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誠信離職賠償,元芳你怎麼看。周某在大學畢業後入職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雙方約定單位為周某辦理北京户口,周某須工作滿5年,否則繳納賠償金。但周某僅工作了2年多,在向單位繳納了6萬元的賠償金後,提前離職。此後周某提起仲裁要求銀河證券返還賠償金。西城仲裁委支持了周某的訴求後,銀河證券不服起訴至法院。記者近日獲悉,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周某確實給銀河證券造成了損失,判決銀河證券無須向周某返還6萬元賠償金。
2012年6月1日,清華大學應屆畢業生周某應聘到銀河證券工作,單位承諾給其辦理進京落户指標及手續,周某須簽訂《承諾書》,承諾自户口進京5年內不會主動辭職,如違約賠償公司損失10萬元。此金額按實際履行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逐年遞減。
此後,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周某擔任該公司衍生產品部助理副總經理職務。
入職半年後,周某落户西城。但在兩年後,2014年6月,周某提出了離職,並繳納了6萬元的賠償金。很快,周某即向西城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單位返還賠償金。
2015年6月2日,西城仲裁委裁決支持了周某的訴求。銀河證券不服,將周某起訴至法院。
銀河證券起訴稱,周某在單位工作2年便主動離職,是在承諾單位服務期內提前離職,給單位造成了大量的經濟損失,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單位有權獲得賠償。
庭審中,銀河證券提交證據稱,新員工在入職滿18個月後才逐漸達到正常員工的產出水平,那麼截至周某離職,他僅為公司正常工作了半年。經核算,其在職期間產出價值為50.86萬元,提前離職單位直接經濟損失至少在18.26萬元,遠高於他支付的6萬元賠償金。如果周某在職5年,他的產出會大於公司投入。銀河證券請求法院改判仲裁委決定,不向周某返還6萬元離職賠償金。
法庭上,銀河證劵還提交了一份最高法、北京市勞動仲裁委《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本市户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用人單位以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不應予以支持。確因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
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本市户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及違約金,由於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因此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但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予賠償。
本案中,周某明知進京户口指標是重要的稀缺資源,並認可在服務期屆滿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單方提出辭職會給銀河證券造成相應經濟損失10萬元,故周某在其承諾的服務期屆滿前離職,應當按照承諾書的約定向銀河證券賠償經濟損失。
訴訟中,銀河證券向法院提供員工離職損益分析,證明周某因不滿服務期向該公司提出辭職,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且周某在提出離職時,已經自願將提前離職給銀河證券造成經濟損失的6萬元賠償金支付給銀河證券,已經履行承諾書。故周某在離職後再要求原告返還6萬元離職賠償金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最終,西城法院一審判決銀河證券無需向周某返還離職賠償金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