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生活中,給付彩禮問題並不單純的是結婚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所以,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當事人,而應作廣義的理解。
近日,中牟縣刁家鄉一對80後青年男女因彩禮糾紛對簿公堂。昨天,記者從中牟縣法院獲悉,悔婚女子已被司法拘留。
據瞭解,2012年2月份,中牟縣刁家鄉孟某、馬某經人介紹相識。在戀愛過程中,孟某給予馬某彩禮若干。
2012年5月,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按農村風俗舉行了儀式並開始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間因生活瑣事生氣吵架,馬某離開孟某家。雙方結束同居關係後,兩人因彩禮返還事宜發生糾紛,孟某訴之中牟縣法院,要求馬某返還彩禮6萬元,馬某要求孟某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
中牟縣法院2014年9月29日判決,判令馬某返還孟某彩禮2.54萬元。但馬某置若罔聞,孟某申請強制執行。經網絡查控,馬某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資產,且馬某外出一直未歸,規避執行。
今年8月1日,在得知馬某的現住地後,中牟縣法院執行局幹警趕往雁鳴湖鎮一物業小區對馬某實施了司法拘留。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解釋(二)》)就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了專門規定。
《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好好的一對戀人卻因為錢的關係鬧上法庭,相信此後兩人相見也只能怒目相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