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第3574期:基層派出所跨省扔老人免刑罰,違反救助義務沒什麼?

  導語

  2014年,安徽臨泉縣,一名老人被撞成重傷。當地基層派出所接警後把傷者送到衞生院救治,簡單處理後,卻因為老人“神志不清”等原因,為了怕麻煩,將其拉到了臨近的河南省新蔡縣遺棄。翌日,老人不治身亡。兩名當事民警和一名司機被追究“濫用職權罪”,多個回合的審判後,法院最終判決三人罪名成立,但都免於刑事處罰。法律學者徐明軒在《新京報》的評論直斥,可能會形成惡劣的“破窗效應”。這樣的從輕處理確實是非常不好的示範,而該案例更是反映出警察的救助義務實施存在嚴重問題。…[詳細]

  要點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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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老人不是當地警方撞的,但是派出所扔人的行為顯然沒有救助,甚至可以説放任了死亡的發生。這當然有“不作為殺人”的嫌疑,豈能以“濫用職權罪”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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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儘管警察的救助義務是明確地寫在法條中的,可是卻缺乏操作的規範、程序和責任約束。這樣一來,自然很容易不作為乃至像本案這樣為了不作為而亂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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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有救助的義務,不救反而遺棄重傷者,更像是“不作為殺人”

今日話題第3574期:基層派出所跨省扔老人免刑罰,違反救助義務沒什麼?

  2014年1月13日,河南新蔡縣境內路邊沙堆,老人的兒子在父親被發現的地方仔細查看。新安晚報記者/攝

  警察有救助的義務,是寫入警察法的,正所謂“有困難找警察”。這就如同醫生有救治病患的義務一般。然而,三個人都以“濫用職權”來定罪,有些不倫不類。所謂濫用職權,顧名思義,是説故意逾越職權,違反規定而行之。“跨省扔人”是違反救助的義務,顯然不是濫用職權可以概括的。

  實際上,前段時間剛判完的一個案子,可以作為一個對比參考。這起案子也是發生在安徽,被稱為“合肥醫生埋屍案”。 一個醫生在自己的診所裏違規向病人注射藥物,病人隨後出現緊急症狀。因為判斷病人死亡,怕惹事的醫生把病人屍體給搬走埋起來。法院認為,被害人可能存在違規診治、自身疾病、違規診治與自身疾病共同引起的三種死因,但被告人均負有救治義務。而由於被告人不作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被告人主觀心態屬於間接故意,對被害人死亡結果持放任的態度。最後,該醫生在一審中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了死緩。

今日話題第3574期:基層派出所跨省扔老人免刑罰,違反救助義務沒什麼?

  “合肥醫生埋屍案”審判現場

  兩起案子,都是對死者負有救助、救治義務的專業人士沒有履行義務,並造成了死亡這麼嚴重的後果,這在法律上有個名詞叫作“不作為殺人”。對於跨省扔老人案來説,雖然老人不是警方撞的,但是警方扔人的行為顯然沒有救助,甚至可以説放任了死亡的發生。這當然有“不作為殺人”的嫌疑,豈能以“濫用職權罪”了事?

  然而類似案件中,相關涉事警察往往都以瀆職相關罪名被從輕發落,對於履行義務毫無震懾力

  不履行相關義務,有個詞語叫“行政不作為”。涉及的案件中,往往都是以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來定性。這便意味着從輕發落。論文《警察翫忽職守案件的特點、成因及司法應對》提及:“在立法上,針對翫忽職守犯罪的立法,在入罪門檻,法定刑幅度等方面都還有可以商榷和改進的地方。按照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條件的,可以使用緩刑,所以,翫忽職守犯罪存在很大的緩刑適用空間,客觀上給緩刑、免刑、量刑過寬創造了條件。”

  甚至還有不追究涉事警察刑責這樣的狀況,比如有名的“超級瑪麗案”。2006年,兩個女孩組成一個叫“超級瑪麗”的組合來北京闖蕩。不幸在出租房中煤氣中毒,兩人一死一重度殘疾。民警接到報案後趕赴現場,卻拒絕了報警人破門而進的請求,9個小時後,兩個女孩才被送治。這起案件並未立案,追究刑責。受害人家庭僱了律師打了整整四年官司要求警方和有過錯的房東賠償。最終,警方給了200萬“慈善救濟金”,家長撤訴。

  毫無疑問,輕判輕罰毫無震懾力,也無法督促救助義務的履行。

  “超級瑪麗案”中倖存但是重傷的女孩,圖片來自律師博客

  除了追究當事人刑責不力而外,還存在沒有公家出來承擔賠償義務的問題

  根據判決文書,免於刑責還因為老人的家屬收到了當事民警32萬元的賠償款,於是家屬表示諒解,並要求檢察機關撤訴(當然,家屬沒這個資格,該案件是公訴案件)。顯然,這筆錢是當事民警私人的賠償,而並非國家賠償,即它不代表行政機構的道歉。而實際上,不管是兩名涉案民警還是幫助扔人的被聘用的司機,他們都是在代表行政機關履行職務。所以理應由公家來彰顯國家賠償的責任,事後再由行政機構向當事人追償。

  權力機關的賠償道歉,是非常必要的姿態和慰藉人心的武器。如論文《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構成要件研究》所言,(現代國家)公民要求政府履行作為義務是一種法律權利,是政府應該給予社會的福利,而不再是恩賜或德政。倘若全部由私人來承擔,一是很難彰顯出行政機構的姿態,彷彿這是私對私的事情,二是也很容易形成一些私下的交易。

  基層派出所的救助義務至關重要,必須予以明確,切勿再容忍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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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型警察屬於現代社會

  今日話題曾經提及過服務型警察這個概念,而救助義務顯然是服務型警察非常重要的一環。《試論人民警察救助制度規範化》這篇論文給過一個可資借鑑的數據——“有關資料顯示,美國所有有關警察的入門教科書都估計,80%——90%的警察工作是‘有關服務的’,而‘有關犯罪的’不到10%。有些國家和地區的警察將自己視為‘公眾的保姆’”,並因此而感到自豪。”

  基層警察是最直接和人民羣眾打交道,也面臨着最多的救助義務的。然而,不少地方都顯示出本案當事人這樣“不要在我轄區出事”的思想。根據裁判文書,當事民警自述:“這種做法是普遍現象,主要是為了避免在本轄區發生不必要的事,給自己增加麻煩,所以就給他們送到本轄區之外。”

  怕事懶惰,這是基層警察很基本的行事路徑。如廣東警官學院公共管理學副教授張成所言:“其所處的特殊行政生態使得他們表現出以庸碌無為追求‘閒暇效用最大化’、在規則依賴中尋求責任免除、在利害權衡中選擇行為等典型的行動邏輯。”

  而儘管警察的救助義務是明確地寫在法條中的,可是卻缺乏操作的規範、程序和責任約束。這樣一來,自然很容易不作為乃至像本案這樣為了不作為而亂作為。什麼叫規範呢?舉個例子,一些情況下,警方確實會因為救助而惹麻煩上身,遭到投訴,這時候記錄儀錄像便是一種很好的自我保護手段。而對於不作為義務引發嚴重後果,也理應承擔相應的刑責,而不是從輕發落。如此種種,方能明確下救助義務。

  推薦閲讀:《規範執法、打造“服務型警察”,警隊不吃虧》

  結語

  惡劣的跨省扔重傷老人只是一些基層派出所和民警消極對待救助義務的一個寫照。而該義務對於普通百姓來説極其重要,應該有清晰的界定、程序和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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