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親兒求贍養 法律與道德兩難全?
拋棄親兒求贍養
日,一則“拋棄親兒求贍養”的新聞迅速引起網友的圍觀。原來,30年前張先生離婚時,將不滿2歲的兒子留給前妻,之後不聞不問。如今卻因贍養問題將兒子告上了法庭。
近日,一則“拋棄親兒求贍養”的新聞迅速引起網友的圍觀。原來,30年前張先生離婚時,將不滿2歲的兒子留給前妻,之後不聞不問。如今卻因贍養問題將兒子告上了法庭。
據瞭解,7月22日,房山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拋棄親兒求贍養”案件。楊先生坐在原告席,他的兒子李某以及前妻坐在被告席上,前妻以兒子的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讓人無奈的是,三十年未見的親人,居然在法庭上初次聚首。
對於自己三十年來“犯下的錯誤”,楊先生稱自己深感愧疚,並表示離婚後自己沒有再婚及生育。期間還曾先後給過前妻5.6萬元,作為兒子的結婚費用,但是兒子卻從未看望過他。楊先生要求以後兒子每月要給其生活費、醫藥費800元;如果生病,則醫藥費由兒子承擔;並且額日子要在傳統節日裏探望他。
而對於張先生的“無理要求”,楊先生的前妻則表示,給錢的時候是2010年,而且是他強制留下的錢,兒子根本不需要;兒子李某很直白言明,張先生從未對自己盡到撫養義務,也未承擔作父親的責任,因而不打算進行贍養。
有網友對張先生的行為進行譴責,認為他年輕時沒對兒子盡到撫養義務,年老了卻求贍養的行為很無恥,更有網友聲稱“兒子不揍你都已經相當給面子,不要得寸進尺。”但是,值得一説的是,不管道德上如何對張先生進行批判,從法律上而言,兒子李某還是有義務贍養張先生,而張先生也有權要求兒子給付贍養費。只是情與理的平衡點怎麼把握,就看法院之後怎麼宣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