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晚傳媒·武漢晚報9月27日訊(記者陳玲 通訊員丁莉 陳霖)一對各自離婚後再婚的夫妻,婆媳關係融洽,兩人之間也有感情,還有個三個月大的兒子,卻因為妻子無法遵守不看望婚前子女的“絕情約定“,丈夫堅持要離婚。
圖文無關
不久前,江漢區婚姻家庭糾紛調解中心接待了這樣一對夫妻,經過調解後,丈夫終於想通,“絕情約定“最終作廢。
再婚夫妻立下“絕情約定”
李燕(化名)和王峯(化名)是中學同班同學,李燕是一名教師,王峯是醫生。上學時,兩人之間並沒有什麼交往。
兩年多前,在一次同學聚會中,兩人發現雙方經歷很相似:都是剛剛離婚,李燕有個8歲的女兒,王峯有個2歲的兒子,都跟前任生活,現在也都很希望重建一個正常的家庭。
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李燕和王峯順利走到了一起,並在今年上半年生了一個兒子。一家三口和王峯的父母同住,老人對李燕也很好,關係非常融洽。
結婚時,王峯告訴李燕,自己非常珍惜這個新的家庭,不希望受到以前一次婚姻的影響,“所以你以後不能和你女兒有任何接觸,不能見面,也不能打電話!”為了表示以身作則,王峯竟然也從來不看望自己的兒子。
妻子未守約引丈夫不滿
剛開始,兩人的再婚生活並未出現太多的矛盾。但慢慢地,王峯對“絕情約定”的堅持讓李燕越來越難受。平時碰到節假日,王峯會特別留心,叮囑她不準回去見女兒,偶爾李燕在家揹着他打個電話,就會反覆審問,生怕她是偷偷打電話給女兒,因此還經常發火。
“我已經半年沒見過女兒了,真的很痛苦,覺得很對不起女兒。”一想到這,李燕就感覺很愧疚,流淚不止。
即使李燕一直隱忍,矛盾最終還是免不了。兒子百天紀念日時,一家三口回李燕父母家吃飯,因為兩老口很久沒見外孫女,這次也一起把外孫女接了過來,李燕和女兒終於趁機見上了一面。
沒想到,王峯全程臉色陰沉,一到家就爆發了:“你們一家都是跟我對着幹吧!你平時是不是也總這樣瞞着我偷偷看女兒?!”忍無可忍的李燕絕望地提出,自己無法遵守“絕情約定”,只能和王峯離婚,兒子自己帶。
心結打開“絕情約定”終解除
王峯説,因為女兒的事,李燕多次提出要離婚,他也長期整夜睡不着。“感覺我在她眼裏一點都不重要,這樣下去太累了,乾脆早點離掉算了!”
江漢區婚姻家庭糾紛調解中心心理諮詢師王靜分析,王峯和李燕不存在離婚的必然要素,關鍵是兩人都有心結,尤其是王峯一直認為妻子對自己不在乎,對這段婚姻缺乏安全感。“即使你們這次離婚了,再婚恐怕很難碰得上這麼合適的一方,對你們倆的孩子也是又一次的傷害。“
經過勸導,王靜讓他們夫妻雙方重回當時的情境,情境再現中李燕終於明白了問題所在,王峯的臉色略有和緩。面對丈夫的固執,李燕反而冷靜了下來。她拍了拍丈夫的肩膀,慢慢地吐露心聲:“老公,我很在乎你,你不開心,我也難受。我想女兒是很正常的,每個母親都會如此,但是我心裏每天都很恐懼,你隨時都會為這件事發怒。“
直到這時,王峯才終於意識到,自己的情緒對妻子竟然會有這麼大的影響,導致她因為恐懼而逃離。他坦誠地説,自己強勢的外表下,內心其實很脆弱很沒安全感。
最終,王峯和李燕放棄了離婚,兩人之間達成了新的“親情約定”:他同意李燕在照顧家庭的同時,可以隨時看望女兒,李燕也支持他多關心和前妻生的大兒子。
婦聯點評:一成再婚因子女問題再離婚
心理諮詢師王靜説,在她所接待過的離婚糾紛調解裏,大約有10%的是再婚夫妻因為前面一次婚姻中的子女關係而引發新的離婚糾紛,但不管夫妻雙方在結婚時擁有什麼樣的約定,從法律層面上説,父母在子女18歲之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從親情上説,父母對孩子的關愛有利於孩子人格完整和心理健康。王靜老師給婚姻中的夫妻幾點建議:
1、完美的婚姻不存在,幸福的婚姻是你面對不完美能以積極心態應對。
2、婚姻出現問題不要回避,雙方少講道理,多談感受。
3、發生衝突時,不要急於處理問題,請冷靜幾天。
4、離婚前請思考3個問題:離婚了我真的過的更好嗎?父母難過嗎?孩子痛苦嗎?如果找不到答案,請尋求專業心理諮詢師提供幫助。
(編輯:張穎惠)
據昨日晚間的媒體報道,王寶強離婚案牽涉刑事案件,宋喆等人涉嫌職務侵佔罪已被北京朝陽警方控制。
關於職務侵佔罪,相信一直以來關注我們文章的朋友一定不陌生,就在前幾天關於“女性獨立”的文章中,談到中國的企業主普遍存在家庭財產和企業財產混同的話題中詳細談到了:
中國父母對子女的愛有多深就不多説了,反正只有月亮才能代表愛的心。父母把最好的給到子女,但父母有沒有想過給子女上一堂財務課?因為在生活中,我們的財富有可能莫名的被分割、被轉移、被侵佔。今天我們從“宋喆被抓”開始談一談父母對子女婚前財富規劃的必修課。具體我們談到婚前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的區分以及婚內個人財富的規劃。
有些朋友可能和不理解,中國人不是講和氣生財嗎?在結婚之前就做各種準備,是不是過分了?小編想表達的是,學習的初衷是為了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避免我們被傷害或者在無意時傷害到別人,在面臨事情發生時我們能夠從容的應對,甚至用法律知識“不戰而屈人之兵”。另據長期從事婚姻案件的律師司法實踐經驗,有些婚姻中弱勢的一方到最後才發現自己剩得連訴訟費都支付不起,更談不上利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了。
為什麼我們要對婚前財產進行規劃呢?我們都知道,按照中國的法律,婚前財產是歸自己的,婚後所得才是屬於共同財產,這個是一般性原則。但有四個特殊情形,會導致婚前財產可能被侵吞、被流失、被改變性質的情況:
1、銀行賬户的混同。一個人婚前的存款和婚後的存款混在一起的時候,在法律上就分不清婚前與婚後財產了。
2、婚前財產在婚後來回發生種類和形式上的轉變。個人在婚後參與投資,比如購買房子、黃金、汽車等,有時又會把投資的產品賣掉變成收益,或者收益再投資。此外,參與投資的錢既有婚前財產又有婚後收入,這樣在法律上就分不清到底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收入。如果分不清的話,法律優先推定只要是婚內取得的財產都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之間的資金往來。夫妻之間相互轉賬並且參與了消費和投資,導致婚前財產和配偶的婚後收入混同。
4、法定繼承關係導致個人財產被分割繼承。我們都知道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繼承人,可以繼承個人所有財產。需要提醒的是,若夫妻為再婚關係,夫妻一方的前婚子女與這對再婚夫妻共同生活,則前婚子女也享有繼承權。關於法定繼承會有多麼複雜,可以翻閲“女性獨立”一文。
看了上面四種情形,中國絕大部分夫妻在結婚後,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混同的概率是極高的。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已經提到過,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混同,不僅要面臨婚變時財產的分割,還要面臨婚姻存續期內一方債務的連帶責任。所以,有意識地區分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是有必要的。那到底個人財產有哪些,共同財產又如何區分呢?這我們就要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簡單梳理一下就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勞動性收入、投資性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人生傷害醫療補助屬於個人財產。當然,這是一般性原則,但是存在正如前面所述的婚前財產極易混同的特殊情況。贈與合同在日常生活中通常表現為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購買的房產和人壽保險(以及信託)。下面我們就具體來説房產和人壽保險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不是個人財產,要如何操作才能成為個人財產。
房產
我們來看三個案例:假如A女士父母在其婚前交付首付買了房子,婚後由A女士還房貸;B女士父母也在其婚前為其支付首付,婚後夫妻二人共同還房貸;C女士在婚前自己買了房子,婚後自己還房貸。請問這三位女士的房子是否屬於個人財產?
我們先來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關於房產的規定: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夫妻用婚後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可以看出父母在婚前為自己全款買房,房產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毫無爭議,屬於子女個人財產;B女士父母在婚前首付,夫妻共同還款的,產權屬於其子女,但是在離婚時需要對另一方做出相應補償;A女士父母或者C女士個人在婚前支付首付,婚後其個人還款的,首先其個人需要能夠證明用於還款的資金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否則存在爭議。
人壽保險
前段時間,小編跟一名資深律師在吃飯的時候談到保險,小編説懂保險需要懂法律才行,這名律師的一句話卻讓小編醍醐灌頂。他説:“你説的不準確,保險本來就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之上的法律合同。”我們經常聽人説,人壽保險具有避税避債的功能,其實這句話是不準確的。人壽保險合同本質法律合同,既然是法律合同便需要有像律師一般專業而且嚴謹的合同規劃師來挑選和擬定合同。改革開放後的很長一段時間,我國保險行業經歷了粗放式的發展,保險從業人員不專業,這也造成了社會上對於“保險都是騙人的”種種誤解 。
首先我們來看一項規定: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5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關於保險金可以確定屬於個人財產的是通過保障型保險獲得的保險金;可以確定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是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財產投保投資型、返還型保險獲得的保險金;存在一定爭議的是夫妻一方使用個人財產投保投資型、返還型保險獲得的保險金。
假如訴訟發生時,保險正在繳費期間內,並未產生保險金,那應該如何界定保險現金價值的歸屬呢?這裏涉及到《保險法》《婚姻法》《合同法》等相關條款,根據保險產品的選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設計,最後造成的歸屬可能不同,建議在實際生活中諮詢資深的專業人士。今天本文最後只給出財富規劃的建議,具體涉及到的法律原理不再深入探討。
婚前財產的隔離
1、婚前銀行賬户和婚後銀行賬户要進行獨立。
2、婚前財產要作為投資的話,一定要單線轉賬進行投資。
3、通過人壽保險保護一部分婚前財產,有三種方案。
方案A:購買一份保單,由父母作為投保人,自己作為保單受益人。則該保單生前不予分割,生後不予繼承。
方案B:自己作為投保人購買年金類型保險,把自己的子女作為年金受益人。
方案C:自己作為投保人購買一份終身壽險,同時自己作為被保險人,但指定父母或者子女作為保單受益人。則這份保單生前不產生收益也不予分割;生後,由指定受益人獲得這部分保單財產。
婚內個人財富的規劃
如果個人想要在婚後構建一個個人財富池,在不可預見的未來不受債務牽連、不受財產分割糾紛困擾,為自己人生兜底,可以考慮使用保險作為工具構建防火牆(高淨值人羣可以考慮保險+信託的方式傳承資產)
方案A:購買一份保單,由父母作為投保人,自己作為保單受益人。
方案B:自己做投保人,保單的受益人指定為子女。
方案C:在婚前用個人財產來投保,在婚後指定自己取得收益金。
這一期我們由王寶強離婚案作為引子,介紹了家庭婚姻內個人財富的規劃。往後我們將要介紹企業主家庭的家庭財富保護和債務隔離。劇透一張表格:
今天還有一個HOT新聞,小編不對該事件持任何態度,只是想展現信託和保險對於財富管理和資產傳承上具有的特殊作用。
InsuClub立足於第三方客觀公正立場,為家庭(特別是女性)成員提供財富風險管理諮詢。
(2017-09-14)
“無房不婚”的思想在很多年輕人心裏紮了根,但面對高昂的房價,讓不少準新人都“力不從心”,即使按揭買房也很難湊齊首付的錢。此時大多數有能力的父母就會“慷慨解囊”替我們交首付,等婚後我們自己慢慢還貸。辣麼問題來了,房產證上到底該寫誰的名字?房子到底歸誰所有?房子對大部分人來説都是“大額財富”,所以在產權上一般都會為自己考慮考慮。自新《婚姻法》規定出台之後,很多準新人在購置房屋時對產權證上究竟要寫上誰的名字而犯了難。寫父母或男方名字,怕未來老婆不高興,寫老婆名字又怕父母不高興。
父母付首付 兒女還貸款 房屋的產權該歸誰?
房產證寫誰的名字問題其實就是房屋的產權問題。這裏分幾種情況解釋:
寫“準新人”雙方名字
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如果購房後“準夫妻”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那麼“準婚房”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視為雙方的共同債務。但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準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如雙方沒有結婚,父母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寫“準新人”某方名字
在由“準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獨自承擔所有房款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婚後因父母的介入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很多戀人選擇了這種方案。
這種情況需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
寫“準新人”父母名字
如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可要求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寫男方及其父母名字
這種做法也較為普遍,往往是因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來還貸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這婚房應算是男方家的財產。
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這部分財產並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如果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產權,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亦是如此。
友情提醒:婚前單方出資買房,如果在房產證上寫自己的名字,那麼按照法律的規定,則屬於自己的財產,但是許多戀人為表示自己對愛情的忠貞,就出現了這樣的典型情況:即一方出資,房產證寫另一方名字。而“無論誰出資,房產的歸屬均以登記為準。”這種情況多表現為婚前“送”房。如若擔心日後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建議書面約定,這樣想要回房子相對容易。
(2017-09-09)
編者導語
由於現在很多年輕人結婚時收入比較低,靠自己還無法支付這筆不菲的費用,於是只能靠家裏父母,而父母為了子女結婚後有好的生活條件,往往會不惜一切代價支持。尤其是在買房這件事上,很多年輕人都是靠父母幫買,或者支付首付。
然而婚前父母幫子女所買房屋的歸屬,也讓很多人產生了疑慮。那婚前由一方父母支持所購買的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今天,我們的“每日一案”就來聊聊這個話題!
案情簡介
某男子鄭某與某女子柳某經過長時間的交往決定結婚,鄭某的父母非常高興,在二人登記結婚前出資購買了一棟別墅作為兒子結婚用房。後來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柳某認為鄭某的父母為他們購買的別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應該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該別墅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
以案釋法
該別墅是否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本案中,鄭某的父母為鄭某結婚出資購買的別墅,依法應被認定為對鄭某的個人贈與,屬於鄭某的個人財產。但如果鄭某的父母明確表示該別墅是對鄭某和柳某的共同贈與,則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
律師提示
由於房價的上漲,房屋的價值比重佔據了現代家庭財產的大部分,在辦理離婚時,房產怎麼分割直接影響到離婚之後的生活品質,像在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沒有房子就沒有安全感。並且,父母出資買房是對我們的一種關愛,父母傾其所有隻是為了讓子女過上更好的生活。
如果因為離婚,不僅僅傷了父母的心,更損害到父母的利益,這是我們不願看到的。但對於年輕人以及父母來説,在結婚前就進行明確的財產約定又會覺得有傷感情。
因此,在父母為子女購買房產時,應特別注意購房、付款等事項及流程的操作,在保存相關手續時一定要細緻、全面,以免在發生糾紛時無法辨明事實。
(2017-09-04)
目前,我國的計生政策已經放開二孩,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孩子。然而,面對越來越高的養育成本,很多家庭在要不要兩個孩子的問題上十分糾結。其實,孕知媽的建議是,如果家庭條件比較寬裕,且有人力和時間來照料孩子,那麼,現在要兩個孩子也是可以的。如果為了不耽誤工作,現在經濟條件和時間也不允許,那麼可以晚幾年再要二寶也不遲。不過,有這樣一個羣體,他們卻不知道該不該擁有自己的孩子。他們往往是再婚夫妻,一方從沒有過生育,而另一方卻有一個、兩個或者以上的孩子,那麼這樣的夫妻,可以擁有自己的孩子嗎?如果選擇生育,必然面臨3個或以上的子女,那麼,符不符合政策?會不會處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有兩個以上孩子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孕知媽核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計劃生育法規定,基本上都同意再婚夫妻雙方,除了復婚的以外,只要前面生的孩子是按照法律規定生育的,再婚夫妻雙方是可以申請擁有一個共同子女的。部分地區會有細微差別。
但是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我們會看到一些奇葩現象出現。就是有些基層的計生部門工作人員,往往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端架子甩臉子,不給符合條件的夫妻開具準生證明,甚至欺負羣眾不懂不知不會查相關文件政策,隨意的曲解本省的計生政策細則,實在是讓人恨恨不平。對於這種情況,其實大家可以百度本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一般在《生育調節》這一章就可以看到詳細的細則,比如,孕知媽列舉貴州省的詳細規定:
第三十二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四)已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子女,經縣級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結,基本上所有省份都同意再婚夫妻(復婚除外),一方有子女,一方沒有子女的,可以申請擁有共同子女,且不用繳納社會撫養費。部分省份甚至允許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各自擁有合法生育的子女的,都可以再申請擁有一個共同子女。比如湖北省就可以。遇到不給開具準生證的,即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生育權。
對於遇到態度差不講道理不辦事的計生工作人員,大家可以先在網上查看相關的政策,然後向上級計生部門進行舉報監督,這樣為難羣眾辦事的基層公務人員也就會越來越少了。
(2017-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