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健全法官遴選制度 嚴格違法審判追究

中國青年報客户端北京8月5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韓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關於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法官遴選制度和退出機制,嚴格違法審判責任追究。

最高法:健全法官遴選制度 嚴格違法審判追究

《意見》指出,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法官常態化增補機制,對轄區法院預留或空出的員額定期開展遴選,每年開展法官遴選原則上不少於一次。法官遴選過程中,在向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推薦擬入額人選時,可以綜合考慮法官人均辦案工作量、近期擬退休法官人數等因素,按照不高於法官空缺數30%的比例推薦遞補人選。下次遴選工作啓動前,法官員額空缺的,可以直接從遞補人選中推薦擬入額人選,按程序報高級人民法院審批後辦理任職手續。

關於規範交流任職程序,《意見》明確,因工作需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到同級或下級人民法院辦案崗位,或通過幹部選拔任用程序選任到上級人民法院辦案崗位,符合新任職法院員額法官條件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入額;通過逐級遴選程序選任到上級人民法院擔任法官的,即為員額法官,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審判職務任命手續,無需再辦理入額手續。另外,經組織選派到法院辦案崗位掛職鍛鍊的幹部,符合掛職法院法官條件的,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入額;掛職鍛鍊幹部入額的,不佔用掛職法院的員額和職數。

《意見》同時強調,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不辦案、辦案達不到要求,或掛名辦案、虛假辦案,拒不改正的,應當退出員額。退出員額後需要免除法律職務的,應當及時提請辦理相關免職手續。法官因懲戒委員會意見退出員額五年後,或因自願申請、辦案業績考核不達標退出員額兩年後,方可重新申請入額。

《意見》提出,健全法官懲戒工作程序,嚴格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完善調查發現、提請審查、審議決議、權利救濟等程序規則,堅持嚴肅追責與依法保障有機統一,嚴格區分辦案質量瑕疵責任與違法審判責任,細化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的責任劃分標準,提高法官懲戒工作的專業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具體而言,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推動在省一級層面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進一步規範懲戒委員會的設置和組成,配合制定本級法官懲戒委員會章程、懲戒工作規則,科學設立法官懲戒工作辦事機構,制定實施細則。

《意見》同時要求,應理順法官懲戒調查與紀檢監察調查、法官懲戒委員會審查程序與紀檢監察審查程序的關係,確保權責明晰、銜接順暢。

《意見》強調,各級人民法院在工作中發現法官或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涉嫌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置的,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對法官涉嫌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進行調查的,法官懲戒委員會可以從專業角度提出審查意見,供紀檢監察機關參考。

據悉,近年來,全國法院每年新收案件以10%左右速度增長,案件數量長期保持快速增長勢頭。對此,《意見》要求,各級法院應當在不斷鞏固立案登記制改革成果,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同時,堅持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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