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之規】領導幹部有哪些行為,崗位就要被調整?
全面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管好用好領導幹部。建設一支宏大高素質幹部隊伍,既要防止“帶病提拔”,阻止“患病”的領導幹部擔任更重要的職務;也要推進幹部“能上能下”,把品德才能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的幹部及時調整下去。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對解決幹部能上不能下問題作出具體規定,規範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責任制。幹部“能上能下”規定與防止“帶病提拔”、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等制度利器一道,串起了嚴密的選人用人“制度鏈條”。領導幹部有哪些行為,其崗位就要被調整?一起來看吧。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王嬋 孫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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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應當進行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
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一)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三)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四)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的;
(五)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
(六)不敢擔當、不負責任,為官不為、庸懶散拖,幹部羣眾意見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八)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
(十)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摘自《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