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電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2017年8月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監會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有關負責人表示,設立融資擔保公司要有一定的“門檻”,還要明確市場退出的要求。
資料圖:民眾辦理金融業務。中新社記者 張雲 攝
有關負責人介紹,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具有金融屬性,需要嚴格監管。首先就是設立融資擔保公司要有一定的“門檻”,這是強化源頭治理的需要。為此,條例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管部門批准。除了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外,融資擔保公司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有健全的業務規範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等。
考慮到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不同,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提高設立融資擔保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此外,對於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例還規定了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經營融資擔保業務3年以上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等條件。
對融資擔保公司市場退出有什麼要求?有關負責人介紹,為了防範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條例明確了融資擔保公司市場退出的要求,包括:融資擔保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對未到期融資擔保責任的承接作出明確安排;融資擔保公司的清算過程應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監督管理部門註銷,並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融資擔保公司主要應遵循哪些經營規則?有關負責人介紹,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各項業務規範以及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並按照國家規定的風險權重計量擔保責任餘額;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倍,對同一被擔保人、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相應的比例;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不得優於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並須依法報告和披露;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相應的準備金;自有資金運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規定;禁止融資擔保公司從事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自營貸款或者受託貸款以及受託投資等活動。
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體制是什麼樣的?分為兩個層面。其中,日常監督管理在地方層面。按照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對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處置融資擔保公司風險,督促監督管理部門嚴格履行職責。中央層面主要負責制度建設、督促指導等,具體通過聯席會議機制來實施。國務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負責擬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制度,協調解決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牽頭,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
為強化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明確監管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度,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時監測風險,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並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的不同情況實施分類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融資擔保公司信用記錄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預警、防範和處置機制,制定融資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
二是規定了具體監管措施,包括: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並採取相應措施;與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發現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活動可能形成重大風險的,可以責令其暫停部分業務、限制其自有資金運用的規模和方式、責令其停止增設分支機構等。
三是規定了融資擔保公司應當遵守的監管要求,包括按照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報告跨省域開展業務的情況;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等。此外,為嚴格責任追究,條例還對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或者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以及違反融資擔保公司經營規則和監督管理要求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