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平台非法吸金,網友:沒想到是這樣。網貸平台非法吸金;如何做到貸200萬元吸金2700萬元?P2P網貸即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它是互聯網金融(ITFIN)行業中的子類。網貸平台數量近兩年在國內迅速增長,迄今比較活躍的有350家左右,而總量截止到2015年4月底已有3054家。
網貸平台非法吸金 網友:沒想到是這樣
近日,廣州火車東站派出所抓獲一名網上女逃犯,經查,該女子因涉嫌利用互聯網P2P網貸平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通緝,涉案資金高達6000萬元。目前案件正加緊審理中。
今年33歲的嫌疑人趙某是山西人,早年南下深圳闖蕩,後來創建了深圳市藍金所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2月6日,深圳福田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接受害羣眾報案稱:2016年初,在互聯網上接觸到“深圳市藍金所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並通過互聯網P2P網貸平台,受高額利息收益的誘惑,遂向該平台投資5萬餘元人民幣。起初,還收到一些利息,後來,慢慢就沒有了消息,最後,連本錢也無法要回來。
警方立案偵查發現,該公司許諾高額利息,面向社會吸收公眾存款,投資者達9萬餘人、涉案資金高達6000萬元。正當警方準備對公司創建人趙某實施抓捕時,趙某卻聞風而逃。2月15日,趙某被網上通緝。
3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左右,廣州火車東站派出所辜副所長和客運值勤劉隊長在東站4站台執行追捕任務時,發現一名衣着時尚的美女形跡可疑,看見民警時眼神閃爍迷離,不敢正眼面對。辜副所長和劉隊長將美女攔截後盤查,果然,正是逃跑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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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嫌疑人趙某已被送往看守所,等待辦案機關前來押回審訊。
有這麼一家機構,兩年之內,他們向650多人次的在校大學生提供貸款,數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以幫助這些學生購買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這是一家幫扶教育,讓學生受益的金融機構?然而,事實並非多麼美好。該機構董事長近日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了刑。
原來,這些貸款學生竟是這家機構向社會公眾借款的幌子。兩年內他們以此合計吸收公眾存款2700多萬元,向學生提供的貸款,還不到他們吸收到存款的一成。
貸200萬元吸金2700萬元
近日,寶安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頗為獨特的P2P網絡借貸平台案。
從法院的判決書中,記者瞭解到,2013年11月,胡某某成立了深圳市聚財×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簡稱聚財×公司),其為公司董事長。公司成立後主要在互聯網P2P網站上經營餘額E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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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餘額E貸主要是針對有貸款需求的在校大學生。有貸款需求的在校大學生先在該網站上發佈貸款申請,然後經聚財×公司審核後,公司自行向學生支付現金,形成一筆貸款。截至2015年12月11日,該公司通過餘額E貸P2P平台先後向650多人次提供貸款用於購買手機、電腦等產品,數額共計人民幣243萬元。
另一方面,該公司把這些貸款學生的數據打包在一起,再另行發佈“助學優”、“高校樂”、“產品貸”等超額借款標,然後通過餘額E貸P2P網站向不特定人吸收存款,並承諾給予14.4%~18%的年化利率。此年化利率已經是一般金融產品的兩到三倍了。
同時,該公司在運作期間,為吸引投資人進行投資,還對借款標(大學生貸款)進行拆標和重複發標,截至2015年12月11日,該公司餘額E貸P2P平台註冊會員2萬多人,向社會公眾吸存款人民幣279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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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支付給大學生們的貸款還不到其吸收存款數的10%。申請貸款的在校大學生們看起來獲得了不菲的助學貸款,實際上卻成了這家公司對外吸收公眾存款的籌碼和幌子。
2015年11月12日,公安機關在聚財×公司抓獲其市場部經理王某某,隨後該公司董事長鬍某某經電話通知後到公安機關投案。
公訴機關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訴。
同時,該案中所有投資人的投資款剩餘人民幣35萬元到期未領取,還有8名投資人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胡某某和王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結合兩人的犯罪情節、犯罪數額、悔罪表現、賠償情況等,法院決定對胡某某予以從輕處罰,對王某某予以減輕處罰。最後,兩人均被判緩刑,分別被處罰金30萬元和20萬元。
P2P平台糾紛大幅增長
P2P網絡借貸平台作為新型的網絡融資方式,將小額資金聚集與大額資金需求連接起來,日漸獲得民眾的關注,但由於缺乏有效監管,P2P網絡借貸平台呈現較高的法律風險,部分平台涉嫌違規從事金融業務、違法擔保等行為,甚至有不法網站以網絡借貸等金融創新的外衣掩蓋其非法集資、高利轉貸等犯罪行為,已經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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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寶安法院瞭解到,2015~2016年,該院受理涉P2P平台糾紛民事案件16件和刑事犯罪案件35件,其中2015年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各4件,2016年民事案件12件和刑事案件31件,呈大幅增長的趨勢。這些案件涉案總額已超過10億元。
法官告訴記者,雖然相關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任何機構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不能從事銀行金融機構業務,但部分P2P平台除了提供關於網絡貸款媒介服務以外,還非法直接從事吸收民間資金、高息放貸等金融業務,嚴重擾亂金融秩序。
部分P2P平台還以“高收益”為幌子,通過民間借貸、借款合同等形式從部分民眾借入大量資金或違規套取金融機構的貸款,再以高息對外提供貸款,通過採取預先扣除部分利息、採用複利“驢打滾式”計算利息等手段,實現“以高息攬儲、以更高息放貸”的非法牟利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