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賀小榮今日表示,公司法對股東權利的保護,在很大程度上是對中小股東權利的保護。《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力圖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探索強化對股東權利的救濟。
資料圖: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最高人民法院28日上午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並回答記者提問。
有記者問:前段時間最高法院出台《關於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若干意見》。這個《意見》也強調要保護中小股東權利,今天公佈的《司法解釋》有很多維護股東權利的做法,在保護中小企業股東權利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和做法?
賀小榮表示,發佈實施《解釋》,正是深化落實《關於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的重要舉措。
賀小榮説,中小股東在公司中通常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因此公司法對股東權利的保護,在很大程度上是對中小股東權利的保護。
《解釋》聚焦表決權、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股東代表訴訟等五個方面股東權利的司法救濟,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全面系統覆蓋救濟領域。股東權利內涵豐富,並具有很強的層次性、體系性。要加強對股東權利的司法就是,就必須全面系統地解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為此,《解釋》既加強了對錶決權等公益權的司法救濟,也加強了對利潤分配權等自益權的司法就是;既涵蓋了對實體權利的救濟,也就當事人訴訟地位等程序問題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既包括對知情權等手段性權利的保護,也完善了對利潤分配權等目的性權利的司法救濟。
二是突出重點解決救濟難題。《解釋》始終堅持問題導向,重點解決在股東權利糾紛案件審判中存在的法律適用難題。比如第五條規定了決議不成立之訟,解決了相關訴訟案由不完善,對股東表決權救濟不足的難題;第九條肯定了股東法定知情權的固有權屬性,解決了該權利被實質性剝奪或者讓渡時,股東利潤分配權、表決權等權利難以得到有效救濟的難題等等。
三是積極探索完善救濟途徑。對一些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法律適用問題,《解釋》力圖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探索強化對股東權利的救濟。比如,針對司法實踐中公司分配利潤糾紛增多,但公司法沒有就如何裁判此類案件作出直接規定的問題,《解釋》依據公司法第四條關於股東享有獲取投資收益的權利的規定、第二十條關於股東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規定等,結合公司法原理,規定了該類案件的一般裁判原則,以及司法介入公司利潤分配的有限情形。
賀小榮強調,總之,《解釋》的發佈施行,將指導人民法院更加準確地適用公司法,充分發揮司法功能,依法保護股東權利,為廣大公司和資本市場的發展壯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