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噪聲防治不到位或罰5萬元

深圳晚報訊 (記者 周倩) 近日,《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修正案(草案)》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公開徵求意見。根據修正案草案,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對施工現場和施工設備噪聲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罰款。

根據市住房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的若干規定》,住房建設部門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噪聲污染控制相關內容。為了強化噪聲污染防治,修正案草案將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修正案草案不再要求施工單位進行建築施工作業噪聲排放申報登記,調整為部門之間建立信息互通機制,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同時,明確施工單位的噪聲防治要求,壓實主體責任。

根據修正案草案,建築施工作業可能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相關技術規範要求採取安裝在線監測設備,設置隔聲圍擋、隔聲屏或者隔聲房等噪聲防治措施,確保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達標排放。

修正案草案明確,工業企業應當在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投入使用3個月前,向環保部門申報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在正常作業條件下發出的噪聲值以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情況,並提供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技術資料。拒報、謊報或者未按時申報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施工單位未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公示相關信息的,或者監理單位未按要求對施工單位落實施工現場環境噪聲防治措施情況進行監理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施工單位未按要求採取噪聲防治措施的,或者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間作業證明的,或者未按照中午或者夜間作業證明的要求進行施工的,處3萬元罰款。

來源:深圳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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