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今日話題:機上開手機可罰5萬?“逆時代立法”為哪般

由 烏雅竹雨 發佈於 綜合

  20年前開始施行的民航法早已落後於時代,而今終於盼來了全面修法。然而,在民航局公佈的徵求意見稿中,有一條遭遇了很多反對意見,便是——在航空器內禁止使用手機。這被視為“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秩序的非法干擾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金額可以增加到五萬元以內。”實際上,美國等許多國家已經全程放開在飛機上使用“飛行模式”。很多人也早就期待中國也能如此。意見稿的相關表述,顯然是很難有説服力的。…[詳細]

  要點速讀1沒有任何案例可以證明手機干擾到飛機,在國外的許多航班上,全程允許飛行模式,並提供WIFI服務已經是常態。2倘若立法不僅不支持開放“飛行模式”,反而變本加厲地禁止,那麼顯然是對時代的倒退。3“立法部門化” 最終可能只代表行業的利益。而即使有關部門確實努力做好平衡,也很難不被自己的立場所左右或者拖累,讓大眾質疑。沒有任何案例可以證明手機干擾到飛機,大規模地允許全程“飛行模式”是國際最新潮流

  安全無小事,大家都害怕“萬分之一的危險”。然而,現在找不到一起手機干擾飛機的案例。這是因為有大量的實驗支持表明,包括手機在內的便攜電子設備,由於發射功率太低,不足以影響現代航電系統。美國最早在1991年作出在飛機上禁止使用手機的決定,也主要是認為這會影響到基站,而非飛機飛行。實際上,也沒有案例能證明手機能干擾基站,所以在飛機上打電話都是安全的。這是美國“個人電子產品在民航使用的政策委員會”撰寫的權威報告所支持的結論。

  即使步子一下邁不到打電話,手機還有個“飛行模式”,即讓手機關閉了通信模塊,不會主動向基站發送尋呼信號。2013年10月,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發出的許可:美國的航空公司可以允許旅客在整個飛行過程中安全使用處於“飛行模式”下的便攜式電子設備(PEDs)。2013年11月底,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也發出指南允許乘客在滑行、起飛和着陸階段使用便攜式電子設備。隨後,加拿大、新加坡等多地的民航部門都發出了類似許可。在國外的許多航班上,全程允許飛行模式,並提供WIFI服務已經是常態。(本部分參考專題:《“飛行模式”何時不再徒有虛名》)

  允許全程開“飛行模式”,並提供WIFI才是潮流

  倘若立法不僅不支持開放“飛行模式”,反而變本加厲地禁止,那麼顯然是對時代的倒退

  事實上,在意見稿橫空出世之前,一些人的期許是相反的——希望能夠像美國等國家那樣放開“飛行模式”,允許在飛機上使用手機。玩不玩是其次,對於不少人尤其商務人士來説,飛機上禁止使用手機實在是太過不便。而此前,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處罰款500元或者行政拘留5天。去年,在蘭州飛烏魯木齊的航班上,一名旅客多次不聽勸,強行使用手機,下飛機後被拘留五天。如果最後的修法和意見稿一樣,那麼被罰個三五萬,也並非難事。

  令人哭笑不得的是,明明現有的權威研究可以證明在飛機上使用手機是安全的,可在意見稿中,卻將其列入了和“劫持飛行中或者地面上的航空器;在航空器上或機場扣留人質;強行闖入航空器、機場或者航空設施場所,衝闖航空器駕駛艙,強行攔截航空器;非法將武器、危險裝置或者材料帶入航空器、機場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等行為一般的洪水猛獸。這不是倒退是什麼呢?

  民航部門所主導的草案此前並未徵求過消費者代表的意見,全是行業意見,閉門造車下,倒退也不足為奇

  平心而論,由於二十年間僅僅只有兩次小小的修訂,這次民航法的全面大修意見稿比起原來有很多的進步。然而,不難看出,整個意見稿多是行業視角、專業視角,卻鮮見民生視角。比如,有好幾篇評論提到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得不夠,對於飛機延誤這個老生常談的痛點,賠償責任可能有空子可鑽——

  截圖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很多人認為把“必要”改為“可以合理要求的”有損消費者利益

  尋找原因,查看徵求意見稿的説明可以找到答案。草案形成的過程中,聽取各方意見的順序如下圖——


  顯然,全部都是行業思維,並無硬幣的另一面——消費者的視角。既然是行業視角,當然就自己為自己代言。從去年8月法制日報的一篇名為《規範機長權力避免濫用職權 》的報道中,對行業之所以贊成重罰用手機的行為邏輯,也許可以窺見一二。中國南方航空公司法律部副總經理馬選玲建議“比照旅遊法和公務員處置辦法,增加處罰條款,加重罰款金額。立法授予航空公司行政執法權,機組人員應對旅客有約束權,授予空警使用攻擊性警械的權力,以便更有效地處理突發事件。”而她列舉的種類廣、數量多的不安全事件就包括“違規使用電子設備”。行業從業者尋求更大更強的權力不奇怪,可這也意味着他們的對立面——乘客更加弱勢。實在令人擔憂。

  “部門立法”必須被警惕,擺脱行業利益綁架

  我國的立法權屬於全國人大。而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這是因為,在以往的立法中,“部門立法”情況太嚴重了,甚至被總結為“國家立法部門化、部門立法利益化、部門利益立法合法化”。

  “部門主導立法”是很普遍的

  實際上,當法律的草案送到全國人大進行審議的時候,已經到了一箇中間的階段了。而誰來制定草案,則意味着誰佔有主導權和話語權。即使審議,也往往是修修補補,大局已定。如財新網所刊發的《人大主導立法:擺脱“部門綁架”》中,連續三屆當選北京市人大代表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焦洪昌介紹,有些法案具有明顯不合理之處,摻雜了過多的部門或行業利益,但是,一旦到了常委會審議階段,再想推翻重來或者直接否決,基本不可能。

  實際上,很多人大代表和有識之士早就提出來,應當讓人大更多地去主導法案的起草工作,這樣也能更好地協調各方,擺脱“部門立法”。在立法法修改時,曾經有很激烈的討論。而最終,立法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可惜在民航修改草案意見稿中,似乎並未看到人大提前參與的身影。顯然,應該扭轉這個問題。否則,“立法部門化” 最終可能只代表行業的利益。而即使有關部門確實努力做好平衡,也很難不被自己的立場所左右或者拖累,讓大眾質疑。

  一個與時代潮流所相悖的條例被立法,這是逆時代而動。理順相關立法流程,防止“立法部門化” 和行業利益為先,太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