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索凶宅貶值費,法院到底怎麼判?房東小王將房屋出租給李先生的父親老李居住,期間,老李竟被聘用的保姆殺害,後保姆自殺。因房屋發生命案,成了眾所周知的凶宅,求租者均不願承租。小王認為,李先生對其父負有監管職責,發生此兇殺案造成房屋的貶值,李先生應負有賠償責任。故將李先生訴至法院索賠50萬元。
出租房現命案 保姆殺人後自殺
為照顧年老的父親,2015年7月14日,李先生在通州區某小區租了一間房屋給父親居住,並與房東小王約定,租金每月2200元,租期一年。
房東索凶宅貶值費
2014年11月17日,李先生與北京某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家政服務協議,由勞務公司派遣保姆至李先生父親住處照顧其起居。自2015年10月18日起,由邱某接手照顧李先生父親,李先生每月給付2800元工資。
2016年4月7日晚,李先生跟往常一樣去看望父親。他開門進入後被眼前的場景嚇呆了,只見屋裏滿地是血,父親躺在牀上已沒有了呼吸,保姆邱某在房間內門廳處自縊身亡。
後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偵支隊調查確定,李先生父親系被保姆邱某用斧頭擊打頭部致死,隨後邱某自殺死亡。
因房屋發生命案,該房成了眾所周知的凶宅。此後,房東小王將房屋出租信息掛至中介公司網站對外出租,但至今未租出去。小王稱,此後的求租者均因該房是“凶宅”,不願承租。
小王認為,李先生對其父負有監管職責,發生此兇殺案導致房屋無法租出,求租者唯恐避之不及,造成房屋的貶值,李先生應負有賠償責任。故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房屋貶值費50萬元。
據瞭解,李先生已將邱某的繼承人和勞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39萬餘元。目前,通州法院已受理此案。
被告“也是受害方 不同意賠償”
下午13時30分,雙方均委託代理律師到庭。
對於房東提出的“凶宅貶值費”,被告律師表示不認可,“凶宅是否貶損無實際證據證明,‘貶值費’也是原告的單方想法。且被告是受害方,侵權人明確,由於兇手殺人動機不明,被告和父親均無過錯,即便是有損失也不應由被告承擔。”被告表示,原告租房屬於經營行為,就有義務承擔相應的風險。
房東索凶宅貶值費
律師稱,被告李先生今年有59歲,其父親年紀已有79歲,為了方便照顧老人,李先生才特意租了原告的房子和父親一同居住。平時父親睡在主卧,李先生在次卧,保姆一直是住在客廳,李先生的弟弟也會輪流來照顧父親。原告訴稱其疏於照顧是沒有證據的。
糾紛發生後,雙方同意解除合同,李先生支付一個月違約金。被告稱,現在房東還扣押了其4400元房租,燃氣費300元,以及房間內的全套傢俱家電,現主張原告予以返還。
保姆邱某53歲,河北人。據瞭解,邱某在行兇後用晾衣繩上吊自殺,公安已無法查明其作案動機,目前該命案已經結案。
“被告疏於監管導致命案發生”
原告則認為被告所述不實,“被告並沒有長期和父親在該房屋居住,據我們瞭解,李先生在小區內還有其它房子,原告自己有房還讓父親和保姆單獨在外居住,原告疏於監管是此案發生的最重要原因。”原告提出,向通州公安分局調取該命案的卷宗和出警記錄,查明老人真正被殺的原因。
原告稱,由於此案是轄區內的重大案件,事發後,現場一直被封鎖到5月9日,整個小區及附近的居民都知道了此事,聽説事發現場死者死狀非常恐怖,房東也至今沒敢進涉案房屋。雙方租賃合同的交接也是在中介進行。原告曾到中介諮詢,得知該房屋兩三年內根本不可能租出去或賣出去,即便出賣也要比市場價低30%左右,約50-60萬元。
“由於房屋內兩人均屬於非正常死亡,符合人們對於‘凶宅’的判斷。對房屋甚至整個小區的房屋價值都造成了影響,因此承租人違反了租賃合同的保管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説。
被告表示同意調解,提出可以協助原告,提供相關起訴邱某家屬的資料,但堅決不同意賠償。原告提出,希望李先生能以市場價將涉案房屋買走。
由於雙方分歧較大,法官休庭,進行庭後調解。(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