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調崗起糾紛 法官調解事全了

茂名晚報訊記者梁奈通訊員梁良王舟宇“剛剛收到了,謝謝法官,辛苦了!”4月29日傍晚,伴隨着當事人潘某收到轉賬後的一聲感謝,她和東莞市某服飾有限公司的勞動爭議糾紛在茂名中院民二庭鄒輝球法官團隊的耐心細緻調解下,圓滿和解結案。

撤櫃調崗 引發雙方爭端

2017年5月21日,潘某應聘到東莞市某服飾有限公司位於茂名市某商場內的服裝專櫃任營業員,工作期限由2017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019年11月29日,公司告知潘某由於經濟不景氣以及經營管理的需要,位於茂名市茂南區某商場內的服裝專櫃在租賃合同到期後要撤櫃,要將潘某調往廣州專櫃上班,否則作曠工處理,解除勞動關係。

潘某表示自從入職後從未在廣州上班,一直在茂名專櫃上班及履行勞動合同,作為茂名本地人不可能前往廣州上班生活,如果以不服調整為由解除勞動關係,應當作出經濟補償。隨後,潘某書面明確回覆不同意調崗,兩者遂發生糾紛。潘某就此到茂名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機構支持潘某的請求,作出終局裁決裁定東莞市某服飾有限公司支付潘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6576.5元。

公司不服仲裁 再向法院起訴

仲裁結果出來後,東莞市某服飾有限公司認為,這是公司行使自身的用工自主權,不服上述仲裁裁決,起訴到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

潘某認為,公司在沒有和她協商的情況下將其調往三百多公里以外的廣州專櫃上班,這樣的調崗不符合雙方實際勞動約定,也是勞動合同重大內容變更。如果以不服調整為由解除勞動關係,應當作出經濟補償。

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了公司有權對員工的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進行調配。並且這次調崗後,工資待遇在原來的基礎上還有所增加,合情合理合法。對於潘某不同意調崗,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請求法院撤銷茂名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勞動仲裁機構作出的終局裁決僅進行形式審查,若沒有出現違反法定程序、仲裁員徇私舞弊等上述法條規定的情形,則駁回申請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原則上只需對這個仲裁進行形式審查就可以了,沒問題就駁回申請人的撤銷申請。但是我們發現案子裏潛在的一些實質性問題並沒有得到有效解決。”鄒輝球法官説。

積極溝通 糾紛一攬子解決

在該案的庭前審理準備過程中,鄒輝球法官團隊通過閲卷審查以及當事人溝通反映,敏鋭發現案件還存在一些情況,處理不妥當的話還會讓糾紛持續下去。比如,勞動關係解除後,公司擬追討替潘某多繳納的社保金;潘某急需公司協助辦理社保賬户轉移和失業金申領手續等。但該案雙方當事人已因前期糾紛處理過程中存在的爭執導致關係僵化,無法自行就上述問題達成和解。

“為了減輕訴累,我們從便利當事人及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將調解引入仲裁審查過程,希望真正案結事了。”鄒輝球法官説。

4月17日起,鄒輝球法官團隊分別和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從案件事實、法律規定、公司發展、社會和諧等角度出發,推心置腹地進行溝通,耐心細緻地進行勸導。最終,經過五輪十幾次的電話聯繫和微信溝通,雙方當事人各自作出讓步,自願達成了和解協議,在扣除額外墊付的一個月社保費1400元的基礎上,由公司一次性支付4400元經濟補償金給潘某;公司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並協助潘某辦理有關社保關係轉移及申請失業保險金的手續;雙方因本案所產生的糾紛全部終止。

考慮到受疫情影響和訴訟成本的問題,東莞市某服飾有限公司代表難以到茂名進行和解協議的現場簽訂。4月29日,鄒輝球法官團隊採取遠程視頻方式,組織潘某與公司代表進行現場連線,敲定和解協議。潘某現場簽名確認並當天拿到了經濟補償金,東莞市某服飾有限公司亦提交了撤回撤銷仲裁申請,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來源:茂名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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