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裏遭賊起訴物業,此情況才能判贏,自家遭了小偷,損失能否向物業公司討要?近日,鼓樓區人民法院公佈一起案例,業主遭盜後起訴物業公司,物業因履行應盡安全保障義務存在瑕疵,被判承擔15%的責任。
家裏遭賊起訴物業 此情況才能判贏
市民劉先生家住河西,一天傍晚他鎖好門窗出門辦事,回家時卻發現家中遭遇竊賊洗劫。劉先生當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家中失竊,竊賊共偷走其家中現金、金銀首飾、玉器及白酒等總價值約合人民幣數十萬元。公安機關接到劉先生的報案後對案件展開偵查,後終將竊賊楚某抓獲。但遺憾的是,楚某人雖被抓,但贓款及贓物銷贓所得均被其揮霍一空。
楚某歸案後曾表示,自己是從小區大門大搖大擺走進小區,後翻窗進入劉先生家的。楚某被法院判刑後,劉先生因無法追回損失,去找小區物業公司交涉,後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訴狀中稱,因為物業公司管理失職造成自家遭賊,他要求物業公司賠償20萬元。不過庭審中原告也認可,這次失竊總損失在10萬元左右。
案件審理期間,承辦法官前往事發小區調查發現,業主憑刷卡進入小區大門,保安有時會要求來訪者登記身份,但對登記並不十分嚴格,有時也會直接放行。另外,小區物業確實在小區內安裝了監控探頭,並安排保安進行巡邏。
鼓樓法院審理後,不久前作出判決。法院認為,物業服務企業負有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防範工作的法定義務。該案中,根據物業管理委託合同書的約定,小區物業有義務維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視、巡視、門崗執勤。綜合證據分析,物業雖已為小區安排有保安值班巡邏、在小區內也安裝了監控設備,但對於小區外來人員的進出管理卻存在一定的瑕疵,導致小偷從小區大門進入小區並翻窗進入原告家中行竊。
據此,法院綜合考量被告物業應承擔的安全防範程度及過錯程度,並最終根據查明的事實,並依照我國《合同法》、《物業管理條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款,判決被告物業公司承擔原告損失15%的責任,賠償原告1.5萬餘元。案件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