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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河北省某交警大隊協勤人員王旭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由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公開審判,被告人王旭光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旭光於1999年4月到河北省某交警大隊任職協勤人員。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王旭光夥同在同一中隊任職的協勤人員魏某、馬某(另案處理)在辦公地點內,使用數字證書或其他正式民警的賬號、密碼登陸公安綜合管理平台,通過該平台網上查詢車輛檔案信息、駕駛員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並通過微信聯繫、出售給他人,獲得的贓款通過微信提現,共分八筆提取到王旭光的個人銀行卡內,再由王旭光分發給魏某和馬某,三人違法所得共計約人民幣7萬元。庭審中,檢察機關依法出示了證人證言、書證等相關證據,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了當庭質證,被告人王旭光及其辯護人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被告人王旭光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並通過其近親屬向法庭退回了贓款。法庭在休庭合議後,進行了當庭宣判。
判決如下,一、被告人王旭光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二、追繳被告人王旭光非法所得人民幣七萬元。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判決後,被告人王旭光當庭表示不上訴。(央視記者 奚丹霓 侯西奎)
責任編輯:劉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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