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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三昌貪污案開庭,是我國“刑事缺席審判第一案”

由 展東明 發佈於 綜合

據鄭州中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21年12月9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缺席審理了“百名紅通”人員河南省漯河市委原書記、豫港(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程三昌貪污一案。

圖片來源:鄭州中院

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擔任豫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以在新西蘭設立分公司為由,先後三次指使財務人員將公款轉入其名下支票賬户及其在新西蘭開設的個人賬户,非法佔有公款港元、新西蘭元、美元摺合人民幣共計308.88萬餘元。程三昌於2001年2月7日逃往國外。2002年2月8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佈紅色通報。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請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程三昌後,程三昌未按要求到案。程三昌的近親屬代為委託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控辯雙方分別出示了相關證據,並進行了質證,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程三昌的近親屬委託辯護人代其宣讀了最後意見。這是我國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審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貪污案。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50人旁聽了庭審。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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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向大會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報告提出,2020年,檢察機關用好法定特別程序,力促追逃追贓。對7名逃匿、死亡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啓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首次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對潛逃境外19年的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訴。

據《法治日報》報道,這起案件是在中央追逃辦統一組織和協調下,檢察機關適用缺席審判程序辦理的第一起職務犯罪案件。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訴訟法完成第三次修正。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在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專門設置了“缺席審判程序”一章,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據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介紹,缺席審判,對應的是“對席審判”,是指法院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刑事訴訟原則上實行對席審判,只有特殊情況下實行缺席審判。這是因為刑事審判涉及個人或者單位的罪責問題,干係重大。

我國缺席審判制度主要應用於貪腐人員外逃案件。由於貪官外逃現象嚴重,在我國實有必要設立缺席審判制度。對於這些外逃貪腐人員,我國需要採取有力措施加以追逃,並通過立法滿足反腐敗以及與國際社會合作的實際需要,缺席審判制度就是為了滿足這一需要而產生的。

張建偉説,對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訴,是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確立缺席審判制度以來第一起在同類案件中應用這一審判制度的案件。

張建偉認為,程三昌案件是一起涉嫌貪污賄賂案件,雖然不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但是該案還是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才啓動缺席審判程序的,這表明作為第一起缺席審判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嚴謹求實,反映了慎重起訴思想和在案件起訴質量控制方面的認真態度。“對程三昌適用缺席審判程序是我國刑事訴訟中零的突破,將制度激活,實現了‘紙面上的法律’向‘行動中的法律’的轉變,使之有了實踐的開端,同時也對外逃人員形成實在的法律威懾。”