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女處長獲刑犯下滔天大罪
國土部原女處長終審獲刑10年
國土資源部規劃司投資管理處原處長孫曉莉,一審被認定為三家企業牟利並受賄,獲刑10年(本報曾報道)。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認為一審認定孫曉莉收受卡地亞手錶的證據不足,但量刑適當,終審判處孫曉莉有期徒刑10年。
國土部女處長獲刑10年 受賄收卡地亞表及歐元美元
西城法院判決認定,孫曉莉於2008年至2011年間,在先後擔任國土資源部規劃司投資管理處調研員、處長期間,利用負責建設項目土地預審工作的職務便利,為山東讓古戎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謀取利益,收受該公司董事長楊某給予的卡地亞手錶一塊(購買價格為5.4萬元)、1萬歐元及5000美元。孫曉莉於2013年春節前,將收取的手錶和5000美元退還楊某。2009年間,她為中地寶聯(北京)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謀取利益,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給予的10萬元。2012年間,她為黑河市熱電廠謀取利益,收受該廠副廠長給予的5萬元。
西城法院認為,孫曉莉構成受賄罪。她被採取強制措施後,能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它受賄行為;被羈押後能通過家屬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隨案移送的卡地亞手錶等予以沒收。
宣判後,孫曉莉上訴,稱一審法院在無充分證據證明在案扣押手錶與收受手錶為同一塊手錶的情況下作出同一認定,進而認定其受賄手錶價值5.4萬元屬認定事實錯誤。並稱認定其受賄1萬歐元、10萬元、5萬元,都屬證據不足,原判量刑過重。
市二中院認為,一審不應以在案扣押手錶的價格認定為孫曉莉受賄的數額,故對孫曉莉的此上訴理由,酌予採納。對於孫曉莉的其他上訴意見,法院認為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市二中院認為,一審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惟認定孫曉莉收受卡地亞手錶證據不足,致受賄數額有誤及對在案款物的處理不當,法院予以改判。
市二中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孫曉莉有期徒刑10年,在案扣押的卡地亞手錶不再沒收,而是退回西城檢察院。
第1筆:收卡地亞表及歐元美元
孫曉莉供述,2007年,山東讓古戎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某通過山東省發改委某人認識了她,並找她做黃河大橋項目的土地預審延期。
2008年,楊向她表示希望儘快辦完土地預審延期,儘快完成項目核准,她答覆按照正常程序會加快辦理。楊臨走時送給她一個小禮品,後她發現是一塊卡地亞女士手錶。
2009年上半年,因黃河大橋項目沒有取得發改委的核準,需要再進行一次土地預審延期,她又通過發改委相關人員,再次給黃河大橋項目辦理了一次土地預審延期。
得知孫曉莉要出國,楊某到北京催促預審延期事宜,臨走時將一個信封放進她辦公桌的抽屜裏。後來她數了一下,是1萬歐元。
2011年下半年,楊某和孫曉莉電話聊天中得知她要去德國,就來到北京她所居住的小區,將一個信封放在她車的後座上,稱對前兩次辦理土地預審延期表示感謝,她發現是5000美元。
2012年年底,她得知山東省某官員被中紀委調查,因楊某和該人關係較近,她擔心受到牽連,便將5000美元和手錶還給了楊某。
第2筆:收鐵路項目相關企業10萬
法院查明,2009年,孫曉莉在擔任國土資源部規劃司投資管理處處長期間,利用負責建設項目土地預審的職務便利,為中地寶聯(北京)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謀取利益,先後收受該公司董事長董某給予的10萬元。
董某的證言顯示,2009年他所在公司受鐵道部下屬幾個項目公司的委託,承擔了新建合肥至福州鐵路(閩、贛)段等建設項目建設用地預審前期諮詢工作。為了能夠加快土地預審的進度,他曾開車到孫曉莉所住小區附近,在車上將10萬元給了她。
檢方出具的證據顯示,國土資源部批覆了這些項目的土地預審,孫曉莉均是這些項目的處室核稿人。
第3筆:批覆熱電廠建設用地收5萬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孫曉莉為黑河市熱電廠謀取利益,收受該廠副廠長馬某給予的5萬元。
馬某證言顯示,他作為黑河市熱電廠全資投資的海瀾熱電廠項目前期負責人到國土部業務大廳辦理申報手續,由於心情比較急迫,通過大廳業務員找到了孫曉莉的辦公室,向孫曉莉表達了希望能夠加快審批的意願。
臨走的時候,他拿出一個裝有5萬元現金的黑色塑料袋,對孫曉莉説是一點小紀念品,便放在她辦公桌上離開了。
檢方出具證據顯示,國土資源部批覆了海瀾熱電有限責任公司項目建設用地的土地預審,孫曉莉是該項目的處室核稿人。
受賄人和行賄人均獲刑
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孫曉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孫曉莉具有坦白 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孫曉莉的家屬已代為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一審以犯受賄罪判處孫曉莉有期徒刑10年。
中地寶聯(北京)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單位行賄罪被判處罰金10萬元,法定代表人董某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
專家説法
限制審批自由裁量權
據西城檢察院辦案檢察官介紹,國家每年大量投入的專項資金和補貼款項,由於管理不透明和監督存在漏洞,使得財政資金撥付成為犯罪高發環節。
一些單位為獲得行政審批資源,通過“集體決策”的方式,用本單位的公款向掌握行政審批權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使得行賄犯罪呈現“單位化”趨勢。
2012年,西城檢察院圍繞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原處長陳某受賄案,依法查辦了受賄、介紹賄賂、行賄和單位行賄等多起案件,共立案15件20人。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執行委員王才亮認為,行賄犯罪出現“單位化”趨勢,説明企業通過送錢完成行政審批已經成為了心照不宣的共識,在這個過程中任何一道經手人都可能是亞犯罪的參與者,因此從根本上改革行政審批,限制審批自由裁量權才是關鍵。
檢察官陳亮介紹,一些掌握行政審批權的國家工作人員與社會人員合謀犯罪、利益均沾,或者由其所控制的公司出面從中牽線搭橋,收受賄賂款。
如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原處長陳某受賄案中,與陳某共同收受賄賂的職業“掮客”就達10人,包括專項資金審批過程中財政部聘請的企業資質審查專家,陳某的情人、朋友等與之存在私人關係的人員以及其他財政部門工作人員等。
這些“受賄掮客”一方面積極尋找企業申報專項資金,並向企業索要賄賂,另一方面又以業務諮詢等為名收受賄賂,再與陳某坐地分贓,從而減少陳某與行賄方直接接觸的機會,使權錢交易具有更強的隱蔽性。
檢察官建議,行政審批環節的公開透明應加強,行政機關應定期召開通報會,將重大審批事項的審批結果向公眾通報,接受公眾監督。
國土部女處長獲刑犯下滔天大罪
國土部原女處長終審獲刑10年
國土資源部規劃司投資管理處原處長孫曉莉,一審被認定為三家企業牟利並受賄,獲刑10年(本報曾報道)。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認為一審認定孫曉莉收受卡地亞手錶的證據不足,但量刑適當,終審判處孫曉莉有期徒刑10年。
國土部女處長獲刑10年 受賄收卡地亞表及歐元美元
西城法院判決認定,孫曉莉於2008年至2011年間,在先後擔任國土資源部規劃司投資管理處調研員、處長期間,利用負責建設項目土地預審工作的職務便利,為山東讓古戎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謀取利益,收受該公司董事長楊某給予的卡地亞手錶一塊(購買價格為5.4萬元)、1萬歐元及5000美元。孫曉莉於2013年春節前,將收取的手錶和5000美元退還楊某。2009年間,她為中地寶聯(北京)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謀取利益,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給予的10萬元。2012年間,她為黑河市熱電廠謀取利益,收受該廠副廠長給予的5萬元。
西城法院認為,孫曉莉構成受賄罪。她被採取強制措施後,能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它受賄行為;被羈押後能通過家屬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隨案移送的卡地亞手錶等予以沒收。
宣判後,孫曉莉上訴,稱一審法院在無充分證據證明在案扣押手錶與收受手錶為同一塊手錶的情況下作出同一認定,進而認定其受賄手錶價值5.4萬元屬認定事實錯誤。並稱認定其受賄1萬歐元、10萬元、5萬元,都屬證據不足,原判量刑過重。
市二中院認為,一審不應以在案扣押手錶的價格認定為孫曉莉受賄的數額,故對孫曉莉的此上訴理由,酌予採納。對於孫曉莉的其他上訴意見,法院認為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市二中院認為,一審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惟認定孫曉莉收受卡地亞手錶證據不足,致受賄數額有誤及對在案款物的處理不當,法院予以改判。
市二中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孫曉莉有期徒刑10年,在案扣押的卡地亞手錶不再沒收,而是退回西城檢察院。
第1筆:收卡地亞表及歐元美元
孫曉莉供述,2007年,山東讓古戎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某通過山東省發改委某人認識了她,並找她做黃河大橋項目的土地預審延期。
2008年,楊向她表示希望儘快辦完土地預審延期,儘快完成項目核准,她答覆按照正常程序會加快辦理。楊臨走時送給她一個小禮品,後她發現是一塊卡地亞女士手錶。
2009年上半年,因黃河大橋項目沒有取得發改委的核準,需要再進行一次土地預審延期,她又通過發改委相關人員,再次給黃河大橋項目辦理了一次土地預審延期。
得知孫曉莉要出國,楊某到北京催促預審延期事宜,臨走時將一個信封放進她辦公桌的抽屜裏。後來她數了一下,是1萬歐元。
2011年下半年,楊某和孫曉莉電話聊天中得知她要去德國,就來到北京她所居住的小區,將一個信封放在她車的後座上,稱對前兩次辦理土地預審延期表示感謝,她發現是5000美元。
2012年年底,她得知山東省某官員被中紀委調查,因楊某和該人關係較近,她擔心受到牽連,便將5000美元和手錶還給了楊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