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貴州警方宣告破獲一起重大電信詐騙案,涉案金額高達1.17億,案件首腦再現台灣人。台灣“詐騙天堂”的稱號再次引發輿論關注,有人認為這要歸咎於台灣過分寬鬆的法律,有人則認為台灣法官量刑過輕、縱容罪犯才是主因,真實情況到底如何?
每年約百億贓款從大陸流入台灣,至今只追回20.7萬
根據公安部提供的消息,以台灣人為骨幹的電信詐騙犯罪團伙佔整個電信詐騙案件的20%,所造成的損失卻達到50%以上。每年約有100億人民幣電信詐騙贓款從中國大陸被捲到台灣,至今只追回來20.7萬,可以説微不足道。深受詐騙之苦的大多是那些辛苦一輩子,想安度晚年的老人。
台灣“出品”詐騙犯早已有之。經濟騰飛初期,台灣就出現各種“假彩票”、“假援交”。後來發展到電話詐騙,在2006年達到高峯,據台灣“警政署”統計,這一年台灣的詐騙總額高達186億元台幣(約合5.8億美金)。此後台灣一方面加強宣傳,一方面加大打擊力度,本土詐騙案逐漸減少。但是詐騙分子並未完全消失,而是轉移到大陸沿海,進而“北上”和“西進”,蔓延至內地省份。甚至走出國門,遍及東南亞、非洲、歐洲和南美洲,成為名副其實的全球詐騙集團。
台灣“警政署”開展“全民反詐騙”活動,打擊詐騙分子
這些詐騙集團技術手段高超,經常假扮公檢法機關人員佈下“天羅地網”,專等不明真相的大陸人民上鈎。流落海外的身份增加了抓捕的難度,即便抓捕後被遣送回台灣,他們也多半因為判罰較輕,恢復“元氣”後,繼續作案。2011年6月,兩岸與東南亞6國共同執行“0310”行動,共抓捕台籍嫌犯472名,其中167名被包機遣返回台灣,最後23名罪刑較重的嫌疑犯中只有1人被判1年有期徒刑,其他人或是緩刑或被處以罰金。這一結果遭來很多抱怨,尤以中國大陸的批評為甚:台灣法律過於寬泛,變相縱容詐騙分子。
與大陸法律相比,台灣對詐騙罪的刑罰確實過輕
台灣地區刑法第339條對詐騙罪有如下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説,就是有詐騙行為的嫌疑人依情節輕重不同將會面臨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或者五十萬以下的處罰。這一法條被稱為“普通詐欺罪”,在後來的修訂中,還有升級版。2014年,台灣“立法院”對刑法進行修改,增補了新的條文: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絡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而犯之。”
台灣詐騙嫌疑犯在肯尼亞與大陸警方對峙這三個新增的條件應對的是不斷升級的詐騙方式和詐騙工具,刑期也由最初的五年上限變成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即便如此,這樣的刑期和大陸對應的判罰規定相比還是“小巫見大巫”。最主要的區別就在於,大陸對詐騙罪的規定“按比例原則”進行,詐騙金額不同,所獲罪責也相應改變。數額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將會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媒體經常會強調5年(7年)和無期徒刑之間的差別。
如此大的刑罰差異自然也讓台灣詐騙嫌犯更願意留在台灣受審。在2011年的一次兩岸聯手抓捕行動中,一名台灣曾姓男子在大陸落網。他在關押期間曾拜託台灣的檢察官“救救他”,擔心自己在大陸會被科以重刑,自己寧願回台灣接受審判。之前鬧的沸沸揚揚的肯尼亞詐騙案,台籍嫌疑犯堅持抵抗大陸警方的抓捕行動,視自己為“大兵瑞恩”,要求台灣政府施以援手。
有鑑於此,台灣多位“立法委員”要求修改刑法,把詐騙罪的最低刑責提高至3年,這樣不僅有助於台灣司法機構對海外犯罪分子進行合理審判,而且能夠震懾犯罪分子,讓他們不敢再進行詐騙犯罪活動。
近年來刑罰已有所加重,但關鍵是台灣法官往往傾向於從輕發落
雖然要求修改刑法的呼聲一直存在,但島內也有人認為刑法339條對詐騙罪的判罰規定並不弱,尤其是在“一罪一罰”的原則之下。“一罪一罰”代替的是此前的“連續犯”規定,於2006年正式實行。舉例來説,如果你詐騙了三次,那麼就根據一次一罪,進行累加,疊加處罰。在這個原則之下,有些犯罪嫌疑人的罪刑可以累加到30年。
然而總的來説,即使有“一罪一罰”原則的規定,台灣法官在實際審判過程中多數傾向於從輕發落,認為這些屬於經濟犯罪,沒必要科以重責。雖然2010年時出現過重判詐騙犯30年的實例,但是相比較於詐騙案的高發頻率,重判的例子實在是“鳳毛麟角”。這一從輕判決的特點在今年初的一個案子中體現得最為明顯,該案中的台灣陳氏四兄弟冒充大陸公安和檢察官,對大陸人進行詐騙,獲取贓款上千萬元新台幣。由於是團伙作案,而且利用通訊工具,冒充公職人員,適用於“加重詐欺罪”,檢方也建議法官切勿輕判。
但是法官最後的裁決還是讓人大吃一驚。犯罪情節最嚴重的人只被判處囚禁10個月,而最輕的交納十五萬元新台幣就可以免於囚禁。法官給出的理由也很簡單,由於新的刑法要求在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發生之後才生效,因而本着“從舊從輕”的原則,不對他們進行重判。然而這個理由就算成立,判得也實在太輕。
馬來西亞遣返台籍嫌犯遭“當場釋放”
台灣候任“法務部長”邱太三也認為台灣的刑法責任並不低,低的是法官判刑的標準,部分法官在判決時總刑度偏低,除了詐騙集團的主謀之外,其他從犯的罪刑很少超過2年刑期,更多被處以罰金或緩刑。另外,證據的認定和考量也是重要原因。台灣司法機關對境外其他執法機關偵查的證據採取將信將疑的態度,不積極採納,導致最後由於證據不足,詐騙嫌疑犯或者較輕處罰,或者無罪釋放。馬來西亞移交台灣的20名詐騙嫌疑犯就因為“證據不足”享受了這種待遇。
台灣對詐騙犯的“寬容”已經影響到兩岸之間的“司法互助”,短期內難改變
自2009年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來,大陸和台灣聯手,共抓獲7700名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其中4600名是台灣人。但這些犯罪嫌疑人的命運卻因為流落在大陸和台灣而各不相同,原因就在於兩岸之間對詐騙案量刑標準不同意見以及對證據採納的不同認知。所以關於台籍詐騙集團分子要不要被遣返回台灣才會陷入無止境的爭吵之中。
大陸公安從肯尼亞帶回台灣嫌疑犯
在一些台灣人看來,台灣的法律,尤其是刑法中對於詐騙罪的規定,應該加以修改,不僅僅是進一步提高基礎刑期,關鍵是要把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明確納入量刑之中,不能出現詐騙上千萬卻只判10個月的情形。但是這樣的建議肯定會招致很大的反對聲音,而且也很容易消失在台灣複雜而冗長的立法過程中。所以如今的狀況,短期內難以出現大的改變。
所以,目前大陸民眾要應付台灣打過來的詐騙電話,更多地還是要依靠自己的識別能力。台灣詐騙犯最擅長冒充公檢法人員進行恐嚇式詐騙,不一定讓你匯款,而是用“清查資產”等名義騙取受害人的銀行密碼和手機驗證碼,是眾多電信詐騙中最難防範的一種,對此一定要多留心眼。
結語台灣的刑法是否對詐騙犯過於寬泛還值得商榷,但是台灣法官對嫌疑犯的相對寬容乃至縱容就過分明顯了。受台灣詐騙集團影響最大的主要是大陸人,在兩岸司法合作中,大陸這邊有必要向台灣方面施加更多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