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呼格案追責 “處分”涉事官員不能是終點 2016.2.3日
在經歷了一年多的等待之後,呼格冤死案追責終於有了結果——27人被追責,除1人涉嫌職務犯罪另案處理外,其他人只受到行政記大過或程度不同的黨內處分。消息一出,輿論譁然。“無人承擔刑事責任”,成為人們質疑的焦點。雖然這個處理結果確有很多問題,但追究責任人刑責事實上並不容易。
人們的憤怒在於明顯的刑訊逼供和瀆職無人負責
2月1日凌晨,呼格冤死案的處理結果悄悄發佈。簡單的一紙通告,沒有具體的負責部門,沒有詳細的依據,更沒有追責的具體過程,使其立即陷入了輿論的口誅筆伐之中。
因為這在人們心中不是一個“過得去”的結果。隨着越來越多的冤假錯案浮出水面,人們發現,幾乎所有的冤假錯案都和刑訊逼供和瀆職密不可分。這一點官方也不得不承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曾表示,冤假錯案的出現,最根本的原因有兩條,一條是個別司法人員依法保障人權觀念缺失,另一條就是個別司法人員違法辦案、違法取證、暴力取證,甚至刑訊逼供。
具體到呼格案,刑訊逼供和瀆職的痕跡隨處可見。呼格好友閆峯在做筆錄時,多次聽到他被民警毆打發出的慘叫和桌椅移動的聲音;呼格案的精斑樣本莫名丟失;在缺少關鍵證據的情況下,呼格就被匆匆槍決……
案件審理過程中疑點重重,證據不足,呼格卻輕易被判了死刑
在很多人看來,即使不是所有的涉事辦案人員都是罪犯,但一定有人犯了罪,我國有刑訊逼供罪、枉法裁判罪、翫忽職守罪……總有一款適合主要責任人,而目前這種象徵性的處罰還不如不處理。
然而,要合理地追究辦案人員刑責卻並非那麼簡單
很多人認為,對呼格案涉事辦案人員不追究刑責,是因為“官官相護”,確實不能排除這種因素,畢竟二十年前辦案還很“講政治”,真要嚴格追究,可能會牽連更廣。但這裏要強調的是,即使秉公辦理,如何確定年代久遠冤案的涉事官員刑責,對任何國家和地區的司法機關來説都是挑戰。
我國台灣著名的江國慶案即是例證。這起冤案和呼格案極為相似,甚至有台媒把呼格案稱為“大陸版江國慶案”。1996年9月12日,一名5歲幼女陳屍於台灣空軍作戰司令部餐廳廁所外的水溝旁,此案引發台灣社會極大憤慨,在輿論和李登輝的高壓下,台灣軍方不到一個月即宣告破案,空軍士兵江國慶被認為是元兇。
到11月再審時,江國慶當庭翻供,稱自己被刑訊逼供屈打成招,卻仍被判處死刑。雖然在複審時,案件被以證據不足和逼供為由發回重審,但空軍派出的初審法官仍判江國慶死刑,並在1997年8月將其迅速槍決,時年21歲。
直到2010年,台灣組成專案小組,對該案重啓調查,才發現真兇是與江國慶同為空軍士兵的許榮洲。2011年,江國慶被認定無罪。據台灣媒體報道,台軍方審訊江國慶時,自深夜到清晨不斷以強光照射江國慶,不時對其毆打、體罰、電擊,還強迫他看女童屍體錄像,甚至在山洞中佈置靈堂,終於使他心理崩潰,寫下自白書。
沉冤得雪,接下來就是對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在內的責任人進行追責。2011年,江母以殺人、濫權追訴致死、私刑拘禁致死、強制罪等罪名起訴陳肇敏等軍方人員,但台北地檢署分別以“輕罪如恐嚇、強制等超過追訴時效”,“欠缺主觀故意,因果關係中斷,超過追訴時效”兩次決定對陳肇敏等人不起訴。雖然台灣“高檢署”也兩次撤銷台北地檢署對陳肇敏等人的不起訴處分,但陳肇敏等人仍“逍遙法外”,並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時任台灣“總統”馬英九親自探望江國慶家人
在呼格冤死案上,法律也面臨着類似的難題。按照我國刑法對追訴期的規定,瀆職類犯罪的追訴期不超過15年,刑訊逼供罪只要受害人沒有致殘、致死,追訴期不超過5年。而呼格案自1996年結案到2014冤案平反,已時隔18年。儘管對於能否進行刑事追責仍有法律上的討論空間,但確實存在這種障礙。
不過必須指出的是,與呼格案不同,江國慶案的責任人雖未被起訴,台北檢方卻能打消公眾“官官相護”的質疑。台北檢方不僅公開了不予起訴書,在書中還向公眾詳細講述了1996年9月12日台北市大安區空軍作戰司令部內所發生的所有事情,以及陳肇敏、軍法室及反情報隊人員如何偵辦該案。在逐一審查江國慶案的證據後,檢察官直指當年辦案草率,進而論述了陳肇敏指揮辦案有何不當、軍法室及反情報隊等人員該當何項犯罪,將真相完全展示給公眾,並表示之所以不起訴,僅僅是因為大部分犯罪已經過了追訴時效。
相比之下,呼格冤死案只有一個冷冰冰的處理結果,沒有具體部門、具體標準、具體依據,即使是新華社記者想採訪也找不到門,有人懷疑司法機關“官官相護”,再也自然不過。
2015年10月,江國慶母親和社會組織召開記者會,要求台北地檢署別再消極辦案
一味強調嚴懲可能加劇冤假錯案平反的難度,也不一定實現正義
有人擔心,目前這種處理會讓司法人員認為,製造錯案,哪怕是命案,也不會有任何責任。但這種推測和實際並不相符,有學者指出,由於近年來對法官的追責機制設計有不合理之處,不少法官已開始想辦法“自保”。調解代替判決的現象愈演愈烈就和法官的“自保”行為密切相關,某些地方甚至出現了“零判決”、“零上訴”現象。
以廣西為例,2009 年各級法院共審結一審民事案件近13萬件,調解結案數為8萬件,佔結案總數的6成以上;執行案件結案數為4萬餘件,調解結案數為2萬餘件,佔結案總數的近一半。
而對於過去的冤假錯案,輿論過於重視“追責”,某種程度上忽視了“糾錯”,實際上“糾錯”可能更重要。著名法律學者江平曾指出,嚴格來説,“現在冤案的平反只限於‘真兇出現’或者‘亡者歸來’的情況,但是中國現在還有大量的冤案並非上述兩種情形;長期以來的刑訊逼供、有罪推定問題不解決,所謂的冤案平反只是滄海一粟。”
盲目追究冤案責任人刑責,可能會加大冤案糾錯難度
要知道,冤案糾錯之所以困難異常,一部分原因就是“過於強調追責”引起的。在於過去司法審判實行集體領導制,一起案件多人負責,一旦追責,涉事官員就會非常之多。如果在事實不清、證據不清的情況下,非要讓責任人承擔刑責,很可能對以後其他冤假錯案的糾正,產生更大的阻力。能夠被平反的冤案可能就此定格在“滄海一粟”的水平上了。
更何況,即使有人承擔刑責也不一定能實現正義,因為冤案平反後的處罰對每個責任人不一定是公平的。在此次呼格案的處理中,對於時任法院刑一庭書記員閆明旺的處理,就讓一些學者產生質疑,因為除非書記員承擔了相關審訊職責或者與審判員有合謀篡改記錄等情況外,書記員與相關責任人不能等同視之。
如果以後冤案平反必須有人要承擔刑責,那麼會是誰呢?當初領導親力親為的冤案,由於年代久遠,證據不清,把主要責任推卸給下屬並非不可能;即使是下屬親自刑訊逼供或瀆職,誰又能保證當初他沒受領導的威逼?
對冤假錯案的涉事人員追責,需要有公正、公開的標準化機制
或許有讀者會問,照你這麼説,像呼格這樣的冤案只能聽憑有關部門處理,我們只能默默接受結果?當然不是。司法人員貪污受賄、徇私枉法、刑訊逼供等違法犯罪行為,如何懲處法律早已明確。對製造冤假錯案的官員追責,完全可以對其提起訴訟,通過公開的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證據不足,無法確定其刑責,則再考慮以黨紀政紀對其進行處罰,在這過程中,應該引進足夠的外部監督,公開處理程序,而非像呼格案的處理一樣,部門不清、依據不清、過程不清,葫蘆僧判葫蘆案。
政府部門應做好信息公開,以免公信力受損
對於追訴時效不足的問題,需要明確的是,追訴期限的存在,不僅是因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基本原則,更是因為法律界有這樣的共識,“犯罪人犯罪後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沒有再次犯罪,就可以推定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大減弱甚至消失……對犯罪人已無再通過刑罰進行特殊預防”。
但司法人員的刑訊逼供或瀆職等犯罪卻具有特殊性,這類犯罪隱蔽性高,發現犯罪的時間常常大跨度地滯後於實施犯罪的時間。如果不是冤案昭雪,有些犯罪可能永遠不會被發現。如果這類犯罪和普通犯罪的追訴時效相同,很多犯罪可以輕易地度過被追訴的“危險期”,其中的不公平性顯而易見。
因此有學者建議,考慮到這些因素,應及時修改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文件,明確規定刑事錯案責任追究的時效期限,不是從違法違紀責任人員的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而是從刑事錯案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結語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司法制度,冤案的發生也不可避免,冤案一定要糾正,但糾錯追責機制也必須要有完善的設計。希望呼格案缺乏公信力“處分”不是此次追責終點,而是完善我國錯案追責制度的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