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假酒起訴賣家 原因實在太可怕

  買到假酒起訴賣家,原因實在太可怕。某公司從一酒飲批發部購買三箱酒,用於公司食堂。順義區食藥監局對該公司的酒進行抽查鑑定時,確認為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產品,對其處以沒收2瓶違法經營的葡萄酒並行政罰款7萬餘元。該公司將酒飲批發部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賠償該行政罰款。昨天上午記者獲悉,順義法院判決酒飲批發部賠償7萬餘元。

  原告公司訴稱,去年12月27日,公司從某酒飲批發部購買了三箱酒,共720元,用於公司食堂。12月30日,順義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購買的酒進行抽查鑑定,確認食品着色劑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

  今年4月5日,順義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120元,沒收違法經營的葡萄酒2瓶,並罰款70120元。該公司隨後將酒飲批發部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行政罰款。

  被告某酒飲批發部辯稱,未向原告銷售涉案假酒,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本案中,原告公司與酒飲批發部形成產品購銷關係。酒飲批發部向原告公司銷售的長城乾紅葡萄酒,經有關部門鑑定確認為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產品,致使原告公司被有關部門予以處罰,對此造成的損失應由酒飲批發部承擔。綜上,法院判決酒飲批發部賠償原告公司70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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