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釣魚執法”?煙花經銷商將公安局告上法庭,法院這樣判

4月15日,湖南高院召開2020年湖南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審查情況新聞發佈會,通報全省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情況,並公佈10起典型案例。近日,湖南高院新媒體工作室將陸續推出相關案例!

“大客户”來買煙花,

老闆送貨到半路,

對方表示自己開車回倉庫卸貨就好。

結果人聯繫不上,

車和貨都沒了蹤影,

第二天,

民警上門了,

理由是涉嫌非法運輸煙花爆竹。

這……

讓我們來看看這個案子!

基本案情

曾某榮是煙花爆竹經銷商,金某軍系A市某鄉人,案發前並不相識。金某軍獲知曾某榮聯繫方式後聯繫曾某榮購買煙花爆竹,曾某榮於2019年6月23日下午駕駛貨車運送446件煙花爆竹至A市,二人商議由金某軍獨自駕駛曾某榮的送貨車前往倉庫卸貨金某軍將送貨車駛至A市某鄉棄車離開。

當日19時許,A市公安局民警按熟人電話舉報告知的車牌號和指引路線追蹤找到曾某榮的送貨車,並將該車扣押。曾某榮見金某軍送貨未返又無法聯繫,於當日22時報警被騙。

次日下午,曾某榮接某鄉派出所電話通知前往A市公安局,被該局以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為由立案(《立案登記表》無舉報人信息),並在詢問、告知權利後,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行政拘留七日,決定書附《收繳物品清單》1份。

曾某榮不服,向A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A市公安局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曾某榮遂以A市公安局涉嫌“釣魚執法”為由,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理由和結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認為:曾某榮主張A市公安局對其所作行政處罰涉嫌“釣魚執法”,本案實質爭議在於行政處罰行為是否正當。按照實質公平正義標準,遵循執法過程正當性、處罰適用平等性原則,通過對本案行政處罰的正當性進行全面審查,A市公安局所作行政處罰決定存在以下“明顯不當”:

其一、未全面調查核實違法事實。A市公安局未對同案違法行為人金某軍進行必要的調查,查明曾某榮是否存在《行政處罰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受誘騙”等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可能對曾某榮的處罰結果帶來不利影響。

其二、執法過程正當性不足。舉報線索來源不明,且對法院隱瞞舉報人基本信息,A市公安局啓動執法程序的正當性存疑;在案外人指引下追蹤查獲涉案煙花爆竹,A市公安局辦案民警未能就其合理性作出解釋説明,法院難以對曾某榮涉“釣魚執法”的主張作出否定性評價,應認定為執法程序不正當。

其三、有悖平等原則。曾某榮與金某軍共同實施了非法買賣、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為,A市公安局僅對曾某榮給予處罰,對曾某榮的刑事報案未予立案,對同案違法行為人未作任何調查處理,有因人而異、差別執法之嫌,有違平等對待的法律原則,足以讓曾某榮產生不公的感受。

綜上,A市公安局對曾某榮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明顯不當,應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六)項的規定予以撤銷。A市公安局《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原行政行為錯誤,亦應一併撤銷。原審判決未對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正當性、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認定事實錯誤,應予以撤銷並改判。

典型意義

“釣魚”式調查因公正和效率之間的價值衝突曾引發熱議,自媒體時境下涉“釣魚執法”案件更易形成社會熱點,加之“釣魚”式調查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涉“釣魚執法”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難以審查、判斷,該類案件是當前行政審判工作中的“堵點”和“難點”。

司法實踐中,已有判例多拘泥於執法程序、實體處罰與法條進行形式對照的“合法性審查”模式,顯然難以審查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存在隱蔽“釣魚”行為並判斷其合法性。因此,涉“釣魚執法”案件的審查應突破形式合法性審查的習慣思維侷限,立足於實質正義要求,遵循執法過程正當性、處罰適用平等性原則,對行政處罰的正當性進行全面審查,認定是否存在“明顯不當”。對形式上與法律規定不衝突、實質上“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應認定為不合法,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六)項的規定,判決予以撤銷。

來源:湖南高院

涉嫌“釣魚執法”?煙花經銷商將公安局告上法庭,法院這樣判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567 字。

轉載請註明: 涉嫌“釣魚執法”?煙花經銷商將公安局告上法庭,法院這樣判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