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村官侵佔集體財產,舉報的人竟然被判敲詐? 開縣三名村官在負責新農村建設過程中,私自處分集體財產據為己有等違規行為被少數村民發現,幾個村民便以舉報為名敲詐三村官,而三村官為了息事寧人,竟拿公家的錢擺平。
三名村官侵佔集體財產 舉報的人竟然被判敲詐?
昨日,記者從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四被告分別以職務侵佔罪和敲詐勒索罪遭起。
三村官私分集體財產遭村民敲詐
2012年,開縣實施新農村建設二期工程,作為某村村支書的潘某、村主任王某、村文書劉某,分別被委以工程領導小組負責人及成員,參與工程建設。
工程建設中,潘某等人利用手中的權力私自處分了一些集體財產。可沒過多久,三名村官的違規行為被當地村民王乙(化名)等人發現,於是,王乙等人便收集材料向上級舉報。
按照王乙等人的想法,他們收集材料並放出風聲要舉報三名村官,目的是敲詐潘某等人一筆錢財。2013年8月初,王乙等人將舉報三名村官的材料收集好後,見潘某等人沒有反應,於是就將舉報材料遞交給鎮紀委。但過了一些日子,王乙等人見三名村官對舉報未理睬。隨後,王乙等人又將舉報材料遞交到開縣紀委。
沒過多久,潘某等三名村官得知了被王乙等人舉報的情況,便找到王乙等人要求撤回舉報,被王乙等人拒絕。為了息事寧人,村支書潘某等人只好請王乙等人吃飯,當面商討撤回舉報的事。雙方商談中,王乙等人提出要三名村官給10萬元才會放棄舉報,而潘某等人只答應給3萬元,雙方未談攏,結果不歡而散。
隨後,潘某等人又託人去做王乙等人的工作,最終雙方達成協議給5萬元了事。同時,王乙等人也承諾將從兩級紀委撤回舉報材料。
涉案村官竟用公款支付敲詐款
村支書潘某等人以為擺平了王乙等人的舉報就萬事大吉,而令三名村官沒想到的是,還有人知道他們的違規行為,也放話不給錢讓三人無好日子過。
面對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舉報,三名村官緊急商量對策,要擺平幾撥舉報人的錢不是一筆小數目,只有從公款中以其他名義列支。隨後,村支書潘某等人以虛列加油費的方式,從集體資金中套取29萬餘元,支付了三起村民以舉報為名的敲詐勒索款14萬餘元,其餘14萬餘元被三名村官私分揣進自己的腰包。
案發後,以舉報為名敲詐勒索的王乙主動到警方投案,並主動退還贓款,其餘兩起村民涉嫌敲詐勒索的案件正在司法機關的辦理之中。
同時,村支書潘某、村主任王某經開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電話聯繫後,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二人還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
三村官及敲詐勒索者都遭起訴
開縣法院審理後認為,潘某系村黨支部成員,王某、劉某系村委會成員,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佔為己有,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佔罪,且在各自參與的職務侵佔中系共同犯罪。
法院認定,潘某、王某經電話通知後,主動到約定地點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二人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但對於三名村官被敲詐勒索的金額是否應當計入犯罪數額的異議,法院認為三名村官是為了自身利益,利用掌管集體財產的職務便利,將集體財產私自分給他人,這種為維護三名村官個人利益而損害集體財產利益的行為,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故三名村官被敲詐勒索的金額應計入三人的犯罪數額。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潘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王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劉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王乙敲詐勒索一案公訴到法院後,法院審理後認為,王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要挾的方式強行向他人索取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鑑於王乙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一審判決王乙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