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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布丨交通運輸部:禁止船舶在三峽水庫、京杭運河等排放油污水和生活污水

由 不新伏 發佈於 綜合

中國網8月21日訊(記者 張豔玲)交通運輸部日前發佈《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提出,禁止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向內河水域排放含貨油殘餘物的油污水、殘油(油泥)、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禁止船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京杭運河、灕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

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以下簡稱船舶)產生的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殘油(油泥)、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等水污染物的船上儲存、處理、排放和送交港口、碼頭、裝卸站的接收設施或者具有相應能力的接收單位(以下簡稱接收設施)接收的行為,適用本辦法。防治軍事船舶、漁業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辦法。

船舶水污染防治實行船上儲存、交岸接收處置的原則。船舶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標準、規範和交通運輸部的規定向內河水域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規定的船舶水污染物應當交由接收設施接收處理。來自疫區船舶的垃圾、生活污水,應當經檢疫部門檢疫合格後,方可進行接收和處理。

《辦法》還提出,禁止船舶在三峽庫區、京杭運河、灕江及其他要求禁止機器處所油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機器處所油污水。鼓勵船舶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對生活污水和機器處所油污水的產生和排放情況進行自動連續記錄。

《辦法》要求,船舶進行涉及水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錄。接收設施接收船舶交付的水污染物後,應當向船舶出具船舶水污染物轉移書面單證或者電子單證。單證保留期限為5年。

 港口、碼頭、裝卸站應當備有與到港船舶接收需求相適應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設施,不得拒絕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鼓勵港口、碼頭、裝卸站免費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