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張茂才的司機利用影響力受賄375萬;湖南省湘潭市委原書記陳三新的侄子利用影響力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近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刊文關注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件。
根據刑法規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無論是親人、朋友還是司機,利用影響力受賄,實際上就是黨員幹部的“身邊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狐假虎威、借權尋租。而別有用心之人則利用這一點,鑽營拍馬,從而達到“曲線謀私”的目的。
從某種意義上看,“身邊人”的所作所為是領導幹部行事作風的一面鏡子。影響力源自公權力,“身邊人”本身無權無職,之所以能夠利用影響力謀利,與領導幹部疏於管教、默許縱容不無關係。從近年來查處的案例看,對“身邊人”的胡作非為,有的領導幹部“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裝糊塗,有的則是任由“身邊人”拉大旗作虎皮,甚至與其沆瀣一氣。“身邊人”有“疾”,根本還在於領導幹部本身患“病”,治理此類問題,關鍵要從掌握公權力的黨員幹部抓起。
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清醒地認識到,自己手中的權力、所處的崗位,是黨和人民賦予的,是為黨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來為民謀利。一方面,要以身作則,秉公用權、謹慎用權、依法用權,為“身邊人”做好榜樣。另一方面,要注重家風家教,守好自己的門,管住身邊的人,給“身邊人”立規矩,明確公與私的界限,禁止“身邊人”打着自己的旗號狐假虎威,謀取私利。説到底,約束好“身邊人”是領導幹部的應盡之責,不僅是對“身邊人”的愛護,也是對自己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