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5日訊 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了關於對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元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國元證券部分分支機構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配備的合規管理人員不具備三年以上有關領域工作經歷,合規管理人員承擔信息技術、業務管理等與合規管理衝突的職責,合規管理人員配備不到位;二是公眾號、微信羣等管理不到位,發佈信息未經合規審核;三是對合規管理、風險監控、信息技術、綜合等非營銷崗位人員下達考核任務,合規管理、風險監控、信息技術、綜合等崗位人員從事營銷、客户賬户等業務活動,領取業績提成,信息技術人員承擔風險監控、合規管理等職責;四是個別從事代銷金融產品的人員未取得相關從業資格;五是對客户交易區的監控錄像管理不到位;六是向證監會地方派出機構報送的部分信息不準確、不及時,部分公示信息不準確。
安徽證監局指出,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166號)第三條和第二十三條、《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四條第一項、《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七條第一款、《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户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30號)第十二條第二款、《關於證券公司信息公示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6〕71號)第七條的規定,反映出國元證券合規管理不到位。
鑑於國元證券已開展自查整改,積極處理,追究責任,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國元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相關規定: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第三十六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通過有效的合規管理,主動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積極妥善處理,落實責任追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流程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的,依法從輕、減輕處理;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或避免合規風險,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追究責任。
對於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盡職履行審查、監督、檢查和報告職責的,不予追究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部分分支機構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配備的合規管理人員不具備三年以上有關領域工作經歷,合規管理人員承擔信息技術、業務管理等與合規管理衝突的職責,合規管理人員配備不到位;二是公眾號、微信羣等管理不到位,發佈信息未經合規審核;三是對合規管理、風險監控、信息技術、綜合等非營銷崗位人員下達考核任務,合規管理、風險監控、信息技術、綜合等崗位人員從事營銷、客户賬户等業務活動,領取業績提成,信息技術人員承擔風險監控、合規管理等職責;四是個別從事代銷金融產品的人員未取得相關從業資格;五是對客户交易區的監控錄像管理不到位;六是向證監會地方派出機構報送的部分信息不準確、不及時,部分公示信息不準確。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166號)第三條和第二十三條、《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四條第一項、《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七條第一款、《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户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30號)第十二條第二款、《關於證券公司信息公示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6〕71號)第七條的規定,反映出你公司合規管理不到位。鑑於你公司已開展自查整改,積極處理,追究責任,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按照監管規定要求,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長效機制,切實提升內控有效性。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