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男子酒後醉駕身亡 同桌朋友連帶責任賠償

由 簡振武 發佈於 綜合

  很多男人喝酒都喜歡勸酒,一般不喝得趴下誓不罷休,廣西一男子與自己的朋友喝酒,大醉後醉駕最終不幸身亡。而與他同桌的朋友將負連帶責任,對其進行賠償。

  記者從廣西橫縣法院瞭解到,一男子與朋友喝酒後,無證駕駛未定期進行技術檢驗的摩托車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法院判決,一起喝酒的6人承擔10%的民事責任並賠償2萬多元。

  法院審理查明,黃某在橫縣雲表鎮雲表街搭建一個鐵棚作洗車場使用,僱請陳某等6人負責搭建鐵棚。2014年4月1日下班後,黃某及陳某等7人在工地晚餐,先後飲用了米酒和9瓶啤酒,餐飲中,各人均和陳某互相猜碼、敬酒。

  當日21時許,陳某駕駛摩托車回橫縣馬嶺鎮。21時50分許,陳某駕駛摩托車與行人發生碰剮,連人帶車摔倒,陳某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鑑定,從陳某的靜脈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53mg/100ml。公安機關認定,陳某系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陳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不戴安全頭盔駕駛未定期進行技術檢驗的摩托車,夜間上道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陳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橫縣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應有認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在夜間醉酒後無證、不戴安全頭盔駕駛未定期進行技術檢驗的摩托車,應對其死亡自行承擔90%的民事責任。

  黃某等6人作為共同飲酒人,在陳某飲酒時及酒後應盡到提醒、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的義務,在明知陳某處於醉酒狀態還要駕駛摩托車的情況下,沒有對其進行勸阻、制止,也沒有對其護送或通知其家人,故6位同飲人對陳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10%的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同飲人黃某等6人連帶賠償陳某家屬因陳某死亡受到的經濟損失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0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