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九大報告提出,“以城市羣為主體構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城鎮格局”,這是新時代我國城鎮格局、城市羣發展的總體方向。
我們認為,“十四五”期間,城市羣(含都市圈)是高質量發展最為重要的空間載體。應立足於現有城市羣發展的基礎,探索形成科學、高效的城市羣治理體系,推動城市羣高質量發展,更好地發揮城市羣在國內、國際兩個循環當中的“壓艙石”作用和核心引擎功能。為此,建議:
一、完善城市羣治理結構,保障城市羣承擔的國家戰略任務得到落實。建立由高層領導牽頭,部、省、市相關部門參與的城市羣發展協調機構,明確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國家級城市羣發展中的地位、責任等。注重解決跨省區、跨幾個城市羣的重大合作問題。
二、超前研究與城市羣有關的法律與制度問題。全國層面上,對城市羣相關治理問題的立法先行研究,及時總結城市羣治理的經驗與做法,推動部分探索性做法在“十四五”期間上升到地方或區域法規層面。適時完善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中相關內容,使之適應城市羣發展的需要。長三角等國家重點城市羣應在區域立法上取得突破,發揮示範效應。
三、以聯合編制與實施規劃為突破口促進城市羣發展。完善城市羣聯合規劃編制的程序,推動城市羣內部各城市建立協調架構,解決城市羣發展遇到的重點、難點和痛點問題,主要包括:探索區域共享式的財税設計方案;建立區域聯合發展基金(共同基金);營造區域共同營商環境;形成區域科技創新資源的共用機制;促進區域生態治理的聯合行動。
四、在城市羣下大力氣推進要素市場化改革。“十四五”期間,建議以城市羣為重點區域,設計出長期國債支持的重大基礎設施等項目。研究土地、人口關係,在城市羣地區加大土地改革力度,促進城市羣人口與經濟承載力進一步增強。針對中心城市、城市羣的實有常住人口,研究住房、醫療等資源配置。
五、研究城市羣指標體系,以科學評估促進城市羣發展。“十四五”期間,建議增設城市羣指標統計,發佈城市羣重要數據,促進城市羣內部的省、市地方政府主體既競爭又聯合。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城市羣治理,發佈相關統計數據,引導市場要素在城市羣充分、有序流動。對於城市羣內部省、市政府的考核,也應參考城市羣發展指標的完成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