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對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綁架罪,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脱逃罪等五個罪的罪犯鄭有斌執行死刑。6月13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對此案進行了通報。
法官宣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經最高人民法院複核確認
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鄭有斌夥同吳榮明(已判刑)前往廣東省東莞市購買毒品。同年5月3日凌晨,鄭有斌指使鄭有坤(已判刑)分別在東莞市和廣州市從上家“雷哥”和“源哥”(均在逃)處接取裝有毒品的包,並將該兩個包轉移至阮雪斌、何寶源(均已判刑)駕駛的鋭志轎車上。
按照鄭有斌的安排,阮雪斌與何寶源各持一支手槍駕駛該車押運毒品返回廣西,鄭有斌、吳榮明、張錦鋒(已判刑)則駕駛凱美瑞轎車負責指揮和探路望風。當日上午,該凱美瑞轎車開到防城區鄭有斌家時,吳榮明、張錦鋒被民警當場抓獲,鄭有斌利用熟悉地形之便,持槍駕車逃走。鄭有坤及阮雪斌等人於當日12時在廣西欽州市被民警抓獲。民警從鋭志轎車上查獲MDMA片劑(俗稱“搖頭丸”)14827.3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9952克,並搜出兩支手槍和十八發子彈。
毒販鄭有斌
同年6月17日,鄭有斌在欽州市某汽車維修店修車時,被公安人員包圍。鄭有斌為抗拒抓捕,持槍挾持其女友作為人質與公安人員對峙,並將其女友挾持進一輛停放在路邊的轎車,駕駛該車逃離現場。同年6月26日,鄭有斌在南寧市被民警抓獲,從其包內查獲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3.2克、MDMA片劑(俗稱“搖頭丸”)1.1克,並搜出一支手槍和六發子彈。
同年7月11日,鄭有斌在被羈押期間,鼓動同監倉的在押人員羅劍、梁勝榮(均已判刑)一同脱逃。當晚,三人見機挾持了一在押人員實施脱逃,在從監倉逃至通道時被值班民警及武警發現並制止。
2016年12月13日,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被告人鄭有斌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脱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鄭有斌提出上訴。2017年8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官宣讀執行死刑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有斌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運輸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其為抗拒抓捕,綁架他人作為人質並劫取他人車輛逃跑,其行為又構成綁架罪、搶劫罪;其違反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其在被關押期間實施脱逃,其行為還構成脱逃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在販賣、運輸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鄭有斌糾集人員參與毒品犯罪,親自聯繫上家購買毒品,商定毒品的價格和數量,提供車輛、安排人員分工、確定運毒線路並參與毒品運輸,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鄭有斌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9950餘克、MDMA片劑14800餘克,數量大,社會危害嚴重,且系武裝掩護販賣、運輸毒品,實屬罪行極其嚴重。鄭有斌非法持有槍支三支,情節嚴重,為逃避抓捕又持槍綁架他人並搶劫他人車輛,還在被關押期間糾集他人逃脱,且繫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觀惡意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裁定核准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鄭有斌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瀟湘晨報記者鄔成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