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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是雙方家長買的,婚後一次激烈的爭吵中,為了哄老婆開心,老公説,要麼房子就登記到老婆一個人名下好了。之後,老公和老婆還正兒八經辦了過户手續。兩年後,妻子起訴離婚,丈夫面臨人財兩空……
這是浙江建德市人民法院剛剛調解好的一起離婚糾紛。不少人看了以後,都納了悶:説好的婚後共同財產,怎麼就變成個人財產了,還得花這麼多精力才能解決。事出何因?又當何解?
兩家合資買的婚房,
吵架後丈夫説房子歸老婆獨有
這是一對年輕的小夫妻。男方1991年生,女方1988年生,2014年結婚。
當時結婚的婚房是雙方家長買的,男方家長出了70萬元,一輩子的積蓄傾囊而出。女方家長出資10萬元。80萬元在建德市區買了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父母們把房屋產權登記在小兩口名下,系他們夫妻共同所有。
但小兩口婚後感情並不好,常常吵鬧。2015年12月,兩人又吵了起來,女方一氣之下要離婚。為了挽回婚姻,讓老婆消消火,男方跟女方説,“要麼房屋歸你獨有。”於是,兩人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並在未通知父母的情況下辦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但雙方的感情並沒有因此而好轉。2016年,女方到法院起訴離婚,但當時她已經有了身孕,法官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彌合的可能性,駁回了女方起訴。
今年6月,女方再次來到法院起訴離婚,態度十分堅決。女方説兩人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常因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日漸淡漠,所以請求法院判令離婚並且孩子由自己撫養。
離婚後幾經周折,
男方給女方45萬元拿到房子
男方不同意離婚,説自己沒有不良嗜好,兩人間也沒有什麼實質性的矛盾。
不過,聽説出資70萬元的房子現在歸女方所有,女方還提出了離婚,男方家長痛心疾首,“人財兩空,人財兩空吶”。
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本案中雙方作出書面夫妻財產約定,約定房屋歸屬女方一人所有,系雙方自願,也無證據表明附加條件,應為合法有效。也就是説,如果女方執意離婚,房子也不納入談判,男方確實有可能面臨人財兩空的局面。
好在女方表示,只要男方同意離婚,房子可以再談。
本着調解協商解決家事案件的工作原則,考慮雙方家庭的實際情況,承辦法官先後組織了4次調解,最終雙方自願離婚。
孩子由女方撫養,房屋歸男方所有,但男方須在三個月內給女方房屋款45萬元,款項付清後辦理過户手續,若違約,違約方再支付對方違約金5萬元。
這套2014年80萬元買進的房子,現在市場價格大約在100萬元左右,考慮到當初男方大人出資多,也考慮到小兩口婚後有了重新協議,所以最後調解的基礎基本上還是房子一人一半。
兩個吵吵鬧鬧的冤家終於平和地分開了。法官也蠻感慨:現今父母出資買房的情況很多,房屋產權登記或產權份額的約定要謹慎。婚姻不僅僅是兩個人的事情,也是兩個家庭的事情,父母出資給孩子置辦財產的,應多與父母溝通交流。婚姻不是兒戲,房屋加減名字,房屋產權約定,也不是兒戲,都需要謹慎再謹慎。
財產歸屬得弄清
不是説只要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管老公老婆誰賺的多,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這則新聞裏,男方把房產劃歸到女方名下,當時女方還是他老婆,難道就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了?這就牽涉到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姻財產分割這兩個法律問題。
浙江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浙江乾衡律師事務所主任柯直説,哪怕婚姻關係內,也可以有個人獨有的財產。
就像本案例。雙方家長出資買房是在小夫妻結婚登記之後,又登記在小兩口名下,那麼房產屬於夫妻共有。如果雙方家長出資是在小兩口登記之前,那麼又另當別論了,即便房產證是做在小兩口名下,也就是説男方女方名字都在上面,但是他們倆擁有的房產份額也是不一樣的,根據各自家長的出資份額來。比如像本案,男方家長出資70萬,女方家長出資10萬,那麼兩人如果要離婚,各自所有的份額,男方是7/8,女方是1/8。這在法律上叫“按份共有”。
問題回到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怎麼再分割財產。
像本案中,男方跟女方説,房子歸她獨有。其實從法律上來説,就是男方把自己所擁有的這套房產的1∕2份額“贈與”女方。贈與合同是實踐性,而非承諾性的,必須通過“房產過户”或者“婚內財產約定公證”這兩種法定手續才能正式“生效”。這對小夫妻直接辦了過户,那麼儘管當時他們仍舊是夫妻,但是房子就是算女方一人獨有了。一旦離婚,房產就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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