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西安人大代表打律師 破口大罵真相實在太可怕" href="/zh-mo/complex/xCQaCQhcsS.html">長安區一名叫蘭天的區人大代表最近出了“大名”,因為他在某勞務糾紛案旁聽時竟然敢當庭毆打律師。由於他特殊的代表身份,事情鬧大後,在法庭上極其囂張的蘭天並未受到合理的刑事處置,而是暫停人大代表資格,司法拘留10天,罰款一萬元。如此輕描淡寫的發落,再次把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豁免權問題給擺上枱面,有的評論直言,該項權利成了一些人大代表的“護身符”。到底該如何看待呢?…[詳細]
捉了人大代表當庭打律師的現行,有關機關不該放棄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對蘭天的處理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由法院開出。然而,法律適用有問題。應該遵循 “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上刑法。根據去年剛剛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擾亂法庭秩序,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律師當然屬於訴訟參與人。換句話説,應該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介入,走刑事流程,而不是法院出面。並且這屬於公訴罪名,而不是民不舉官不究的自訴罪名。也許有人要説,萬一打得不嚴重呢?然而,仔細看條款便會發現,只要毆打了,不管有多輕,便涉嫌犯罪了。
在法律中還有“現行犯”的説法,即被抓了個正着。代表法規定了,“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但是,現行犯是例外,抓了就抓了,立即向同級別人大報告即可。
總之,橫看豎看,對這位蘭天代表的處罰都不該這麼草草了事,應該觸及刑法。
豁免權是保護人大代表免於為了公益而遭打擊報復,並非坑蒙拐騙的避風港
人大代表有豁免權不稀奇,許多國家都給予了民意代表這種權利。但是,豁免權並非特權,是為維護公共利益而非一己之私。請看我國代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請注意“打擊報復”這幾個字。當人大代表為了維護公益在履行職責時,確實可能觸及利益階層的反彈。有了“豁免權”這個尚方寶劍,才能安心地為民服務。而人大代表被打擊報復這種事情,也並非天方夜譚。2012年,河南橫川縣一名叫李萬均的人大代表被商丘警方以合同詐騙為名通緝並拘禁了三天。據當時媒體報道,是因為他幫助農民工討薪。最後,橫川縣人大否決了商丘警方的拘捕。輿論一片喝彩,認為這彰顯了法治的勝利。但是反過來,人大代表並非為了履職,而是真正的違法犯罪了,並不受豁免權的保護。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國家和地區都規定,現行犯是例外。“人贓並獲”下,基本上排除了民意代表是被人挖坑下藥,又何來豁免呢?走司法程序就行。如陳雅麗博士在其學術論文所言:“法治原則必然要排斥無責任的職權,儘管豁免權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責任,它是那些盡職盡責、勤勉忠誠的公職人員的一把保護傘,但是,它絕不是欺詐、貪污、受賄、瀆職人員的避風港。”
在縣人大代表這一層級,存在不少濫用豁免權為“護身符”的情況
細數近年來新聞報道過的相關案例,濫用豁免權的主要是縣一級的人大代表。如:2014年,上海警方抓獲一醉駕男子,他的身份是福建省周寧縣人大代表的身份,當地人大拒絕了警方提請拘捕的要求;2015年,法院曝光一名叫朱劍鋒的“老賴”惡意拖欠2億元執行款,朱的另一個身份是河南信陽市平橋區人大代表,他所在人大拒絕了義烏法院關於對其進行司法拘留的申請……凡此種種,不一而足。用“人大代表+不許可逮捕”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得到的也大部分是縣一級的案例。
被義烏法院在“老賴”曝光台公開的朱劍鋒是河南信陽的區人大代表
原因有二:其一,契合需求。一些心懷鬼胎者希望利用豁免權來做自己的保護傘,但是鄉鎮一級的沒作用,省市一級的名額少、競爭大、監督也更強,夠不上,自然盯着區縣這塊功效一樣的“肥肉”。例如,本案中的蘭天為何要打人呢?財新網的報道揭開了謎團,他是“勞務合同糾紛案中被打律師的對方公司陝西振華建設工程公司的股東”。而他顯然錯認為有了“護身符”便可為所欲為。其二,供給無序。如上一段提到的“老賴”朱劍鋒,在選區,他可是撒錢修路的投資豪客,官方自然“投桃報李”。再如,有的基層選舉被黑惡勢力給滲透,如山西呂梁市方山縣張志雄是名“黑老大”,同時也利用手段當選為該縣的人大代表。
如此濫用,必然撕裂民眾對法治的信心,人大相關程序必須彰顯懲惡揚善
區縣基層,離普通百姓最近。如此濫用身份,影響自然惡劣,動搖的是普通百姓對法治的信心。那麼,就徹底地廢除豁免權嗎?這便因噎廢食了。豁免權本身屬於現代民主制度裏的好機制,是權力相互制衡的體現。若廢除,難保以後出現另一個故事,某人大代表兢兢業業地為本選區選民服務,卻因得罪醜惡而被陷害,最後鋃鐺入獄。好人沒有好報,這也十分打擊人的信心。怎麼辦呢?
起源於歐洲議會的豁免權被大部分現代國家運用在了自己的民意代表保護制度中
首先,需要在制度安排上阻止區縣人大肆意妄為,動不動便毫無理由地不予許可拘捕。如專題《否決拘捕醉駕人大代表:保護還是包庇?》所言,“對於在什麼情況下人大常委會應對申請予以批准,什麼情況下不予批准,應該進行明確的規範。”不批准警方拘捕醉駕人大代表的許可,那麼就得説明他“醉駕”到底是為了哪門子的公益,憑什麼就不予批准了呢?不能徒留荒唐。現行的法律體系中,人大該怎麼做毫無程序性的、細節性的規定,自然容易讓人鑽空子。反過來,一個完善、規範、有理有據的書面回覆,也能夠起到揚善的作用——倘若代表真是為了公益而被陷害打擊,人大對其的保護充分地彰顯出善與正義,是鼓舞人心的力量。
其次,要有事後的救濟程序。倘若人大屢屢拖延並拒絕公安機關的拘捕申請,那麼“拖字訣”的最後結果是後者被迫放棄,毫無辦法。一手遮天便容易無法無天。然而,這便是目前的殘酷事實。到底應該怎麼辦呢?建立複議、救濟機制很重要。這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可以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也就是説,由市一級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向市一級的人大提出複議申請,是個可操作性很強的辦法。也許也有人會擔心上下相護,那麼可以將最終裁決權交到最高級機構手裏。
結語對於那些認真履行職責的人大代表,當然應該予以保護。但是,必須要杜絕豁免權淪為唐僧肉,成為欺詐、欺騙、欺凌的“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