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男子為繼承遺產跑一年證明母親沒私生子

由 機東林 發佈於 綜合

  8月4日,長沙香樟路,李華(化名)提着公文包站在母親的房子附近,包裏裝着一年多時間四 處奔波辦理繼承母親遺產的證明。圖/瀟湘晨報記者 蔣麗梅

  瀟湘晨報記者 王詩穎 實習生 劉迪堯 長沙報道

  為了繼承母親遺囑中留給自己的一套房產,李華(化名)開始了歷經一年的“公證之路”:如何證明他的母親沒有私生子。

  按照公證處要求,李華來到母親生前的工作單位和社區,然而,工作單位回覆“是否有其他孩子,這是私人生活,單位沒法證明”;社區則表示,需要由單位開具證明,社區負責蓋公章。

  這一切“麻煩”的源頭,是因為李華的母親在立遺囑時,沒有進行公證。

  繼“證明你爸是你爸”、“證明兒子是我兒子”等公證要求後,長沙市民李華(化名)遇到一件更棘手的事情:“證明我媽沒有其他子女”。

  母親去世後,留給李華一套70平方米的房產,在公證處進行繼承權公證時,李華被要求證明其母親無收養子女、無其他子女。“我沒有兄弟姐妹,也可以證明母親沒有收養子女,但我該怎麼證明她沒有私生子呢?”

  母親病重,立下“未經公證”的遺囑

  李華説,母親張茹(化名)與父親1994年離婚,他跟隨父親生活。母親離婚後組建了另外的家庭,但未再生育。1998年,張茹買下一套70平方米的單位福利房,房產證寫的是張茹的名字。

  2012年,張茹被查出癌症,經過兩年治療,情況沒有好轉。2014年3月22日,張茹立下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房子過户給李華。李華説,自己到長沙市公證處諮詢得知,母親立遺囑前,需要在長沙市三醫院開具精神正常的體檢證明,立遺囑時需公證人當場進行公證。

  考慮到母親的身體情況,李華沒有讓張茹進行體檢,而是在醫生護士的見證下,由醫師代寫了遺囑,並拍下近30分鐘的視頻證明。然而,當李華帶着這份遺囑去長沙市公證處進行公證時,被告知因為沒有進行精神正常體檢,且沒有公證人公證,這份遺囑不屬於公證遺囑,公證處不予接受。

  無奈之下,李華只能申請繼承權公證。根據繼承權公證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李華要在母親所在社區或單位開一份證明,除了證明母親親屬關係及婚姻情況外,還需證明有無收養子女、有無其他子女。

  繼承權公證,他要證明母親無私生子

  為了證明母親沒有其他子女,李華多次去母親生前的工作單位和社區。

  單位工作人員告訴李華,“可以證明張茹沒有養子,但不能證明她沒有其他的孩子,這是張茹的私人生活,單位沒法去證明。”而張茹所在的香樟路社區表示,需要單位開出證明後,社區才能蓋公章。因為無法開出這份證明,從去年到今年,李華一直沒辦法將母親的房子過户。

  8月4日上午,李華再次來到香樟路社區。社區的朱書記稱,社區無法得知張茹究竟有沒有“其他子女”。“以前遇到‘證明我媽沒有私生子’這種情況,都是先由工作單位開出證明,再由社區蓋上公章。”朱書記説。

  在李華再次説明後,朱書記表示,如果單位確實不能開出證明,社區可以給他開一份。隨後,香樟路社區為李華開具一份證明,證明中最後一句寫着,“到目前為止(2015年8月4日),未發現張茹有私生子女或曾領養、收養子女。”

  拿着這張歷經一年才得到的證明,李華有些感慨:房子是母親留給他的遺產,沒想到過程這麼困難和複雜,“但總算是將資料都集齊了。”

  公證處:如果能出具公證遺囑則無需證明

  4日下午,記者來到長沙市公證處。工作人員介紹,對於李華的情況,不管其父母雙方是否離異,他都需要證明其母親無其他子女。“因為‘其他子女’同樣具有繼承權,如果繼承權公證的證明中沒有這一項,我們就不能給他進行公證。”

  公證處工作人員表示,單位開出的證明,需要人事檔案的複印件,如果單位沒有開出,那麼就需要社區與街道的兩級公章才能證明,這意味着李華還要到街道辦去蓋章。

  工作人員解釋,如果李華能出具公證遺囑,即在其母親立遺囑前到指定醫院開具精神正常的體檢證明,且在立遺囑時有公證人員現場進行公證,那麼公證處就可直接使用公證遺囑,李華無需去開具其他的相關證明。“因為遺囑如果沒有進行公證,公證處就無法證明這份遺囑的真實性,只能讓司法部門來鑑定遺囑的真實性,當事人也可以直接走法律途徑。”

  律師説法

  公民不可能自證其無,社區等單位有義務出具證明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武繼良律師介紹,李華母親所立下的這份遺囑在法律上屬於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法定遺囑的一種,具有合法性。但是,在遺產繼承中房產過户的法律程序問題上,經相關規定,確實需要先由公證機關作出繼承公證後,房產部門才會辦理房屋繼承過户手續。在這個前提下,如果繼承人是經遺囑繼承而要求公證機關出具繼承公證書時,公證機關可能就會要求繼承人出具公證遺囑。

  武繼良解釋,法定遺囑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種類,其中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從現實上也更有力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公證遺囑,當事人可以依公證機關規定的程序,由社區、單位或户籍部門開具繼承人身份證明,再辦理繼承公證。社區等單位均有義務予以配合。

  武繼良認為,社區和户籍管理機關是公民“有無其他子女”、“有無收養子女”法定的登記和核查機關,公民對該情形不可能自證其無,社區等單位完全有義務也只需依其掌握的材料出具證明,即算當事人母親存在暫時不為人知的其他繼承人,那麼社區等單位在法律上也沒有任何的過錯。律師建議,如果相關部門不願開具證明,李華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