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界定非法行醫,究竟是怎麼回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新修定的《非法行醫罪司法解釋》,刪除了原第1條第2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屬於非法行醫行為的規定”。這意味着,今後執業醫師在任一地方行醫,即使沒有取得《醫療機構許可證》,也不能再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該規定於2016年12月20日開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將《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作了相應修改並調整條文順序後重新公佈,刪除了原第1條第2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屬於非法行醫行為的規定”。
但同時在原《解釋》第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修改後《解釋》第四條,該條規定,非法行醫行為系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非法行醫行為並非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但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根據《決定》,《解釋》所稱“醫療活動”“醫療行為”,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的“診療活動”“醫療美容”認定。
鼓勵醫生自由執業 非法行醫仍受監管
相關人士認為,這個改變應該是要針對那些有執業醫生資格的醫生,想出來單幹但是又沒有能力開辦醫療機構,鼓勵他們自由執業,對醫生來説是一種減壓、鬆綁。
但並不是説醫生非法行醫就不受監管了。只是未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具有執業醫師證書的人行醫不屬於非法行醫,可以不按照非法行醫罪處理,但可能還要接受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