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搶救超48小時不算工傷 究竟是怎麼回事
男子搶救超48小時不算工傷,究竟是怎麼回事。腦內出血,深度昏迷……59歲的杜文良倒在了學校食堂的崗位上。雖然醫生告知救治希望不大,但家人仍不放棄。遺憾的是,56小時後杜文良不幸離世。追悼會上,學校負責人致悼詞,對杜文良“因公殉職”表示深切哀悼。
但11月16日,家屬拿到了人社部門出具的決定書,杜文良突發疾病後搶救時間超過了48小時,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面對這一結果,家屬質疑,在工作崗位上因工作原因突發疾病為何不能認定為工傷?誰會在搶救的時候嚴格按照48小時計算呢?難道為了工傷認定家屬應該提前放棄搶救?
“48小時工傷認定時間”,近年來在我國引發的類似案例屢見不鮮。然而法學專家表示,《工傷保險條例》的這條“催人早死”的規定可能被誤讀了。
成都商報記者顧愛剛周茂梅攝影報道
法律無情?
家屬質疑:
難道我們該提前放棄搶救?
家屬在搶救親人時,
一定是要求全力搶救,
不可能考慮超時算不算工傷的問題。
今年59歲的杜文良是樂山市草堂高中的一名職工,負責管理學校食堂。9月23日下午6時許,杜文良帶領工人賣完晚餐後,正和工人一起收拾餐桌,突然腿軟昏迷、全身出汗並大小便失禁。
據一位食堂工人介紹,當時撥打了120後,救護車很快到達,杜文良被抬上車後,醫生庚即對其使用呼吸機維持呼吸送到樂山市中區人民醫院。經診斷,杜文良腦幹、小腦出血,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伴意識障礙、光反應消失。雖然被告知救治希望不大,但家人仍不放棄。當晚8時許,杜文良被轉到了樂山市人民醫院繼續搶救。遺憾的是,9月26日5時許,在搶救56個小時後,杜文良去世。
10月8日,杜女士準備了相關材料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期間,杜女士諮詢律師後得知,其父親的情況可能無法認定為工傷。不過,杜女士並未放棄,她從網上找了兩例用呼吸機延遲搶救時間超48小時被法院認定為工傷的判決,交到了人社部門。
11月16日下午,杜女士拿到了樂山市人社局出具的決定書: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其依據正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而杜文良在醫院搶救了56小時。杜女士提出質疑:“難道因為要認定工傷,就要求家屬在48小時內放棄搶救嗎?”
對此,樂山市人社局相關科室負責人介紹説,“48小時之內”是硬性規定,這是依據現行法律法規來辦。如果説要放寬,既無依據,也怕沒有止境。無論是48小時、72小時,總會有人因搶救時間超過這一時段,而無法被認定為工傷。
法律有情
法學專家:
立法初衷其實是保護更多人
長期以來,我們忽略一個事實:
傷害才是工傷認定的關鍵。
在工作時因自身原因病發後48小時內死亡也視同工傷,
已經很具有人文關懷。
有勞動法專家表示,在最初的《工傷保險條例》中並沒有關於“48小時”的規定,後來增加了這一條,其立法的初衷是儘可能地保障勞動者的權益。而且,值得注意的是,這個48小時是從進入醫院開始計算,而不是從發病時開始計算。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黎建飛説,“工傷的根本特點在於‘三工’: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其中,傷害是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是關鍵。”黎建飛認為,自身疾病發作或死亡,在很多國家,甚至一些發達國家,是不被認定為工傷的。我國對於工傷的認定範圍已經比較寬泛、很具有人文關懷精神了。黎建飛解釋,“48小時”的規定,針對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倘若工作中,被機器砸傷或者發生地震、事故而受傷害,即使超過48小時離世,也算工傷,都得賠償。例如,油田發生火災,人員受傷,過了8年死亡,也要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的根本目的,不是為了懲罰,也不是為了賠償,而是在於讓僱主改變生產條件,讓工傷減少。”黎建飛説,工傷保險的費用,是僱主單方承擔的,勞動者不承擔任何費用,就是為了促使僱主改善工作條件,要求工作環境是安全的、衞生的;基於自身疾病的傷害,僱主是無法依靠改善工作條件來避免的。
一個關鍵
誰來認定
發病與工作關係?
如果不是這次意外,明年杜文良就將退休安享晚年了。據杜女士介紹,1986年,父親從安谷高中調入草堂高中從事後勤服務工作。之前學校伙食團一直對外承包經營,2013年學校收回伙食團,派遣杜文良負責管理。 “食品安全無小事,這三年來,他每天起早貪黑,操碎了心。”在杜女士看來,父親這次突然發病正是他長期以來加班,高強度工作,積勞成疾。該校食堂一位工人介紹説,老杜是食堂負責人,他完全可以只指揮大家幹,但是他不放心,很多事都要親力親為,太勞累了。
在杜文良的追悼會上,學校負責人在悼詞中稱,杜文良是“因公殉職”,並表示杜文良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因長時間加班和勞累過度突發疾病身亡。不過,在工傷認定方面,目前法律並不考慮“過勞死”的情況。樂山市人社局相關科室負責人表示,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如果是職業病,經認定後,那無疑是工傷的範圍;如果不是職業病,誰又來認定發病與工作之間的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