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日報8月1日報道,北京市政府決定對《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作修改,在超生兒社會撫養費上,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規定基數的1至3倍徵收。
自“全面兩孩”政策正式落地以來,全國30個省份修改了計生條例,其中20餘省份明確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
北京超生按人均收入1-3倍罰款
據瞭解,修訂後的《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明確,本市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分別以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時前一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確定;登記為居民户口的,以前一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確定。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規定基數的1至3倍徵收。對非婚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公民,每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照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對非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照基數的1至3倍徵收。
據北京市統計局發佈的數據,2016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275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2310元。
25省份明確社會撫養費標準:黑龍江最低罰1倍,遼寧最高罰10倍
據各地已發佈的政策文件統計,去年以來,30省份修訂了計生條例及相關規定,《西藏自治區生育條例(草案)》仍在徵求意見。其中,已有25個省份明確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
各地的徵收標準則要求各異。與北京類似,湖北、河南、山東、四川等地以按本地人均居民收入基數徵收,有的給出彈性區間。對於違反條例多生育1個子女的,黑龍江標準最低,按計徵基數的1倍徵收,對男女雙方分別徵收;河南、山東等地按計徵基數的3倍徵收;江蘇按照計徵標準的4倍徵收。陝西、福建等地按計徵基數徵收2倍至3倍的社會撫養費;遼寧省標準最高,按照計徵基數的5至10倍徵收。
有的以家庭年收入為基數徵收,有的還按月預徵。例如,湖南省要求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2至6倍徵收;山西明確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與超生人羣收入掛鈎,按照夫妻雙方2015年總收入的20%,合計徵收7年的社會撫養費;貴州還按月預徵夫妻標準工資各30%的社會撫養費。
多生多罰,超生2個及以上子女或重婚超生的加重處罰,有的遞進累加。例如吉林省規定,超生2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1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照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安徽也提出,超生1個子女的,分別對夫妻雙方,按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超過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遞增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另外,上海規定,要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江西、青海、甘肅等省份都明確,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廣西在新條例中則未明確具體徵收辦法。
規定修改後,哪些人最“受傷”?
5省份公職人員超生直接開除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省份明確,不按規定生育子女,國家工作人員除了要承擔社會撫養費外,還有可能被開除或面臨紀律處分。據統計,至少有14省份進一步明確了給予開除和處分的情形。
這14個省(區)是:貴州、雲南、湖北、寧夏、廣西、福建、江西、陝西、山西、海南、湖南、遼寧、浙江、廣東。例如河北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按本人2015年度工資總額2.5倍的金額徵收,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按本人2015年度純收入2.5倍的金額徵收。雲南也提出,違反條例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屬企業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5個省(區)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超生直接開除,分別是:貴州、雲南、湖北、寧夏、廣西。廣西明確,有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等行為的,不但要由縣級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同時,違法生育被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自處理決定履行完畢之日起七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重婚超生:江蘇最高多罰5倍
梳理各地計生條例還可發現,各省對於重婚超生都採取了從重處罰。
按照福建的規定,違反計生條例規定生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當事人違法行為被查出的上一年縣(市、區)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這其中,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徵收,而對於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徵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在江蘇,對於不符合計生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但是對於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如果不超生,哪些省份生娃最好?
西藏產假最長達一年重慶彈性最大
地方條例修改後,各地生育二孩產假普遍跟生一孩一樣,能達到4個月以上,即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98天產假基礎上,各地修訂後的條例均增加了生育獎勵假或延長產假,普遍達到138天至158天,並有男方陪護假或叫護理假,一般為15天至30天。
有些地方產假更長,比如廣東有80天的獎勵假,產假長達178天,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有些地方比較有彈性,比如北京規定,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吉林規定,除158天假期外,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1年。重慶則規定,除128天假期外,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以連續休假至子女1週歲為止。另外,近期,西藏調整現行幹部職工生育待遇,女方每胎享受1年產假(含法定產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如果該規定中的產假沒有落實,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標題為《25省份明確社會撫養費標準 山東按計徵基數3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