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民企老闆死後4年獲無罪 究竟怎麼回事

由 甫全勝 發佈於 綜合

  民企老闆死後4年獲無罪,究竟怎麼回事。在死去4年之後,2016年5月27日,九泉之下的祁錦坤獲得無罪判決。

  10年前,因為兩筆分別為60萬元、100萬元的貸款,湖南湘潭民企老闆祁錦坤的湘潭縣錦坤鑄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坤公司”)先被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還錢,隨後其個人又被公安部門立為刑事案件偵辦。

民企老闆死後4年獲無罪 究竟怎麼回事

  同一案情在法院民事判決祁錦坤的公司還錢之後,同一法院又以貸款詐騙罪判處其個人10年有期徒刑。

  服刑中,祁錦坤兩次向市、省兩級法院申訴喊冤,最終仍以有罪之身死於肺癌。死後4年,遲來的的無罪判決卻揭示出驚人真相:60萬元和100萬元的兩筆貸款都有抵押,且非重複抵押;100萬元的貸款還有人擔保,在祁被判有罪的半年前,100萬元貸款本金已經由擔保人償還。原審判決遺漏了保證人連帶擔保、貸款已歸還的關鍵事實。

  2016年6月、9月,祁錦坤的家屬分別向市縣兩級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在此過程中,家屬發現這100萬元債權的謎團:既然100萬元貸款早已歸還,為何後來民事執行終結時,法院又向銀行發放債權憑證?這多出來的100萬債權哪去了?

  兩筆貸款,從民事到刑事

  2003年8月,不到40歲的湘潭人祁錦坤在攢下一些積蓄和資源後,把原湘潭縣鑄造廠的機器設備和廠房租下,成立錦坤公司,他自己任法定代表人。

  隨後,在承諾安置職工的情況下,祁錦坤僅以55萬餘元的優惠價,“盤下”長沙鍛壓機牀有限公司部分設備、工裝。同時,祁錦坤擁有一份蓋有長沙鍛壓機牀有限公司真實印章的價值400萬餘元的資產移交清單。

  相關民事判決書顯示,2006年11月16日,錦坤公司因欠銀行借款,連續惹上兩場官司:湘潭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湘潭縣人民法院起訴,追討兩筆分別為132.5萬元、60萬元的借款及相關利息。立案當天,湘潭縣法院應湘潭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對錦坤公司相關資產進行了查封。

  此時,祁錦坤和他的妻子歐陽敏突然失蹤了。按照2016年改判無罪的判決書的説法,祁當年的失蹤是因為無力歸還貸款及私人借款。祁錦坤的弟弟祁金湘則回憶説,“公司的財產至少值400多萬,他們當時主要是為了躲高利貸,大約90萬元左右,同時也是想辦法去廣西那邊融資。”

  而隨後,2006年11月28日,湘潭市商業銀行也向湘潭縣法院起訴,向錦坤公司追討100萬元貸款及相關利息。

  但在民事起訴一個月之後、貸款到期的次日,湘潭市商業銀行又以祁錦坤涉嫌合同詐騙,向湘潭市公安局報案。2007年1月17日,湘潭市公安局對祁錦坤以涉嫌合同詐騙罪立案調查。

  隨後,祁錦坤被改為以涉嫌犯貸款詐騙罪提起公訴。湘潭縣檢察院指控他“向湘潭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下屬的響塘鄉信用社貸款的60萬元和向湘潭市商業銀行貸款的100萬元,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屬於超出抵押物重複擔保、貸款期限屆滿後逃匿不償還”。

  至此,錦坤公司所欠的兩筆共計160萬的貸款,引發了民事和刑事兩場官司。

  2006年12月25日、2007年1月8日,湘潭縣法院分別判決錦坤公司返還湘潭縣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60萬元、利息0.6萬餘元;返還湘潭市商業銀行貸款本金100萬元、利息1.4萬餘元。

  2007年6月7日,湘潭市商業銀行申請強制執行。但湘潭縣信用合作聯社在期限內沒有申請執行。2007年6月15日,祁錦坤在廣西憑祥市被抓獲歸案,並於7月24日被湘潭市人民檢察院批捕。

  據湘潭縣法院2016年的無罪判決書,2007年9月30日,保證人徐新明代錦坤公司歸還了欠湘潭市商業銀行的貸款本金100萬元。

  但是,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祁錦坤,仍未能逃脱刑罰。在歸還貸款本金半年後,2008年4月17日,湘潭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祁錦坤犯貸款詐騙罪,判刑10年,罰款10萬元。6月5日,湘潭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祁錦坤不甘心,2008年7月1日起進入岳陽監獄服刑後,向湘潭中院、湖南高院提出申訴,其理由與法庭上的辯護理由始終一致:公司貸款系單位行為,他不能成為貸款詐騙罪主體;他無非法佔有故意;抵押財產真實,沒有重複抵押;公司有擔保人,具備償還能力。

  “民事和刑事判決是基於同一事實,民事追究錦坤公司的責任,事後貸款已經償還,大半年後,又來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的刑事責任,有這樣的法律?”祁金湘對澎湃新聞説。

  但是,市、省兩級法院分別於2010年12月20日、2012年12月5日駁回祁錦坤他的申訴。祁錦坤在收到高院駁回通知的第10日,患肺癌死亡,時年48歲。

  死前一天,堅稱無罪的祁錦坤還立下遺囑,囑咐家人負責債務清償,並分配將來的國家賠償金等。

  檢方抗訴,指出被遺漏的無罪事實

  在家屬的不斷追問下,案件迎來轉機——湘潭市檢察院提請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祁金湘記得,2014年元月,湘潭市檢察院一位副檢察長把他叫過去,告訴他,“祁錦坤的案子省政法委主要領導有批文下來,我們確實發現了重大錯誤”。

  湖南省檢察院依法審查後認為,原判認定祁錦坤構成犯罪的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於2015年4月13日向湖南高院提起抗訴。湖南高院於2015年11月24日裁定撤銷湘潭市、縣兩級法院判決,發回湘潭縣法院重審。

  2016年5月27日,湘潭縣法院重審宣佈祁錦坤無罪。無罪判決書確認,祁錦坤在辦理湘潭縣響塘信用社和湘潭市商業銀行的抵押時不構成重複擔保;長沙鍛壓機牀公司附條件轉讓給錦坤公司的財物雖然協定價只有55萬多元,但價值400餘萬元的資產移交清單並不能視為虛假;此外,保證人徐新明已經歸還了100萬元貸款,不能認定祁錦坤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無罪判決書應證了當年被告席上祁錦坤自辯的真實性。湘潭檢方的申訴複查通知書則指出,當時的有罪判決遺漏了一個關鍵事實:在祁錦坤失蹤期間,2006年11月24日,錦坤公司所欠的100萬元貸款的擔保人徐新明,曾致函湘潭市商業銀行,要求該行先起訴錦坤公司,如錦坤公司不能歸還貸款,其願代為償還。2007年9月30日,在刑案審查起訴期間,徐新明向湘潭市商業銀行歸還了錦坤公司貸款本金100萬元。“但該還款情節在原案辦理過程中未予查證。”

  為何當時會遺漏100萬元貸款已經歸還的事實呢?10月9日,祁金湘對澎湃新聞説,他們認為這中間另有原因,“因為他們就是想讓祁錦坤去坐牢,所以不但不可能提100萬元已經歸還的事實,而且為了給他定罪,民事執行還為刑事判決服務,下達了一個 無履行能力 的民事執行裁定。”

  判了無罪,又多出來100萬債務?

  澎湃新聞注意到,湘潭縣法院的無罪判決書中提到了一份“中止執行”的裁定書證據。在徐新明歸還湘潭市商業銀行100萬元一個月後,2007年11月6日湘潭縣人民法院作出(2007)潭執字第17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祁錦坤因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正在偵查之中,公司亦停辦暫無履行能力,中止執行”。

  “法院為何將已還款説成無履行能力未還款?錢都已經還清,何來中止執行?這是枉法裁定,就是想在刑事案件中坐實祁錦坤有犯罪事實。”祁錦坤家屬在申冤材料中寫道。

  無罪判決書顯示,湘潭縣法院對湘潭市商業銀行的執行申請於2007年11月6日裁定中止執行後,在祁錦坤被刑事定罪之後,於2009年6月1日又恢復執行。2009年9月16日,湘潭縣法院對該民事判決裁定“終結執行”,併發放債權憑證給原湘潭市商業銀行(注:該銀行現已重組改名)。

  原錦坤公司廠房內景。

  “民事和刑事案件交叉進行,民事方面先裁定中止,好給祁錦坤定罪;等那邊刑事案子判了,這邊民事馬上恢復執行。”祁金湘説,他們完全矇在鼓裏,因為上述的這三個執行裁定,他們一個都沒收到過。

  “我們很好奇,欠銀行的100萬元明明已經還了,法院還發放債權憑證給銀行,是不是意味着錦坤公司仍欠銀行100萬貸款?這銀行憑空多出來的債權最後如何處置的?”祁金湘對澎湃新聞質疑道。

  2016年6月、9月,祁錦坤的家屬分別向湘潭市、縣兩級院提起總計2000多萬元的刑事、民事國家賠償,同時要求撤銷“172號”執行裁定,“我們要搞清楚這債權憑證的來龍去脈”。

  湖南日月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周澤華接受澎湃新聞採訪認為,“如果100萬的欠款已經歸還,法院沒有理由再發放100萬元的債權憑證。對此,銀行的過錯顯然更大、更明顯些。”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湘潭縣法院的無罪判決書中,原湘潭市商業銀行板塘支行客户經理賀金海對此有一份證言,稱徐新明歸還100萬貸款本金後,該行沒有告知辦案機關。“原因一是該筆貸款的利息並沒有歸還;二是我當時是板塘支行客户經理,貸款是在板塘支行貸的,但後來因該筆貸款難以收回,就移交給了市行資保中心,還款也是還給了市行,他沒有及時瞭解清楚;三是他也不知道還款後要馬上告知辦案機關。”

  周澤華認為,理由一、三不能成立,銀行作為申請執行人,債務已得到清償,應當及時告知法院。理由二説明銀行內部管理存在問題。

  周澤華告訴澎湃新聞:“不管此前的貸款歸還情況如何,法院在發放債權憑證之前,應該要向債權人核實債務履行情況。”

  10月12日,澎湃新聞聯繫了湘潭縣法院一名副院長詢問該國家賠償案進展及100萬債權憑證相關疑問,該院一名副院長回覆稱,目前正在審理當中,不便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