武雙雲律師對此表示,這個判決對雙方都不會滿意,因為對於原告來説,她本可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分得一半即230萬元。而對於被告來説,如果這彩票確實是他母親購買,則這筆錢前妻一分錢都不能得。
“我覺得只有看了法院的判決書後才能明白,法院為何因引入家庭共同財產這一概念。”江蘇常發所律師周翼律師表示。而記者查詢發現,重慶梁平法院目前在網上公佈的最後一批判決書截止日期是8月27日。
江蘇常強律師事務所律師衡澤駒則認為,他個人傾向於這筆獎金屬於原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兩人平分。
不過,幾位律師根據這個媒體報道的案情分析,假設了這種可能:彩票確實是被告劉向購買的,為了獨吞這筆錢,就對妻子隱瞞,因為他清楚這彩票在離婚前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結果被妻子發現後,才謊稱是母親出錢購買,自己代領。就是為了撇清與妻子的關係。但沒想到法庭引用了家庭共有財產的概念。假設這個案件二審維持原判,估計被告會後悔,為何當初沒有説這彩票是自己一個朋友出錢購買,自己代領呢?那樣妻子會一分錢也分不到。但如果被告這麼説的話,就面臨着一個風險。誰面臨鉅款會不動心呢?他那位朋友很有可能順手推舟,把這筆獎金納入自己囊中。
去離婚的路上,女方購買彩票中獎
相關案例·法院認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案情介紹:龔女士和陳先生原系夫妻關係,因雙方感情不和,2014年4月龔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014年12月22日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判歸龔女士撫養,對夫妻共同財產也依法進行了分割,雙方均沒有上訴。
2015年3月,龔女士莫名其妙收到法院一直訴狀,陳先生起訴要求分割龔女士離婚後所獲得彩票中獎獎金。原來陳先生從朋友那裏得知,在他和龔女士離婚的第4天,龔女士獲得了一筆彩票中獎税後37萬的獎金,然而這張彩票正是龔女士去法院處理和陳先生離婚案件的路上,因乘車沒有零錢,為換取零錢才購買了這張彩票,對於中獎龔女士自己也深感意外。沒想到驚喜之餘又引來一場官司。
雙方態度:法庭審理中陳先生主張該彩票是在雙方離婚之前購買的,也就是由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那麼所獲獎金也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平均分割。龔女士堅決不同意分割,認為雙方的財產在離婚訴訟中已經全部分割完畢,彩票中獎是離婚後才發生的,與陳先生無關,獎金屬於其個人財產。
法院判決:法院向福利彩票中心調取了龔女士購買彩票時間、中獎金額等證據,結合法庭審理情況,最終認為彩票中獎所獲獎金是原被告雙方離婚後所得,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彩票本身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產生一種可期待利益,中獎後原被告雙方對彩票發行中心共同享有債權,所以獎金屬於雙方所有,最終法院判決龔女士向陳先生支付獎金的一半金額。
法律依據:彩票中獎所獲獎金在法律上被稱作“射性孳息”,購買彩票的行為實際上是購買人與彩票發行中心簽訂了射性合同,能否中獎缺乏確定性,只能是一種不確定的期待利益,所以不能算作財產。只有彩票中獎實際獲得獎金後才算是財產。之前的彩票如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則可認定雙方均對獎金享有所有權,但是因雙方已經解除婚姻關係,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對獎金不再是共同共有,只能按照一般共有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