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9個死刑罪名包括哪幾個

  取消9個死刑罪名包括哪幾個

  嫖宿幼女罪18年後被廢除 9死刑罪取消 11月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對我國現行刑法作出修改,以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更好地適應預防和懲治犯罪的需要。修正案共五十二條,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修正案制定、審議過程中,立法機關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回應社會關切,對懲處恐怖活動、校車或客車超員超速、暴力襲警、國家考試作弊、編造傳播網絡謠言、擾亂法庭秩序、行賄等犯罪作出新的規定。

  根據修正案,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9個死刑罪名被取消。

  修正案對現行刑法中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修改,將貪污數額分為“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檔,並結合其他情節定罪量刑;規定貪污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修正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對這類犯罪行為可以適用刑法關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修正案還修改了關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行為的條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今後一律不能免除刑罰。

  ■縱深

  18年“嫖宿幼女罪”存廢拉鋸戰

  備受爭議的嫖宿幼女罪在實施18年後,從刑法中刪除。29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閉幕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刪除嫖宿幼女罪的規定。這類犯罪行為將適用刑法關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的規定。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時,增加的一個罪名。近年來,各界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高漲,認為該項罪名造成了對受害幼女的“污名化”。本次刑法修改一審、二審時,並未對這項罪名作出修改,直到本月三審時,刪除了該罪名。 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

  在社會各界此起彼伏的聲浪中,施行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終於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徹底消失。這意味着,對於嫖宿幼女行為的懲處,重回“原點”——1997年刑法修改前的法律設計,嫖宿幼女行為一律按強姦幼女論處。

  強姦幼女和嫖宿幼女界定之爭

  1997年刑法修改時,嫖宿幼女從強姦罪中單列出來,成為一個單獨罪名。北大法學院教授陳興良撰文回憶,當時的立法思路是嫖宿幼女獨立成罪,更有利於保護幼女的權益,更能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司法原則,“因為嫖娼畢竟不同於強姦。”

  立法者的良好願望,當年就陷入爭議。司法機關首先面對的問題是,強姦幼女和嫖宿幼女如何界定?“紅線”劃到哪裏?

  2003年1月,最高法出台《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明確了強姦幼女和嫖宿幼女的界限:“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個《批覆》,引發了“嫖宿幼女罪”的首個軒然大波。

  2003年3月,北大法理學教授朱蘇力在一個刑事論壇上,發表演講《一個不公正的司法解釋》,對《批覆》提出強烈質疑。

  他認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男性,很可能是有錢或有勢的人,他們更容易誘使少女‘自願’”。

  朱蘇力的觀點應者雲集,可反對者同樣不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陳靖宇公開發文,提出朱蘇力的觀點“是源於其對刑事司法實踐瞭解得不夠深入,特別是對我國的偵查實踐不太瞭解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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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淫女”標籤帶來的二次傷害

  2003年的激烈爭議,只是一個“預熱”。

  官方發佈的數據顯示,2000年至2004年,5年間各級法院審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到了2009年,僅這一年公安部門抓獲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就有175人。加之2009年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曝光,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越來越高。

  中國社科院劉白駒、全國婦聯原副主席甄硯、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等代表、委員,在全國兩會上提交建議。各級婦聯、維權機構也通過提案、報告等不同渠道,建議修改刑法,廢除嫖宿幼女罪。

  上述“主廢派”以習水案(5名涉案公職人員均按嫖宿幼女罪量刑)為例,認為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只是有期徒刑15年,強姦罪的最高刑則是死刑,嫖宿幼女罪導致了對侵害人的輕判,成為權錢階層的“保護傘”和“免死牌”。

  而且,嫖宿幼女罪給受害幼女打上“賣淫女”標籤,對受害女童造成二次傷害甚至終身傷害。

  就在這樣的聲浪中,刑法修正案(八)修法啓動。嫖宿幼女罪繼續保留。全國人大法工委給孫曉梅的答覆稱:“有關方面尚有不同意見,有的提出嫖宿幼女與姦淫幼女兩種犯罪在主觀故意和行為的客觀方面有明顯不同,不宜以強姦罪論處,我們將進一步聽取各方意見,研究論證。”

  轉折:“引誘嫖宿”幼女算強姦

  2012年5月,浙江永康和河南永城相繼發生性侵幼女事件,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之爭,再次掀起高潮。

  當時,新浪微博發起“你是否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投票,7萬多人蔘與,超90%贊成廢除。一些網站製作專題,“誰把受害幼女變成‘妓女’?”。北京眾澤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中心等維權機構,也通過微博發起活動,“召開專家研討會,探討嫖宿幼女罪議題。”

  “主廢派”同樣在堅持。在2013年的全國兩會上,孫曉梅再提廢除“嫖宿幼女罪”建議,並公開表態:“嫖宿幼女罪不廢,我就沒完”。

  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公安部四部門發佈《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再次給“強姦幼女”和“嫖宿幼女”劃界:“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發生性關係,知道或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姦罪論處”。

  《意見》對於“嫖宿”的口徑大幅收緊。之前,司法機關判定是否構成嫖宿幼女罪,一直將侵害人是否給付了錢物,作為標準之一。

  “主廢派”與保留派的最後激辯

  2014年起,刑法再次大修,去年8月、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嫖宿幼女罪仍保持原樣。全國人大法工委2013年底給孫曉梅的回覆,透視出個中原因。

  法工委稱:(嫖宿幼女罪爭議)主要問題出現在執法環節,法律適用錯誤導致一部分明顯屬於強姦性質的案件,被作為嫖宿幼女罪處理。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教授周光權解釋説,最高法等四部門2013年發佈的上述《意見》,已經有效防範了上述執法環節層面的問題。最近兩年,法院宣判中適用嫖宿幼女罪的很少。因此,從司法實務角度考慮,是否廢除這個罪名意義不大。

  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桂晨博認為,只有強姦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才可能判處死刑。在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嫖宿幼女罪都比相似的強姦罪處罰要重。因為強姦罪的起刑點是3年,嫖宿幼女罪的起刑點則是5年。

  但上述觀點未能被“主廢派”接受。

  今年6月二審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婦聯主席沈躍躍和現任全國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的前監察部部長馬馼在內的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都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

  6月以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和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副教授張榮麗等人,都公開表態,認為應該利用本次修法機會,給嫖宿幼女罪畫上句號。

  怎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幼女權益?正是從這方面出發,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體現出“民有所呼,會有所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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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9個死刑罪名包括哪幾個

  嫖宿幼女罪18年後被廢除 9死刑罪取消 11月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對我國現行刑法作出修改,以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更好地適應預防和懲治犯罪的需要。修正案共五十二條,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修正案制定、審議過程中,立法機關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回應社會關切,對懲處恐怖活動、校車或客車超員超速、暴力襲警、國家考試作弊、編造傳播網絡謠言、擾亂法庭秩序、行賄等犯罪作出新的規定。

  根據修正案,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9個死刑罪名被取消。

  修正案對現行刑法中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修改,將貪污數額分為“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檔,並結合其他情節定罪量刑;規定貪污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修正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對這類犯罪行為可以適用刑法關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修正案還修改了關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行為的條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今後一律不能免除刑罰。

  ■縱深

  18年“嫖宿幼女罪”存廢拉鋸戰

  備受爭議的嫖宿幼女罪在實施18年後,從刑法中刪除。29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閉幕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刪除嫖宿幼女罪的規定。這類犯罪行為將適用刑法關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的規定。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時,增加的一個罪名。近年來,各界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高漲,認為該項罪名造成了對受害幼女的“污名化”。本次刑法修改一審、二審時,並未對這項罪名作出修改,直到本月三審時,刪除了該罪名。 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

  在社會各界此起彼伏的聲浪中,施行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終於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徹底消失。這意味着,對於嫖宿幼女行為的懲處,重回“原點”——1997年刑法修改前的法律設計,嫖宿幼女行為一律按強姦幼女論處。

  強姦幼女和嫖宿幼女界定之爭

  1997年刑法修改時,嫖宿幼女從強姦罪中單列出來,成為一個單獨罪名。北大法學院教授陳興良撰文回憶,當時的立法思路是嫖宿幼女獨立成罪,更有利於保護幼女的權益,更能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司法原則,“因為嫖娼畢竟不同於強姦。”

  立法者的良好願望,當年就陷入爭議。司法機關首先面對的問題是,強姦幼女和嫖宿幼女如何界定?“紅線”劃到哪裏?

  2003年1月,最高法出台《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明確了強姦幼女和嫖宿幼女的界限:“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個《批覆》,引發了“嫖宿幼女罪”的首個軒然大波。

  2003年3月,北大法理學教授朱蘇力在一個刑事論壇上,發表演講《一個不公正的司法解釋》,對《批覆》提出強烈質疑。

  他認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男性,很可能是有錢或有勢的人,他們更容易誘使少女‘自願’”。

  朱蘇力的觀點應者雲集,可反對者同樣不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陳靖宇公開發文,提出朱蘇力的觀點“是源於其對刑事司法實踐瞭解得不夠深入,特別是對我國的偵查實踐不太瞭解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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