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日記寫受賄記錄 內容真是大開眼界
西安一官員受賄277萬受審 受賄記錄都記日記裏
在合作開發棚改項目中,西安市房管局二分局原局長曾遊海多次收受開發商錢財達277萬餘元。昨日,西安中院開庭審理該案。
指控:多次收受開發商好處費
54歲的曾遊海從2001年9月至2009年10月任西安市房地產管理局第二分局局長、西安市房地產開發第二公司經理,2009年10月至去年2月,任西安市房地產經營二公司(簡稱二公司)經理,去年11月涉嫌受賄被刑拘前,任陝西省外經貿集團有限公司資產開發管理部部長。
檢察院審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12年1月,曾遊海在任二公司經理期間,先後收受陝西華春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好處費共計277萬餘元。
2009年7月,二公司擬開發西關正街安定坊棚改項目,張某想合作開發,通過西安市房地產經營一公司東大街管理所副所長任某(另案處理)送給曾20萬元。2014年4月,曾遊海在網上發現署名華春軒公司舉報二公司開發安定坊項目舉報信,擔心敗露,將20萬元退還張某。
2009年9月、2010年1月,張某通過任某送給曾4萬元;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曾先後3次以考察項目名義讓張某安排其旅遊,收受張某好處費17萬元;2010年4月,張某支付曾遊海妻姐之子婚宴費用6.8萬餘元;2010年6月,華春軒公司和二公司簽訂安定坊棚改項目《合作開發合同書》後,張某邀曾遊海到韓國旅遊,並送上用5萬元人民幣兑換的韓元。
合同簽訂後,為表感謝,張某向任某賬户轉款200萬元。2010年11月,曾遊海讓任為其購買一輛奧迪A6,花費75萬餘元。後又讓任某購買一輛途鋭越野車,花費102萬餘元,且均登記在任某名下。2011年5月,曾遊海讓任某將剩餘的二十餘萬元為其支付了房子的裝修費用。
檢察機關認為,曾遊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任二公司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他人277.8萬元,應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被告人對指控無異議
對於公訴人指控,曾遊海並無異議。在質證階段,曾遊海對公訴人出示的多組證據均無異議,但辯護律師則對多組證據的證明目的並不認可。
曾遊海的落馬源於開發商的舉報,對於張某為何舉報曾,曾遊海説,與張某的糾紛已有兩三年,合作失敗後沒有滿足張某退錢的意願,雙方談不下去,張某就威脅他。
在自行辯護階段,曾遊海説“沒有什麼可説的”。辯護律師則認為,除去扣押的兩輛車,案發前,曾遊海還分別給張某退還了20萬元、50萬元,認為針對曾遊海受賄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其主要理由包括曾沒有利用職務行為為他人利益請託,不具備權錢交易的特徵,也不具有受賄罪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僅是“饋贈行為”。對此,公訴人稱:“(二公司與華春軒公司)合作合法,但收受賄賂是違法的。”
審判長:將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宣判
在庭審中,公訴人講,張某在行賄後,把行賄過程詳細記錄在日記裏。因此,在庭審結束後,審判長告誡旁聽的黨政機關幹部:“合議庭常年審理職務犯罪,商人送錢有記錄的,比比皆是!”審判長説,此案將在“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施行後宣判。
據瞭解,修改前的刑法中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是按照“1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不滿5000元”等幾類貪污數額進行定罪處罰。刑法修正案修改了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而相應規定了三檔刑罰,即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