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富二代在美醉駕致1死6傷 我國對“酒駕”處罰規定
富二代在美醉駕
富二代在美醉駕,據外媒報道,24日加州洛杉磯縣發生了一起特大車禍致1死6傷,事故原因是一名來自中國青島的華裔男子酒駕所致,其目前正面臨“187二級謀殺罪”的指控
據外媒報道,7月24日凌晨5點10分左右,加州洛杉磯縣發生了一起特大車禍。一名來自中國青島20歲的華裔男子周濤醉酒後駕駛一輛白色保時捷兩門跑車卡曼在一路口先與一輛豐田汽車相撞,隨後又與其他車輛相撞,共7輛車被捲進事故發生連環車禍。事故導致豐田車上一名46歲的西裔女子當場死亡,6人受傷。
據瞭解,周濤年僅20歲,沒達到法定允許的飲酒年齡,卻一再違反禁令飲酒,並因此酒駕肇事,導致特大車禍發生,目前警方仍在調查,縱容周濤喝醉酒的店家恐怕也難逃法律刑責。
現周濤已因過失殺人罪被捕。根據加州刑法192條,汽車殺人罪可以判5年到15年的牢刑。目前,檢察官計劃將指控從“191.5過失殺人罪”上升到“187二級謀殺罪”,若指控成立,這位富二代面臨最少15年徒刑,直到終身監禁。
周濤在美國面臨着“187二級謀殺罪”的指控,可能會被判處15年徒刑,直到終身監禁。那麼,在中國對“酒駕”是怎樣處罰規定的呢?
1、刑事行政處罰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增加,首次將醉酒駕車這種嚴重危害羣眾利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於5月1日正式實施。 具體規定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的界定標準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於或等於80(含)毫克。
並且《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修正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其他隱形處罰
由於我國在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考、參軍入伍等方面,都要進行政審工作,2012年5月1日,醉酒駕駛行為列入刑法處罰範圍,屆時被政審人及其近親屬一旦因為酒駕被判處拘役(即已經觸犯刑法),將對被政審人產生一定程度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