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三次鑑定拒認親子 中國式悲哀

由 濮陽南煙 發佈於 綜合

  三次鑑定拒認親子,中國式悲哀,因婚後聚少離多,夫妻鬧離婚,丈夫對孩子是不是親生的起了疑心,兩次親子鑑定後仍不願接受。離婚後,前妻以孩子名義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廣州從化法院近日一審支持了部分訴請。二審階段,這名父親再次提出親子鑑定,拿到結果後竟又不買賬,廣州中院對其主張不予採納。

  兩次鑑定辨“親疏”

  據法院介紹,40歲出頭的高某因長期外出做生意,婚後與妻子李某聚少離多,缺乏溝通和信任,彼此相互猜疑,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2013年,高某兩次起訴至肇慶市某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高某在離婚訴訟中就曾懷疑11歲的孩子小林是李某與他人所生,向法院申請進行親子鑑定。

三次鑑定拒認親子 中國式悲哀

  該法院依法委託某司法鑑定中心對高某與孩子小林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係進行鑑定,2012年9月和2013年1月,該鑑定中心兩次對高某和兒子小林的關係進行親子鑑定,肇慶市某法院依據鑑定結果,確認小林是高某的兒子,並判決離婚後小林由李某撫養,高某從2014年1月1日起於每月支付小林的撫養費668元給李某,直至小林年滿十八週歲為止;小林十八週歲之前的教育費和醫療費由高某和李某憑發票各承擔一半。

  不給撫養費再起糾紛

  離婚後,小林由李某實際撫養,高某認為,李某是肇慶人,鑑定機構也是肇慶的,因此兩次的鑑定結果都是李某買通關係,製作的虛假親子鑑定報告。高某堅持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拒絕支付撫養費。李某於2016年2月又以孩子小林的名義起訴至廣州從化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高某從2016年3月起向小林支付的生活費,並提高到每月1000元,醫療費、教育費憑票由高某負擔一半;由高某一次性支付孩子到十八歲的撫養費共9.1萬元;支付2014年1月到2016年2月的學習、醫療費用共2.3萬餘元。高某在庭審中要求重新進行親子鑑定,確定親子關係,才同意支付撫養費。

  從化法院經審理認為,肇慶市某法院生效判決書已確認高某與小林的父子關係,且高某未提供相反證據證實與小林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故對高某要求重新進行親子鑑定的要求不予支持。高某作為小林的父親,應當履行撫養兒子的義務,按時給付撫養費。一審判決,高某自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費給小林,醫療費、教育費憑票據支付一半,直至小林年滿18週歲時止。

  第三次鑑定仍不認賬

  因一審法院未判決高某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小林上訴至廣州中院。二審期間,高某再次申請進行親子鑑定,廣州中院根據其申請,依法搖珠選定某鑑定中心對高某與小林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係進行鑑定。2016年8月,某鑑定中心出具鑑定意見:支持高某與小林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係。此時的高某又認為,在廣州做的鑑定都是無效的,因為鑑定中心不讓自己取樣本,鑑定是造假的。

  廣州中院根據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對於高某的意見不予採納。小林上訴要求高某一次性給付撫養費的主張,在本案中,雙方均確認高某尚有100多萬元債務未償還,沒有一次性給付撫養費的經濟能力,故對該項請求不予支持,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