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被罰10萬元,究竟是怎麼回事。記者23日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因拒不履行協助劃撥被執行人存款義務,中國農業銀行唐河縣新春支行被法院罰款10萬元。
2014年2月,方城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刑事詐騙案,判處趙軍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判決生效後,趙軍主動交罰金3萬元,其餘罰金因沒找到可供執行財產,一直未得到執行。
今年9月2日,方城縣法院查明,趙軍在農行新春支行有存款7.7萬元,遂作出將趙軍賬户中的現金50650(含執行費650元)元予以劃撥的執行裁定。
9月8日下午,法院執行幹警持相關手續到銀行,要求當班工作人員齊興娜協助辦理相關手續。齊稱主管領導正在開會,不能辦理相關業務,要求執行幹警次日再來。在被明確告知內部規定不能對抗法律規定,且賬户錢款一旦轉移將造成國家損失無法挽回後,齊堅持拒絕聯繫相關領導,並轉身離開工作崗位,對正在講理釋法的執行幹警不再理睬,導致執行工作受阻。
鑑於新春支行拒不協助履行法律義務,方城法院於次日做出決定,對新春支行處以10萬元罰款,並於同日向該行送達了罰款決定書。
目前,新春支行已經協助法院劃撥了趙軍賬户中的存款,對齊興娜做出停職接受處理決定,並已繳納罰款3萬元。
河南省高院執行局局長周明傑説,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或者有其他拒絕協助執行行為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可以對有關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對有關人員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